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泓源局长:
您好,
我叫张雪忠,是一名普通的中国律师。
据悉,北京市司法局下属的昌平区司法局,认为程海律师在为丁家喜刑事辩护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2条第2款、第40条第(8)项的规定,有扰乱庭审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故拟依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给予程海律师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我认为,昌平区司法局对相关法律的理解是错误的,对程海律师的处罚于法无据。
程海律师是丁家喜的辩护人,我为之辩护的赵常青是丁的同案被告。我所亲历和了解的事实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丁家喜、赵常青等人的案件时,存在拒绝律师复制视频证据、人为分开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变相秘密审判等严重违法行为;并且,公诉方也存在上级检察院检察官冒充下级检察院检察官出庭公诉的违法行为。针对这些违法行为,程海律师经过多次努力,仍无力阻止违法审判的进行,为了争取被告人正当合法的诉讼权,不得不离开法庭前往相关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进行控告。
以上事实表明:
(1)程海律师的行为,不属于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拒绝辩护”之情形。上述条款规定的拒绝辩护,是指律师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违反委托人的意愿,拒不履行辩护人的职责。但程海律师离开法庭,前往相关法律监督机关进行控告,不但没有违反被告人的意愿,而且事先和事后均得到被告人的认可。并且,离庭控告也不是拒绝辩护,而是在当时情况下,辩护人认为的一种必要和更好的辩护方式。实际上,刑事诉讼法也明确将控告规定为律师的辩护手段之一。
(2)程海律师的行为,不属于律师法第40条第(8)项,以及第49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扰乱庭审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既然程海律师离庭控告的行为,不属于拒绝辩护,并且被告人的罪名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没有辩护人到庭也不会影响庭审的进行,因此,法院自行决定休庭,不应视为是程海律师扰乱或干扰的结果。程海律师离开法庭的行为,本身也不会扰乱庭审秩序,或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于泓源局长,我在办理赵常青案件的过程中,与程海律师有过很多的讨论和沟通,发现程律师非常正直和敬业;他在为丁家喜辩护过程中的所作所为,完全是维护被告人法定权利的正当行为。昌平区司法局拟对他进行处罚,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希望于局长能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身份,督促下级机关及时收回对程海律师的错误处罚决定。谢谢。
祝您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张雪忠
2014年8月27日
抄送: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徐平仪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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