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領中環」行動的終極目標是甚麼?
我必須很清楚說明此建議並不是要挑戰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香港的主權地位,也不是要去挑戰「一國兩制」,更不是要去搞港獨。我亦沒有意願用此行動去促使梁振英下台。這更不可說是革命,因「佔領中環」行動不是要去推翻現有的制度。「佔領中環」行動的目標是單一的,沒有其他相連的目標。這目標就是希望北京政府履行在《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相關決定中作出了讓香港特區的行政 長官及全體立法會議員由普選產生的承諾。「普選」的理解應是符合國際社會對「普及和平等」的選舉的理解,而不是帶有中國特色的「普選」。這包括了所有合資 選民享有相同的票數、相等的票值,和參選不受不合理的限制。
「佔領中環」行動涉及不合法的行為,那會否不符法治?
公民抗命的行動能產生改變現有不公義法律與制度的作用,主要是要令其他人看到行動背後的公義目標。若要有此效果,由一些不是基於個人直接利益的人,以有限度的違法行為去挑戰法律或制度的不公義,然後他們因此而被拘、被檢控甚至被懲處,那才能產生強大的道德感召力去改變大多數人的看法,令他們不再對不公義的法律或制度漠不關心或沉默,而變為認同其公義目標,甚至會主動地採取進一步的行動,以其他的不合作方法去迫使政府改變現行不公義的法律和制度。這違法行為是要為了令法律更加公義,所以不與法治違背,更是要去實現更高階的法治,是符合公義的法治。
「佔領中環」行動涉及非暴力的行為,為何要以非暴力而不採用武力的行動去推動真普選?
由於政府擁有強大的有組織武裝力量,是抗爭者所難以比擬的,採用武力的抗爭行動,其實是以己最弱的一環去與政府最強的一面對衡,勝算是極低的。而且在行動中採用武力,亦會很容易產生一些負面後果,如令一些無辜的人受傷害,就會削弱行動的道德感召力。
公民抗命真正有力的地方不只在於增加行動對政府管治的社會成本,雖然這是重要,而是參與公民抗命的人因公義目的而受懲處所產生的社會震撼和道德感召力。因此,「佔領中環」行動的重點力量不在於癱瘓中環,而在於這行動製造出很大的社會成本,令政府不得不去拘捕、檢控和懲處參與者,從而令所需要的政治感召力產生出來,帶動整個社會反思民主普選對香港未來公平、公義及有效率的管治的重要性。當其他人也被參與「佔領中環」行動的人的行為所觸動,那行動就會有更大機會成功,爭取得到在香港落實真普選的制度。
為何參與者要自願承擔罪責?
按公民抗命的理念,公民抗命的目的並不是要推翻整個法律制度,而只是要去改變它令它變為公義,故公民抗命者大體還是尊重這法律制度的,故為了表明這點,他們是願意為觸犯法律而承擔罪責。公民抗命者也透過自願承擔罪責,讓其他人看到這群不是基於自利而是出於公義的人,竟會因此而被法律所懲處,以暴露他們所挑戰的法律是何等的不公義,促使其他人也都會支持把這些不公義的法律改變。
是否所有參與「佔領中環」行動的人都要簽訂誓約書?為甚麼要有誓約書?誓約書會包括甚麼內容?
所有參與者都是要簽訂誓約書的,這是為了要把各人對爭取真普選的決心,透過誓約書表明清楚,對自己,對其他參與者,對我們的下一代,和對香港社會及北京政府宣告我們的決心。我們所作的誓約雖不具法律效力,卻是我們對己對人的一個確切的交代,因此各人必須在深思熟慮後才簽訂誓約以明志。我相信誓約能把各人爭取真普選的決心團結起來,產生超乎比例甚至超乎想像的政治能量。
有人質疑這樣要求所有人要事先公開自己的身分,會有利於政府掌握所有反對者的資料,便於打壓和分化。但我對香港的法治還是有信心的,在現有法律的保護下,出現這情的機會應不會太大,只要個人資料如身分證號碼妥為保存,就可避免個人資料外泄的危險。
誓約內容不會包括具體的真普選方案,而是同意採用:一、國際標準來確認真普選方案;二、民主商議及公民授權的程序去議決真普選的具體方案;三、進行佔領中環這絕對非暴力的公民抗命方法去爭取北京政府接受真普選方案。誓約可容許簽訂者選取參與的程度。
為何要有公開的宣誓儀式並由退休法官去監誓?
這是為了加強誓約的莊嚴性,透過簡單但嚴肅的儀式把各人的決心清楚地向所有人宣明。儀式對人心也會產生強化、深化及轉化的作用,令參與此行動的人更堅定地相信及恪守自己的信念。
哪些人可參與「佔領中環」行動?年輕人、中年人和意見領袖的角色是甚麼?
所有港人都可參與,只是若參與者是未成年,他們不應進行公民抗命的堵路行為,因那會涉及罪責,但他們還是可參與成為支援者,而他們的參與對整個行動亦非常重要,不然公民抗命堵路的人將難以持續其行動。不過我更希望四十歲以上的港人參與,那可說是上一代為下一代能在一個更公平和公義的社會制度下生活所作的承擔。我也希望有更多意見領袖參與,以刺激更多港人反思行動背後的理念及最終選擇也參與此行動。
當到了具體進行佔領中環的行動時,未有簽訂誓約的人是否可以臨場參與?
我是希望大部分人都會事前冷靜及理性地先計算清楚代價才決定參與此行動。但若有人要臨場參與,我們也沒有權力及能力阻止,但至少在可能的情下,會對新加入的參與者解說誓約的意義和內容,讓他們可即場宣誓加入。
參與「佔領中環」行動是否一定要進行不合法的堵路行為及之後向警方自首?
參與「佔領中環」行動可採多種方式和程度。
參與者可選擇擔當此行動的支援者,為參與公民抗命堵路的人提供支援如搬運物資,甚至只是在路邊打氣。參與者如選擇參加公民抗命的堵路行為,也可自行決定是否在事後主動向警方自首。參與「佔領中環」行動的原則,是參與的人要由自己去計算清楚個人願意為香港的民主普選付出多少的代價,並按此決定多大程度參與。
佔領行動是在哪裏進行?
為何是在中環?公民抗命的行動是由公民社會發起,其對手是政府,要達成公義的目標,並不能攻向對手最強之處,而是攻向對手的弱點。公民抗命的行動要能成功,其中一方面就是要令對手若不讓步就要付出相當的代價。若能找到對手的弱點,並以行動去針對這弱點,那就能令對手所要付出的代價增加,從而增加成功的機會。大家都知道香港是一個國際金融中心,經濟是香港的命脈,而中環就是香港這金融中心的中心。選擇發動行動的地點是中環,也就是要攻向香港的最脆弱的地方,令特區政府和北京政府如不落實真普選的承諾,就得付出沉重的代價。
另外的考慮是中環並非住宅區,故在中環發動,那對一般人的生活的影響減至最小。而行動集中在中環而不是在香港不同地方發動,是希望能集中人力,令政府要驅散的難度增加,除非採用更大的武力。
具體的行動是甚麼?為何是「佔領」?
佔領是指參與者走到中環地區的交通要道阻塞交通。以此為具體的行動同樣是因為要攻向對手的弱點,透過佔領行動去癱瘓香港的金融中心,令其運作受阻。其他的違法行為(如燒區旗)產生的政治壓力可能不夠大,因而產生不出足夠的政治能量。
公民抗命行動得以成功另一原因是行動要讓社會的其他人看到及支持行動背後的公義目標。因此,具體行動應盡量減少對一般人的影響,避免行動的道德感召力被削弱。為了令行動對民生的影響減至最小,佔領行動並不是要完全把當區的車輛交通切斷,而只是令一部分地區不能有車輛進入,而在當區的居民若有急事(如病人要到醫院),仍可繞道離開。在發動前先知會所有人不要駕車前往該區也是要達此目的。
要有多少人參與「佔領中環」行動?是否一定要有一萬人?
說要有一萬人參與「佔領中環」行動,那只是一個約數,是下限而非上限,其實是愈多愈好。要有起碼一萬人是因那才能向社會證明有相當數量的港人是願意為香港的民主付出代價,不惜公民抗命並之後願意向警方自首。
要有起碼一萬人也是要令警方不能那麼容易把參與者趕離現場。警方將難像在過去的示威般,由警員把示威者逐個搬走,因警力將不足這樣做。警方因而可能要採用更大程度的武力才能把參與者驅散,那會增加政府的政治代價及會觸發更多港人同情這行動背後爭取真普選的理念。
為何要把「和平佔中」的計劃在事前就已公開出來?
有人認為「和平佔中」是一項抗爭手段,要產生效力,策略應是使對手難以捉摸運動的每一步以攻其不備,現把計劃的所有內容都公開,會讓對手可從容部署應對方法。「和平佔中」採陽光政策有消極和積極的原因。消極去看,因香港社會內嚴重缺乏互信,即使都是認同「和平佔中」的人,但大家還未有足夠互信。若由一群領軍人秘密策劃全盤計劃,但這種密室商討差不多肯定會被泄漏出來,到時各派必會互相指摘是泄密者,運動在未實行前已被分化分裂。因此,這運動是沒有本錢不把一切置於陽光之下的。再者,因「和平佔中」是一個全民參與的社會運動,若要讓所有參與者都參與運動的重要決策,那也不可能把計劃的內容保密。
積極地看,事先張揚讓運動更易累積起支持的社會力量,更因一切都是置於陽光之下,運動的社會認受性必會提升。事先公開了計劃內容,雖讓對手事先知道一切的部置以策劃反擊,但只要有足夠的參與者有極大的決心去爭取真普選,只要有好的計劃,要回應對手的行動應不會太難。
「和平佔中」為何在進行佔領中環的行動前要先舉行民主商討的程序?
「和平佔中」所要爭取的是一個符合國際標準的普選特首選舉辦法,但能符合國際標準的選舉辦法卻可能不止一個,那麼最終會選擇哪一個,就必須有一個機制。既然「和平佔中」是爭取民主普選,理所當然地,決定的機制也應是符合民主精神,不應由一些人或一些組織去決定,而應是由所有「和平佔中」的參與者去共同決定。但要使這民主議決程序有更高的民主元素,「和平佔中」的參與者應有充分資料、了解不同方案的正反觀點,及聆聽其他人(尤其是持不同意見的人)的立場論據後才作出決定。商討的程序就是要達到此目的。
「和平佔中」會有多少次商討程序?各商討程序的功能是甚麼?
按計劃會有三次商討的程序。第一次是由所有在此階段已認同「和平佔中」的人參與。他們可提出推動「和平佔中」所會面對的各種問題,並選出哪些是需要優先處理的。
這是要使整項運動的議程,除了基本信念外,都會由參與者共同制訂,讓「和平佔中」由大家共同擁有。估計會有幾百人參與。第二次商討程序應會在第一次後的一至兩個月後舉行。這是要為第一次商討確認了的一系列重要問題商討解決方案。相信參與第二次商討的人可能會有數千人。
有了兩次商討程序的經驗,就能更好地準備要進行那更大規模的第三次商討,以決定具體的方案。在公開收集數個能符合國際標準的方案後,參與者會在第三次的商討程序共同商討各方案的正反意見,並經公平的程序議決最終大家共同選擇的方案。
第三次商討可能會有一萬人或以上參與。
經商討程序決議的方案,為何還要經過進一步的公民授權程序?這會以甚麼形式進行?
參與商討程序的人都還只是社會中的少數,因此必須讓廣大市民也能參與,取得更強的公民授權,這方案才能取得足夠的公信力。這方案會透過電子投票的平台,讓所有公民可投票表示是否支持這方案。
為何「和平佔中」沒有要求普選特首選舉辦法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是繼續有效,而《公約》第二十五條規定選舉應是「普及和平等」,以保證選民的「意志的自由表達」。因此,上述的國際標準其實也是《基本法》的一部分。按一貫解釋《基本法》的方法,國際標準可用以協助理解《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有關「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及「民主程序」不明確的條文意思,以確定《基本法》對普選特首的憲制要求是甚麼和設計出具體的方案。
「和平佔中」是否要求泛民主派的候選人必須在普選特首的選舉中勝出?
這是一種誤解,「和平佔中」只是要求普選特首的選舉須符合國際標準的公平程序,最終是由哪一派的候選人當選,並非此運動的關注點。最後在符合國際標準下進行的普選特首選舉,在沒有不合理限制下能成功參選的多位候選人,會是由當中哪人當選,應是由香港選民行使其投票權自行決定。
「和平佔中」雖聲稱是非暴力的運動,但當大量人群聚集在中環要道時,如何才能確保此運動維持非暴力?
要確保「和平佔中」的非暴力精神,就要先搞清可能產生暴力的源頭。暴力源頭可能是來自「和平佔中」的參與者。在「和平佔中」的參與者中,可能包括一 些來自根本不認同「和平佔中」所有信念的組織的人,而他們滲透進來就是要在現場使用暴力來破壞這場運動的純潔性。使用暴力的參與者也有可能是來自一些支持 民主普選的團體,但對非暴力的信念有保留,而當到了現場,因應形勢變化而決定要改用暴力為爭取手段。
針對這種來自內部的暴力,回應的策略是「切割」。「和平佔中」在採取正式進駐中環要道的行動前,會向香港市民不斷重複此運動的性質是絕對非暴力,而 任何人即使他們本身是這運動的參與者,一旦採用暴力,他們的行動已與「和平佔中」無關。在參與者簽訂參與「和平佔中」的誓約中,也會包括一條自動脫離條 款,承諾若他在行動中一旦使用暴力,接受自己已自動脫離了「和平佔中」。當然公眾是否明白或接受是一回事,但起碼我們已作了清晰的表態。
來自參與者本身的暴力,還可能是有些參與者雖並非蓄意要使用暴力,但在到了現場時,或是因現場氣氛,或被其他人挑釁,令他們出現要使用暴力的衝動。 要防止這情出現,一種方法是在正式進駐中環前,會舉行非暴力的工作坊,讓參與者學習如何保持平靜、維持非暴力及有效保護自己的方法。另一方法是希望所有 參與者都對其他參與者維持非暴力負上責任,當見到有參與者有可能使用暴力時,可協助他們平復情緒,維持純潔的非暴力精神。還有一種情是暴力是外來的。若 有外來團體向「和平佔中」參與者施加暴力,參與者秉承非暴力的精神,可採用適當的方法保護自己,但必不會主動去傷害其他人以防止別人將會施加己身的暴力。
「和平佔中」會如何組織參與者?為何不是由公民社會內各團體組成一個大聯盟來帶領這運動?
「和平佔中」是一個由公民直接參與的社會運動。由於參與者要為自己公民抗命的行為承擔責任,沒有組織可以代表他去作出任何承諾,故必須是由公民以個人身分參與。即使參與者屬某團體如政黨的成員,但他也只會是以個人而非團體代表的身分參與「和平佔中」。基於此,這運動也毋須嚴密的組織,也不會採用團體大聯盟的方式來帶領這運動,而是由願意協助工作的參與者以個人身分去幫助統籌及進行「和平佔中」的各項工作。
為何參與者要自願承擔罪責?
按公民抗命的理念,公民抗命的目的並不是要推翻整個法律制度,而只是要去改變它令它變為公義,故公民抗命者大體還是尊重這法律制度的,故為了表明這點,他們是願意為觸犯法律而承擔罪責。公民抗命者也透過自願承擔罪責,讓其他人看到這群不是基於自利而是出於公義的人,竟會因此而被法律所懲處,以暴露他們所挑戰的法律是何等的不公義,促使其他人也都會支持把這些不公義的法律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