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如玉: 我的“落选”经历

有点选举常识的人都知道,现阶段中国大陆的人大代表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县乡级为直接选举,地市级以上(包括省级和全国人大代表)为间接选举。具体说,就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以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2011年底,我所在的扬州市江都区进行换届选举。我的家乡——江都区小纪镇被作为江都区乃至扬州市换届选举工作的先行点。在经历了宣传发动、划分选区、选民登记等工作后,开始步入提名推荐和协商确定人大代表候选人阶段。

2012年1月11日得知:家乡有近300名选民(后知准确数字为270名)依法联名推荐我为扬州市江都区人大代表候选人。这令我万分感动——由衷感激父老乡亲的厚爱和高度信任!但20载春秋的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工作经历让我清醒意识到:基本不可能被纳入正式候选人参选,尤其是我这样一个有“特殊色彩”的人!

这虽不是我第一次被选民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但这次的经历让我倍感深刻。

先说说各地选区划分。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同时,《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选区应有3种:2选1选区(即从2位人大代表候选人中选举1位);3—4选2选区(即从3—4位人大代表候选人中选举2位);4—6选3选区(即从4—6位人大代表候选人中选举3位)。但实际工作中,为了保证组织意图实现,让风险降到最低点。清一色的操作是,每个选区只安排1位差额,而不可能有2位差额的。也就是说,实际划分的选区仅为3种,即2选1、3选2、4选3。

1月14日—15日是周末,13日晚我回了家乡一趟。回去后的所见所闻充分证实了我的预测。内部组织意图已明确:我被选民推荐的这个3选2选区,将确定3名正式代表候选人——一位是中共江都区委推荐的,另两位是所在镇组织意图之人。当然,张贴上墙的选委会公告也公布了我和其他几位候选人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

由于工作关系,我对选举法律法规的了解自然比行外人要多。根据地方法规《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名推荐和协商确定人大代表候选人应当体现:“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的原则”。但多年的选举工作经历告诉我:实际操作与法律法规的字面规定并不完全一致。许多选举委员会在换届选举中明确提出必须确保的对象,我所在区选举委员会在工作报告中就明确提出必须入选的对象,党组织推荐人员就是“三个必保”之一。尽管法律规定政党推荐和选民10人以上依法联名推荐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下面,我不妨简单说明一下组织意向的三位候选人情况:一位是我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上司,其非选区所在镇人,也未在我家乡工作过,上届是被安排在其家乡所在镇选举的。从有利选举的角度,安排其在家乡参选,将更符合选举要求。当然安排在何处选举,不是他本人所能决定的。另两位为女性,本地人。一位是20多岁的幼儿教师,一位是30多岁的护士。由于本选区计划需产生一位女性,这样无论选举发生何种情况,只要选区是3选2,肯定能保证产生一位女性。这是从多年选举工作中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保证办法,只要组织过选举工作的人一般都谙熟此道。

需指出的是:为了收到更好的选举效果,有时,党组织会将组织意图之人以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而不是以过去传统的“政党推荐人员”的方式出现,主要在防范群众的逆反情绪。这也是大陆选举中较为普遍的现象。稍微关注选举的人都会发现,现阶段各地选举委员会、选区和选民小组的负责人基本是中共党员,在选举中自然贯彻其组织意图。加之,相当多的选民对人大代表选举的关注程度远不及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因为他们认为后者与其利益直接相关。正是上述问题,让党组织在选举中得心应手,将自己的意中人以高票联名推出,从而轻而易举使极少数被较多选民推荐者位居下风。除了他们对那些候选人不介意。

话回前文,我回去注意到张贴的选举委员会公告下方还有一行小字,要求各村民小组于2012年1月14日前讨论确定下来。这份公告的落款时间是“2012年1月10日”,但据可靠消息,其于2012年1月12日中午前张贴。抛开大多数选民是否看到下方小字不问,即使12日下午讨论,短短一天半时间,能够完成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要求的“三上三下”(即采取“三上三下”的方法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一上”:将提名的初步代表候选人汇总审查后进行公示;“一下”:交选民小组讨论。“二上”:召开选民组长会议,汇总讨论情况,缩小范围;“二下”:向选民组长通报协商情况,再次听取选民意见。“三上”:由选举工作小组再次召集选民组长,征求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三下”:按选区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程序吗?再则,根据法律法规,如协商不成,还要举行预选。只不过这一切取决于组织者的意图而已。

还有一个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就是——我是否有资格在家乡选区被联名推举为区人大代表候选人?按理讲,熟悉选举法律法规的组织者都“知道或应当知道”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事实是几级选举组织都有人在不停质疑。作为一位法律人,我也多次说明,有些人还是半信半疑。据知,还向省人大常委会请示。真是令人无话可说。

最终,前面提及的三位候选人毫无悬念地被作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参选。理由是:少数服从多数!这本是中共党组织的组织原则,被有效运用到协商中来了。

纵观整个过程,从被联名推荐,到“协商”,再到最后确定下来,我这个被推荐者是一无所知,也没有任何选举组织者主动告知我一丝消息(现有信息是我自己通过合法渠道得知的)。其实,这“很正常”,一切如我所料!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充其量我仅是大陆庞大被推荐者中“落选”的一员,只不过组织者感到这一员有着异样因素罢了!

我就是这样被“协商”掉的!

【注:我1996年加入中共,2006年初正式书面提出退出中共,之后一直未参加其组织活动,未缴纳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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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70位选民联名推荐扬州市江都区人大代表候选人登记表

【单位】:江都区小纪镇十二选区

【被推荐人基本情况】:

姓名:李如玉性别:男出生年月:1968.8 民族:汉党派:

文化程度:在职法学博士工作单位:江都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科长

【被推荐人简历】:

1990.7 毕业于南京大学中文系

1990.10-1992.10 江苏省江都县第二水泥厂厂办

1992.10-1997.12考入江苏省江都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综合科任办事员、秘书、副科长

1997.12至今任江苏省江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综合科科长、社会事业委员会及办公室科长职务

(在人大常委会工作期间,不脱产完成了中央党校党政管理本科、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本科、南京大学公共管理研究生课程、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在职法学博士研究生班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的学习)

【推荐理由】:

该同志忠诚于宪法和法律,积极追求进步。刻苦钻研,有很高的法律、政策水平;法学功底深厚,结合自身实践,对人大工作有深入的研究;依法履职能力强,对人大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该同志工作扎实,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作风正派,严于律己,尽职尽力,关爱社会,为民敢言、善言,不畏强权,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多次荣获优秀称号。多年来,坚持向各级人大代表及国家权力机关建言献策,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有关领导称为“中国人大系统内人士提请违宪审查第一人”。

【270位选民联名签名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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