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9月下旬开始的香港市民要求政府落实真普选的游行示威活动中,有一名戴头盔的警察,隔着栏杆将一名背对着他正在讲话的市民拉转身来后对其面部喷气状物,致使该市民眼睛受到伤害。这是赤裸裸的故意挑衅、伤害行为,严重违背了警察的职业道德。警察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只有在对方有暴力行为或有明显暴力倾向的情况下,才能使用适当的暴力来制止对方的暴力行为。即使根据上级命令要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也应以不伤害对方为原则,故意挑衅、伤害是绝不允许的。
该过程有幸被摄像机拍摄到了,但不知能否查到该警察是谁,因为他戴着头盔,无法辨认其面孔,且着装上无明显标志。正因为这样,就助长了一些警察滥用暴力的现象,不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防暴装束是用来保护警察不受伤害的,不是用来掩盖其身份、助长其暴力行为的。在此我恳请国际社会有关组织、机构对警察的装束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必须在上衣的正反面、袖子及裤子外侧、头盔的四面印上足够大字体的警号,以便一定距离处的照相机、摄像机能够拍摄清楚。
只有规范好警察的行为,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
中国大陆公民:徐琳 2014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