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少鑫:嫖娼通知家属、警察权滥用与羞辱过当

1.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实施。其中第66条及第97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97条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这就是舆论所称的“卖淫嫖娼被抓应当通知家属”的由来。

当时舆论还在争议,这一规定会容易引起夫妻反目,破坏人伦导致家庭破裂,更容易给嫖娼者造成巨大心理压力,迫使他“自愿”交出更多罚款,同时也不可避免成为个别有私欲警察以此向嫖娼者敲诈勒索的工具——换句话说,警察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如今,嫖娼者不仅是通知了家属,还频频在国家电视台上亮相忏悔。嫖娼者不仅需要接受国家的羞辱,即法律的惩处,还需要接受全国人民的道德羞辱!

2.包括地方执法机关和舆论对法条规定的误解是明显的。实际上,规定中写得清清楚楚,只有在“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才“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而非卖淫嫖娼被抓就要通知家属。也就是说,立法的愿意并不是让警察去向卖淫嫖娼者向TA的家人宣扬TA的丑事,而是因为行政拘留本身就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通知违法人员的家属让其知道其去向甚至给他们送生活必需品。

毫无疑义,这应该是尊重人权的应有之义。在被国家权力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之后,作为家属有知情权,这是违法人员者的权利,且是警察机关的义务。需要强调,它从来就不是警察的权力。既然是权利,违法人员本是可以选择放弃的。

很奇怪,这本来应该是一个一点都不复杂、很容易理解的法学常识。只是,在传播中,这一规定诡异地被误读为“一律通知家属”,在实践中则演化为警察权运用的方式。所以,我们才会看到,江苏某教授嫖娼当场被抓哭求民警勿通知家人,更大的悲剧是,湖北某教授嫖娼被抓后跳车身亡。

连教授们都不知道,通知家属并不是警察的权力。可叹!

3.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这一规定导致了警察权的滥用,公安机关把“通知家属”当作了预防卖淫嫖娼、加强打击卖淫嫖娼的手段,而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只有拘留才可以“通知其家人”,实际上更糟糕的情况出现了,公安机关在实践中更倾向于将卖淫嫖娼者拘留,他们不断扩大适用拘留的范围;另一方面,“通知家属”也成为个别警察收取“封口费”的权柄。

警察超越权力界限,卖淫嫖娼者隐私和家庭名誉被完全无视,加上国家电视台等媒体的渲染,一时的不检点,付出的是一生尊严的代价。

4. 季卫东先生曾对“嫖娼通知家属”这一规定有如下的评价:立法技术上的粗糙,与当时立法者企图通过国家权力纯化社会风气的指导思想不无关系。立法朴素天真的愿望,导致的现实是,国家权力过度介入公民日常生活,警察权力的膨胀并滥用,它同时也阻碍了公民自我调整培育道德共识机制的发育和成长。

在讨论性道德问题上,有一个被广泛引用的例子在此刻依然是有启发性的:早期的基督教教义禁止卖淫嫖娼,后经过托马斯·阿奎那等人对宗教的改革,基督教开始承认卖淫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合理性,如维系家庭稳定。可见,对卖淫嫖娼行为的社会容忍度随着价值观的变化而变化。

社会容忍度的变化,带来的是对卖淫嫖娼者惩处效果的变化。

5.企图通过权力纯化社会风气适得其反。过重的报复性,导致卖淫嫖娼者“破罐子破摔”,威慑失效。从警察通知家属,到通过国家电视台及诸多媒体对卖淫嫖娼者施加诸如身份曝光、公开信息等羞辱行为,不仅没能如愿纯化社会风气,反而激起了舆论更多愤怒和敌意。

基于对国家权力膨胀和滥用的警惕和本能反感,卖淫嫖娼者更容易被公众看作是“受害者”而激发更多的同情——从薛蛮子到黄海波到王全安,均是如此。

换句话说,在国家权力体系内对卖淫嫖娼者的羞辱和污名,反而成为舆论中的“荣誉”甚至是他们获得声望的“资本”,卖淫嫖娼者的羞辱感大大降低——这恐怕不能简单归咎于舆论缺乏正确的道德立场,更该检讨的是公权力引导媒体对卖淫嫖娼者羞辱过当,导致的反弹。

而更严重的问题是,警察权的滥用及对卖淫嫖娼者的羞辱过当,它不仅破坏了家庭稳定,有损人伦,更直接破坏了人权和法治的基础。

(据2014年9月16日微信公号“苏少问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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