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日,著名刑辩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中国法治需要拨乱反正
我经常讲,中国法治改革在2002年以后的十年里,
从我个人的体会来看,律师办案的成功率大大降低。此前,
从机制上来讲,2002年周永康担任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任公安部长以后,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后来又进常委,
这样一来,公安机关移送来的案子,检察院、法院有异议的时候,
以法治方式整体清算错误机制理念
周永康事件如何处理,我很关注。周是“倒”了,但是,
除了清理这十年间的错事,
法律是什么?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国家强制力,
薄熙来案时,我在网上发了一段话,大概意思就是说,
值得注意的是,这么多年来,很多错误的理念和做法已经形成了。
最典型的是沈阳刘涌黑社会案,刘涌被处决两年以后,
还有云南杜培武案,他本身是刑警队长,他就是被部下拷打、折磨,
所以,回到这个话题,真正做到以法治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刑讯逼供不遏制,冤假错案就很难杜绝。我们很多高官,
对四中全会寄予期望
我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寄予了很大期望,
我具体的几个期望,第一,是在独立司法问题上能够切实走出一步,
第二,律师地位和作用是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程度的标志,
第三,办案经费问题,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第四,纠正冤假错案。虽然积重难返,但是如果能够拨乱反正、
没有个案公正就没有大局公正
我关注到两个领导人的两句话特别重要。
一句话,是习近平总书记讲,
这句话我体会很深,能够谈到具体个案公正性的重要性。“
个案都没有公正,大局怎么能公正?“文革”中有一句话,“
厘清“权力”与“权利”,奠基法治国家
另一句就是李克强总理讲的,也很重要。
这么多年,包括法律圈里边,都混淆这个概念。我们的大学教育,
我们动不动公权力无限扩大,私权利受到打压。(官员)
公权力是什么权力?公权力是一种恶,这种恶是必需的,
习近平和李克强讲的这两句话,应该说,
司法公正的两个前提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两个前提。
首先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争论一直很大。这些争论的观点,
法官素质不够高,会不会乱套?这个担心并不多余,
其次,没有司法公开,没有监督,司法独立就难以保证公正。
有一年我在美国开会,我问台湾的法官,台湾司法独立性很强,
媒体不应受限,司法要受监督
当然,这里还有一个媒体和司法的关系。
这个案件引国内外的轰动,提出了“舆论审判”、“舆论杀人”
当然成也媒体、败也媒体,这是个事实。
媒体只要不说假话,不造谣不撒谎,就可以。媒体评论是他的权力,
所以,第一,舆论监督对独立司法是必须的,是不容置疑的。第二,
曲解民意将破坏法治
说到舆论,还有一个司法和民意的关系。周永康时期特别强调民意,
民意有两种。一种是在不了解案件的基础上的表达、认识。
前一种不知情的民意,显然没有参考意义;第二种,知情的民意,
美国一个大法官讲:“审判案子时,假如外边有五百个人在抗议,
这就涉及“立法是什么”的问题。立法就是代表民意,
真正尊重民意,就是尊重法律本身。如果以个别人的民意,
千万不能把民意问题曲解了,把民意问题庸俗化了,
(据财新网。记者欧阳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