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很难与你说再见

【法学家茶座出品】

来源:为你辩护网

一、那些“江湖上”的刑讯逼供招式

据各地新闻报道,刑讯逼供的方法不可谓不多:罚站法、手拷法、电警棍法、皮带抽打法、剥夺睡眠法、搓衣板法、链法、苍蝇蚊子法、吐痰法、烫烟头法、扣板油法、下身敲打法、辣椒擦眼睛法、“自产自销”法、方凳砸脚法、吊钢丝法、饥饿法、株连法、拳头法、竹片法、椅子法、摇晃法、啤酒扳法、冷冻法、噪音掩盖法、针刺法、钢丝敲打法、“金鸡独立”法、读诗法、威胁法、诱供法……

  • 1.老虎凳

    铁椅上固定坐姿,时长可达数百小时,不让睡觉,控制大小便,控制进水饮食。使得挨打无处躲,双腿极度肿胀,尾椎受损。

  • 2.鸭儿浮水

    双手反扣铁窗吊起,身体前倾,脚尖点地,十多天不让睡觉。这使得被讯者手脚麻痹,意识模糊。

  • 3.苏秦背剑

    双手在背后上下交叉,用铁链子栓紧后吊起,脚尖刚好着地。

  • 4.金鸡独立

    毛巾蒙双眼,用胶带缠紧,双手背身后拷住。绳子一头栓双腕间手铐链子,另一头悬高吊起,让双脚刚刚点地。被讯者双臂要忍受脱臼般的痛苦。

  • 5.烤全羊

    双手抱住自己小腿并用手铐拷住,用一根木棍从双腿弯中间穿过去,抬起来担在两个桌子之间。被讯者屈膝内侧疼痛难忍,身体可被随意翻转。

  • 6.打表

    手铐、脚镣连一起,身体向下弯成90度,站数天甚至数星期。被讯者易脑部充血,意识模糊休克。

  • 7.浇冷水

    用冷水刺激,不让睡觉休息,开冷空调吹。被讯者被迫保持清醒,易感冒、发烧。

  • 8.喷芥末油

    用注射器往嫌疑人鼻腔喷射芥末油。辛辣味直冲脑门,让人眼泪鼻涕齐下。

二、刑讯逼供在“江湖上”造的恶

  • 1.无法计数的冤假错案

    长期以来,一些民警把刑讯逼供作为破案手段沿用,重口供,轻证据,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这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源之一。刑讯逼供的大量存在已经成了不争的事实。中国每年发生的刑讯逼供案件有多少?没有人知道确切数字。一位公安系统内部的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除非主动招供,否则少有不打的。

  • 2.打折扣的司法公信力

    刑讯逼供一直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最受诟病的领域。由于刑讯逼供嫌疑永远不能避免,司法系统的基本的公信力严重受损;同时,冤案的概率也不断上升。

三、刑讯逼供何时才能“退出江湖”?

  • (一)推动因素

    1.立法上的禁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对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的证据收集方法作了禁止性规定;《刑法》规定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等罪名,并规定对这类案件要从重处罚。2006年7月,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颁布实施,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和虐待被监管人案的立案情形都有了详尽规定。

    2.“废除破案率”等组合拳

    2013年12月中旬,河南省公安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工作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十项措施》,废除“破案率”等指标。单纯废除“破案率”还不能有力地防止刑讯逼供,“规范调查取证工作”、“强力推行网上执法办案”、“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整治突出执法问题”、 “全面落实执法责任终身制规定”、“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建立执法管理长效机制”、“强化执法质量考评结果运用”、“全面提升执法主体能力”等组合拳应运而出。

  • (二)阻碍因素

    1.重口供轻证据

    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偏爱口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侦查人员没有口供不结案,检察人员没有口供不起诉,审判人员没有口供不判案等情况屡见不鲜。而以口供为“证据之王”的诉讼制度必然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所以要终结刑讯逼供,就要警惕在办案过程中的“口供依赖症”。

    2.刑讯逼供举证难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目前的规定只是排除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因此,要排除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以及通过非法证据获得的线索搜集的证据,就需要最高检出台规定时拿出足够的勇气来。

    3.办案指标

    破案任务的量化规定和政绩思维的根深蒂固很可能让“不采纳证据”成为一纸空文。公安机关有一种刑侦目标叫作命案必破。“命案必破”首先是一种上级任务,其次是一种政绩思维,在所谓的工作压力之下,谁又能保证工作人员不实行刑讯逼供下的证据?

四、本网律师意见

  • 有效防治刑讯逼供这一制度顽疾,防止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发生,从诉讼源头上切断冤案发生的可能,几乎已经成为预防冤案的重中之重。而要想真正遏制刑讯逼供,参照国际惯例,赋予嫌疑人以沉默权,并真正落实律师在场权恐怕是不可或缺的两个前提要素。
  • 1.允许嫌疑人对警察不说话

    目前我国应反对“有罪推定”和强迫“自证其罪”,不得强迫被告人做不利于自己的供述或强迫其承认犯罪。应从立法上确立沉默权原则,将侦查人员的注意力引向被告人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并进一步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 2.允诉律师第一时间到场帮嫌疑人说

    涉及刑事案的犯罪嫌疑人,获得的司法帮助太少。大量的刑事犯罪,在被告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宣判了。律师也没有办法第一时间参与到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如果律师能够在第一次讯问时在场,应该会有效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结语

某种程度上讲,刑讯逼供离我们有多近,法治就离我们有多远!

(据2014年9月12日微信公号“法学家茶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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