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飞:对香港特首选举方案的量化计算

一百五十亿分之一的港人“选举权”
——对香港特首选举方案的量化计算

北大飞

根据最新出台的全国人大香港特首普选框架,2017年香港特首”普选”办法如下:

(一)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

(二)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

按照这个方案,很容易对普通港人的选举权进行粗略的量化计算。我们的计算结果是,普通港人的选举权,只是实为官定的“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一百五十亿分之一,哪怕按照最开放的估计,也只有一百五十万分之一。

另外,这种“提名委员会”的设计,和2003年北大学生选举海淀区人大代表时校方设置“选区工作组”的做法完全相同。当时我们对文科选区情况进行的计算表明,普通北大师生选举权仅为官定“选区工作组”的六万分之一,并因此公开拒绝参加这种投票。但仍然,甚至当年北大师生的选举权都是香港公民的十万倍以上。

量化计算公民选举权大小的依据是,所谓选举,无论是否民主,都是从一批具有被选举资格的”潜在候选人”中删除大部分,最后只剩下一人或少数人当选。而民众一员选举权大小,就看他删除”潜在候选人”的能力。比如在中国80年代以前,很多选举其实是等额选举,即被指定的候选人总数与当选人总数相等。民众投票能够删除的候选人为0,因此民众的选举权严格为零。而1980年海淀区人大代表选举,首次进行了差额选举,北大大部分适龄学生教师都是潜在候选人,潜在候选人自愿参选,两轮投票后产生最终当选人。这种情况下对潜在候选人的删除就全由民众依照平等投票进行,民众获得了比较真实的选举权。

下面就此计算普通港人在人大普选框架下的选举权。

首先,从人大第一条看出,所谓提名委员会就是以前的选举委员会改了个名字而已。该委员会的产生不是民主选举的结果。该提名委员会人数应为1200人(=选举委员会人数)。同时,按照当前的特首候选人资格规定——40岁以上,在港居住20年,无外国居留权——估算符合条件的港人约有三百万,这是”潜在候选人”人群。再根据第二条,提名委员会会最终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也就是说,1200人的提名委员会,能从三百万”潜在候选人”中删除至只剩两人或三人。计算中我们假设是两人。

按这些数据,提委会有权删除掉三百万-2 名”潜在候选人”。平均每名提委会成员可删掉(三百万-2)/1200 = 2500 人。

再看普通民众。有投票人资格的香港公民,数量估计为六百万。这六百万人,能从提名委员会删除剩下的两名候选人中再删掉一人。因此他们平均每人有权删除六百万分之一名”潜在候选人”。

也就是说,每名香港普通公民,删除”潜在候选人”的能力,是”提委会”每名成员的
六百万分之一/2500 = 一百五十亿分之一

一百五十亿分之一这个数字,充分反应了普通港人的选举权大小。

当然有人会提出疑问,比如,将潜在候选人人数定为三百万不够合理,毕竟真正有兴趣参政的人数不会那么多。我们干脆把这个数字缩小为了300人,即缩小一万倍,应该是足够保守的估计了。但即便按这个数字,重新进行上面的计算,仍然得到,普通港人的选举权只是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一百五十万分之一。

再看我参与观察过的2003年北大文科选区海淀区人大代表选举。那次选举的设计和人大“提委会”方案如出一辙。不过严格来说,可能因为是在北大,当时还稍微做了点民主的门面。首先,提名的确采取了“海提”的方式,即任何有投票资格的师生均可提名任何有参选资格的其他人,唯一要求是每个被提名人的提名数需达到一定数量(似乎是100人)。最终被提名的人数,约三百人。单看这一步,应该说是民主的。人大香港普选方案中,连这点门面都没有。

但下一步,这点民主就被实质取消。一个官定的“选区工作组”,再加上选区各单位负责人(例如各系系主任,党委书记),共约50人,通过一个称为“酝酿”的过程,得到3名正式候选人。显然,这和人大特首普选方案中的提名委员会功能完全一致。

所以,当年北大文科选区由相当于“提名委员会”的50人将选民“海提”得到的300人删除至3人。而选民——约一万名师生,通过投票,从这3人中再删除两人,产生最终当选者。

由此计算,北大文科区每名“提委会”成员有权删除(300-3)/50 ~ 6 名“潜在候选人”。而每名普通师生,有权删除(3-2)/一万 = 万分之一名“潜在候选人”。普通师生的选举权是官定“提委会”成员的万分之一/6=六万分之一。这个数字,已经极其可怜,但仍然表明北大人选举海淀区人大代表时的选举权都是人大方案下港人选举特首选举权的十万倍(六万分之一/一百五十亿分之一)以上。

看到人大普选方案后,我的感觉是,太阳下没有新鲜事。民主的确不能靠恩赐。恩赐给你的,就是一百五十亿分之一的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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