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社交媒体消息,探望因旁听被抓群众的刘四新,
本人根据目前社交媒体披露的信息,经严格法律分析后,
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扰乱单位秩序必须有“
1、“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
2、派出所作为拥有武装力量的国家机关,既有职业警察,
3、目前尚未看到任何刘四新使派出所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证据。
二、所长不等于单位秩序,骂所长更不等于破坏单位秩序。
1、目前社交媒体透露的信息,刘四新骂过所长,
2、刘四新的一张嘴巴不可能扰乱单位秩序,更不可能使派出所的工
3、刘四新骂所长,是公民行使《宪法》批评权。《宪法》第四十一
三、如所长认为刘四新侵犯了其人格权,可依法民事起诉,
四、拘留刘四新,有违公权力的行使规则,涉嫌滥用权力。
1、对于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
从社交媒体透露的案情来看,刘四新的行为不符合《
2、公权力行使应把握比例原则。作为热心公民,
综上,请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纠正错误,立即释放刘四新。
免责声明:该法律意见根据目前社交媒体披露的信息提出,
刘文华律师
2014年9月7日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