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家们都在谈论什么?

2014-09-25 中国法学会

 

近期,第九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在北京大学举行。本届论坛以“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为主题,20多位著名法学家发表主题演讲。

 

  江必新:中国法治建设面临七大矛盾

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中国。法治社会建设自身不仅有着独立的诉求和丰富的内容,还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深度有效推进的基石。现实表明,社会领域的治理问题仍然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突出薄弱环节,构成了我国全面深化法治、建设法治中国的一个显著短板。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首先必须清醒认识当前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诸多矛盾:

——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与维权理性不足之间的矛盾。

——对公权力机关的诉求日益增长与对公权力机关的服从、配合与支持日益淡化之间的矛盾。

——对依法治国方略和法律至上原则的抽象认同与人情、关系、私利、政绩大于“国法”的行动之间的矛盾。

——公权力机关的退位、归位与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发育仍不成熟之间的矛盾。

——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与法律质量整体上仍不理想之间的矛盾。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要求和期待与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较高之间的矛盾。

——中国当下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与应对方式的简单化、低效化之间的矛盾。

要应对和破解上述矛盾,需要从如下七个方面系统治理:

第一,价值建设,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法治社会的根本问题在于将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内化于人心,成为社会成员决策和行动的基本指引。当前人民群众已经有一定的法治意识,但牢固的法治理念尚未确立。实现人心大治,不仅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着力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权利义务统一意识、责任意识,还要透过多途径、全方位的理念引领价值观建设,使法治精神浸润人心。

第二,基层调整,使治理畅达“末梢神经”。体制问题具有决定性。我国传统上从中央到基层的纵向层级化管理体制倚重“生产经营单位”和“基层组织”。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存在着在“最后一公里”失灵的问题。建议以确立社区的法律地位为主要方式,重塑我国社会的基层组织形态,确保国家与其成员之间的“传感”途径畅通。

第三,制度改进,使规范体系管用。高度重视法律规范质量的提高,尤其是要重视法律规范的针对性、系统性以及可实施性的问题。积极完善社会领域的法律体系,推动构建和完善社会自治规则,合理配置实施资源,努力创造实施条件,保证国家法律和社会规则相互配合协调发挥作用。

第四,重点施治,着力打击典型违法行为。对于当前社会领域的突出违法问题要重点打击,赢得社会有序运行的良好格局。包括市场主体欺诈行为、舆论参与主体造谣诬陷诽谤行为、公权力主体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越轨主体的重复违法犯罪行为、争议主体的虚假诉讼和无理缠讼闹访行为等等。

第五,秩序建构,有效控制不当社会行为。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强化对市场活动的监管和市场秩序的维护。在培育社会组织的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外部行为的规范和内部治理的引导。要切实解决专业中介组织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扭曲市场规则的问题,要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诚信和公信。要透过秩序的建设和维护持续规范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

第六,机制完善,保障治理运行系统化。要矫正公民个体的行动逻辑,探索公民守法习惯的养成机制;要影响社会组织的行动决策,开拓私组织行政关系的法律调整;要规范市场主体经济行为,完善市场主体的“为自治的规制”;要规范社会组织的非经济行为,构筑以他律保证自律的机制;要明确治理职能,探索合作互补机制;应对社会冲突,探索多元纠纷化解机制;防范系统性风险,避免“转型陷阱”;恢复主体间良性信用机制,治理社会失信困局;完善大众信息传播机制,回应网络时代新课题。

第七,手段优化,促进治理技术科学化。要理性处理好治理与管理、现代与传统的关系;努力提升治理的技术参数和智能含量;争取治理的道德高地和话语权;高度重视治理背景下出现的新问题的解决;切实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的运用;建立科学的治理评估体系;等等。

 

徐显明:如何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中国应当形成自己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所有的法律职业,应该有统一的价值观,作为法治的所有环节,也应当有统一的价值观。立法是给国家设计正义,执法是在落实正义,司法是在守护正义。如何形成这个共同体:

第一,统一法学教育。统一的法学教育才能保证统一的法学教育质量,才能保证我们培养出来的人才合乎国家标准。但我们现在的法学教育在走一个极端,它不是以职业为目标,而是以学科或者是以学术为目标。

第二,把司法考试制度提升为国家级的法律职业资格。在中国除了法官、检察官,除了法学教授,除了律师,我们还有一个职业的立法者队伍,如全国人大有法工委,国务院有国务院法制办,他们也应该进入到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当中来。这些人应该有统一的门槛,那就是国家级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统一法律职业培训。在日本的最高裁判所(即日本的最高法院)下面,有一个司法研修所,每年通过考试被录取的人统一进入到研修所。起初他们训练的内容是相同的,最后的阶段再根据具体职业的不同进行区分,统分结合。而我们现在恰恰缺乏一个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

第四,统一法律职业的价值观。立法是给国家设计正义,执法是在落实正义,司法是在守护正义,我们的法学教育是教会怎样去认识正义。我认为我们所有的法律职业,应该有统一的价值观,作为法治的所有环节,也应当有统一的价值观。但是目前中国在这方面处于割裂状态。

第五,统一法律职业的道德水准。在司法的整个链条中,法官的道德标准被认为是最高的,律师的道德水准和法官的道德水准在国家要求上不一致,它的结论一定是那个最低的把最高的拉下来,不是最低的向最高的看齐,而是相反——最高的向最低的看齐。所以在我们国家出现大量的司法掮客现象,就可以理解了。我认为司法伦理应该是一体化的。

第六,统一法律职业的用人制度,使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和立法者,他们在职业上能够互通,而不是现在的割裂状态。

最后,统一惩戒和褒奖制度。就像美国的ABA一样,当克林顿不能说实话的时候,ABA有权对身为总统的克林顿进行资格处罚,他在结束总统职务以后,至少两年时间内不得从事法律职业,这种统一的资格守护制度应该在全国一体化。

 

  王利明:我们为什么需要民法典?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更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

法典化的灵魂在于体系性。在成文法背景下,如果没有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不仅在形象上很难向世人展示我们形成了一个民事法律制度,准确展示中国法制文明的发展水平和高度;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零散的民事立法将妨碍民事法律制度的形式体系化和价值体系化水平。这也将影响社会生活能够有规律、有效率的运转。

民法典是法官适用法律的宝典。一是方便寻找法律,二是统一裁判依据,三是正确适用法律,四是准确解释法律,五是强化裁判说理,六是培养正确的思维方式。

我国法律体系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目前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快推进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我建议民法典的制定重点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制定《民法总则》。应对《民法通则》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整理,将其纳入到民法典的相应部分。换言之,在制定民法典时,不宜彻底抛弃《民法通则》,而应剥离其中的民法共性规范,作为民法典总则的蓝本。

第二,制定一部体系完整的人格权法。传统民法过分注重财产权,反映其“重物轻人”的不合理性。要消除这一缺陷,人格权即应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这也符合人格权保护在现代民法中的发展趋势。在人格权法中,还要完善具体人格权制度。应当重点规定以下三种权利: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和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

第三,制定债法总则。我国债法总则的设计,应当将本来应当属于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回归合同法,将仅仅适用侵权法的内容回归侵权法。债法总则中主要规定的是债的发生原因、标的、种类、效力、消灭等。债法总则并不需要追求形式上的完整性,而关键是具有真正的总则意义,尤其是需要确定债的概念和债的效力、分类以及消灭事由,从而使其真正能够直接适用于各种具体的债的关系。

在完成上述三项工作之后,需要通过整合完善《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将它们统一纳入民法典并分别作为分则的各编。为此,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民法典体系,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整合已经制定出来的现行民事单行法,并按照法典化的要求,对其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在此基础上颁行一部系统、完整的民法典。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可以在民法典之外规定。知识产权法无疑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应成为民法典的独立一编,因其内容非常庞杂、非常复杂,且随着科技的进步需要频繁进行修改,应当将其在民法典之外作为特别法单独规定。不过,我国民法典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类型和内容予以概括性、原则性的确认和界定,确认知识产权的共同规则,或仅在民事权利的客体中确认知识产权客体。

 

 

季卫东:把权力运行纳入法治轨道

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把权力运行纳入法治的轨道,为此特向四中全会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亮出“党率先守法”的旗号,以释社会中的怀疑和不安情绪。中央全会聚焦法治议题,这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还是首次。因而怎样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势必成为四中全会的最大看点。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系统性的问题。近期,一些身处司法第一线的法官和检察官在中央准备推进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时,却担心独立之后公诉的证据基础削弱、刑事侦查的质量要求得不到公安部门和法律监督方面的支持,法官地位进一步边缘化,司法经费得不到充分保障,使判决执行率下滑。由于工作难、责任大、待遇低、风险高,不少法官、检察官离职。究其原因是,多年来在法院之外已经形成了审判活动受制于各级检察院、人大常委会、法制局,以及信访系统为枢纽的“谁都负责,谁都不负责”的周而复始的循环圈。各级检察院面临的问题也是如此。只要上述体外循环圈没有打破,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也就难以真正推动。

三、重新定位中央政法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政法委员会,大力加强其协调各种政策和权力之间关系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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