王德邦:沒有公民社會的協商民主就是寡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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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是世界的潮流,是國家管治持久有效性的保障,也是社會治理合法性的根基。所以,任何國家與民族無法迴避民主,並且必將走向民主。而協商民主是眾多民主形式中的一種,它在人類的民主實踐中產生過積極有效的作用。但是,相對於民主其他形式,協商民主對公民社會發育的依賴更強,從某種程度來說,協商民主就是公民社會發育之果。而如果沒有充分發育的公民社會,協商民主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就難免陷入寡頭交易的泥塘。所以,中國今日在大談協商民主時,首先需要著力促進公民社會的發育,而不是壓制、敵視公民社會成長,甚至設法剷除業已萌芽的公民社會。

中共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並且說「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通過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等渠道,就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廣泛協商,廣納群言、廣集民智,增進共識、增強合力。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制度建設,更好協調關係、匯聚力量、建言獻策、服務大局。加強同民主黨派的政治協商。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增強民主協商實效性。深入進行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積極開展基層民主協商。」

從這段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到中共對協商民主的肯定及在中國推進協商民主的意願,這是對當年毛澤東在延安窯洞與黃炎培求解「其興也渤焉、其亡也忽焉」歷史循環的延續,是當年民主答案的相對具體化。問題是半個多世紀前就確定的民主,在這半個多世紀的中國實踐中,卻陷入一個完全拋開民主造成民族不盡災難的極權社會。那麼今天的協商民主又究竟憑何落實?誰能保證不繼續淪陷於過往半個多世紀的劫難中?

從上面中共十八大對協商民主的論述來看,主要談的是如何協商,但卻少論及為什麼協商和與什麼協商。雖然其中提到與民主黨派的協商,但半個多世紀來中國民主黨派名義上都存在,卻沒有使中國避免反右,避免文革,避免八九屠殺,避免維穩鎮壓。由此可見,共產黨與民主黨派協商,對避免民族災難似乎作用不大。原因就是,中國的民主黨派事實就是政治擺設的花瓶,有名而無實,屬於不叫共產黨的共產黨,完全失去其獨立性與對社會某階層或群體的代表性。所以,與這樣的民主黨派協商,就是走形式。

中國今日要想真正落實協商民主,而避免過往歲月那種徒有虛名的所謂民主,就必須重點考慮促成協商民主的社會基礎建設,考慮與誰協商,憑什麼協商的問題。

我們應該看到,任何協商的前提是多元,如果一個社會是單一的社會,沒有形成多元共存局面,協商不僅是不可能的,而且也是沒必要的。既然社會都是一種利益,一種訴求,一個目標,那就沒有什麼協商意義。在一個強調階級專政,將世界劃分成敵我兩極的社會,與敵人當然沒有協商必要,而與自己(我)也不需要協商,於是協商就失去了對象。所以,過往半個多世紀,中國協商民主事實上沒有了存在的社會多元基礎。

社會之所以要協商,皆因有不同訴求、不同利益、不同見解,甚至有不同目標,正是有這些不同,故而才有不同階層、不同群體,這些不同階層與群體的利益與意願,就是協商的前提與基礎。如果一個執政黨不能正視、尊重這種多元的社會,而將那些不同於己的利益訴求與意見視同為對抗,意欲消滅而後快,那麼社會就失去了協商的前提。

要想真正落實協商民主,就必須承認社會的多元性,就得尊重社會不同利益訴求的群體的存在,並且允許不同群體自組織成長、發育,從而使社會形成一個個成熟的公民團體。這些不同公民社會組織的利益訴求,就反映著社會發展的多樣性與複雜性。為了在這種多樣性與複雜性中求得大多數的共識,協商就成為一種必要。所以,協商民主的前提條件是公民社會的發育。

如果一個政府不能容忍公民社會的發育成長,如對環保組織、公益組織、行業協會、律師群體、信仰團體等等,採取仇視排擠、打壓的態度,那麼政府就在消滅協商民主的前提,社會就會失去協商民主存在的基礎。在沒有各種不同公民團體自由健康存在前提下,協商民主就是統治集團內部不同派系或不同壟斷寡頭之間的討價還價,這種協商事實是寡頭交易,而缺失民主的主體,因而叫協商官主或寡頭協商更確切。

中國當局今日提出要健全協商民主,就得允許公民社會自由成長,就得放開各種社團登記,不僅讓網絡世界的族群自由交流與網友自由聚餐,而且要鼓勵各個群體成長起意見代表,只有社會各領域自由成長起了群體的代言人,協商才會清晰化、準確化,具有更大代表性。而如果不能留出這種公民社會發育的空間,依然對各種意見領袖採取防範打壓,對各種民間組織採取壓制、取締,那麼協商民主就是空談,就是掩飾,就沒有跳出寡頭交易窠臼。

(據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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