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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网“新闻敲诈案”办案机关反法治五宗罪
——评该案办案过程的程序违法
21世纪网“新闻敲诈案”无疑是近日最受关注的事件。央视制作了时长近十分钟的视频在各频道轮番播放,主要犯罪嫌疑人痛斥己非,悔过不已……
对于这一类的报道,各位想必已不陌生,在媒体舆论审判的名单上早已列有诸如薛蛮子、陈永洲、柯震东、郭美美等名人,此次再添上几人,算不上是什么稀罕事。
但是,作为一个关注中国法治进程的法律人,作为一个期待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主题会极大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法律人,作为一个希冀中国刑事司法实践越发文明的法律人,在了解到21世纪网“新闻敲诈案”办案机关从案发至今诸多不合符法律的程序违法行为之后,只能撰文痛斥办案机关至今的五大程序违法,籍以感叹我国如今仍然只是一个人治的国家,而法治则仅只是一个会出现在央视和中央文件的名词。
第一宗罪:拘留程序违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如果不存在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情况,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必须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但是无论是9月3日被带走的犯罪嫌疑人或是9月11日被带走的犯罪嫌疑人均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得到通知,而是在一个星期甚至更久之后才陆续收到以邮寄的方式送来的拘留通知书。
毫无疑问,办案机关玩的是拖延战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在24小时来到之前交邮在法律上不算过期,但事实上达到了让犯罪嫌疑人得不到任何官方文书的效果!
之所以认为办案机关程序违法,是因为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通字【2009】52号印发)的规定:“《拘留通知书》能够直接送达的,应当送达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单位,由受送达人在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公安机关理应首先选择直接送达,只有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时才可以邮寄送达。
但是,本案中事实上不存在任何直接通知、送达上的困难和障碍。每个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都是通过邮寄到现居住地(非身份证上住所)的方式收到拘留通知书的。换言之,办案机关是在向犯罪嫌疑人问得家庭住址以及电话等联系方式之后直接邮寄,而没有事先电话联系过任何家属。
办案机关刻意拖延家属得知犯罪嫌疑人因何罪名而被拘留、现关押何处的信息,无非是想减少自己办案的阻力,但这种刻意违反程序的做法不应是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行事方式!
拘留程序违法,是为第一宗罪!
第二宗罪:剥夺律师会见权
如果说有意造成事实上的迟延通知只是程序上的小瑕疵,那么接下来办案机关强横地剥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则是白纸上巨大无比的污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会见涉案员工并提供法律帮助,在涉案员工未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50万元以上)三类犯罪的情况下,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只要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便可以要求会见涉案员工,看守所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必须安排会见。
根据犯罪嫌疑人家属收到的文书所示,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为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上述罪名均不属于需要侦查机关许可才能会见的罪名,因此依法看守所应在辩护律师提出会见申请之刻起,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但是,各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在案发后多次申请均被拒绝,而理由竟然是看守所电脑坏了或者查无此人。
会见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了解侦查机关办案思路的基本途径,侦查机关以各种理由阻挠律师会见无非是要隔绝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的沟通,使其陷入孤立无援的心理困境,以便于办案。
在家属陆续得到拘留通知书等文书后,看守所再无理由说查无此人时,就推脱说犯罪嫌疑人涉嫌特别重大贿赂案件而必须经办案部门许可方能会见。但是贪污贿赂案件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家属从未收到任何来自检察院的通知说犯罪嫌疑人涉嫌贿赂犯罪,仅凭口头上一句“涉嫌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就剥夺了十余名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会见权,这竟然发生在法治办案程度全国领先的上海,不得不说这是中国“法治”的悲哀。
剥夺律师会见权,是为第二宗罪。
第三宗罪:剥夺辩护律师了解案情的权利
如果说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是要灭了“内人”的希望,那么接下来剥夺律师了解案情的权利则是毁了“外人”的期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有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的权利。但是十余名辩护律师无一能得到侦查机关的正面回应,无论是拨打电话还是登门拜访,任何人都说自己不负责此案,无权回答任何问题。难不成整个上海市公安局都没有人在办这个大案要案?央视新闻上威风凛凛的办案人员怎么到了律师要了解案情时便噤如寒蝉?
各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纷纷反应:都说由专案组办理,但就是找不到这个专案组!面对专案组的刻意回避,我们不得不“恶意地”揣测专案组之所以不正面回应,就是担心正面回应之后被律师不停地追问为何违法办案,剥夺律师的会见权,所以只能坚持错误,企图争取时间突破各犯罪嫌疑人后用所谓“铁的事实”来堵住律师们“法律程序”的口。
剥夺辩护律师了解案情的权利,是为第三宗罪。
第四宗罪:监视居住程序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住处执行,如果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必须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
根据目前各家属收到的文书,已有两名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当天便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住监视居住,然而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上却赫然写明此二人涉嫌“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我们不得不质疑:此二人在广州均有住所,为何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何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竟也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常年办理刑事案件的我们不得不“恶意”地猜测,办案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带离看守所必有其目的!
监视居住程序违法,是为第四宗罪。
第五宗罪:违法冻结案外人存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办案机关于9月10日冻结了21世纪网经营单位广州二十一世纪财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财智公司)名下全部银行存款,总计达5800余万元人民币。但是我们必须要注意的是,办案机关从来没有将财智公司列为犯罪嫌疑人,那么办案机关又有何依据冻结财智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呢?
纵使退一万步讲,办案机关可以冻结财智公司的银行存款,但财智公司自2013年成立以来所有收入才4000余万元人民币,其中21世纪网涉案业务的收入不足700万。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三条规定:“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第二十七条规定“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以及《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第六条规定:“扣押、冻结单位的涉案款物,应当尽量不影响该单位正常的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办案机关冻结财智公司名下5000余万元存款是严重违法办案!办案机关违法冻结财智公司名下财产,使财智公司的业务顿于停顿,131名员工因无法得到应有的工资而生活窘困,这不也是一种犯罪吗?
违法冻结案外人存款,是为第五宗罪。
办案机关不足半个月的办案过程中就犯下了五宗罪,加上其配合媒体上演的“舆论审判”便是六宗罪,要凑齐七宗罪估计只是时间问题。但按目前的趋势,办案机关在程序上的违法事项让人触目惊心!
我们之所以不去讨论21世纪网新闻敲诈一案的真相如何,那是因为我们作为局外人,在证据材料呈上法庭之前都无法判断孰是孰非,更何况那只是个人的犯罪。我们更关注和忧心的是,本案办案机关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其肆意妄为、滥用权力而无视法律的行为严重地影响了案件办理的客观性,严重地减损了司法的公正,严重地伤害了人民对国家的信任。
我们相信,不管21世纪网是否诚如各媒体所言实施了所谓“新闻敲诈”的行为,办案机关作为国家代表对公民实施的犯罪已经远远掩盖了21世纪网本身的恶。我们又一次地见证了,法律在这个国家不过是专制权力用来遮羞的“草纸”,我们仍然生活在一个人治的国家,法治也许只能出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口号之中了。
(据作者金牙大状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