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终审法院接受香港政府上诉,保释被撤销

Media mogul Jimmy Lai Chee-ying, founder of Apple Daily, walks to a prison van to head to court, after being charged under the national security law, in Hong Kong, China December 12, 2020.
图像加注文字,黎智英是首名被控违反国安法而获法庭批准保释的被告。

香港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以及一项“欺诈罪”,早前申请等候审讯期间保释获得高院批准,香港政府不服决定并提出上诉,当地终审法院受理上诉申请,黎智英暂时需要再度还押,预计二月初再讯。

终审法院周四(12月31日)早上听取黎智英的代表律师和香港政府律政司代表的陈词后,同一天下午作出决定,二月初的时候会就黎智英等候《港区国安法》和欺诈罪的审讯时可否保释外出一事,作正式裁决。

香港高等法院12月23日批准黎智英保释,但附带许多条件,包括需要缴交1000万港元(约合129万美元)的保释金、不可离开香港亦不能接触外国官员,或在任何媒体发表文章,除了到警署报到或出席法庭聆讯外需要留在家中。

这个决定当时引来亲北京人士不满,认为已经有多名去年示威浪潮中被控告、和被指触犯《港区国安法》的人士获准保释后潜逃离开香港。

黎智英和香港政府代表其中一个争议的重点,是《港区国安法》第42条中有关保释的规定。条文指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人不会继续“危害国家安全”,否则不得批准保释。和保释相关的条款是香港各界观察国安法执行细节的一个重要方面。

香港政府代表向终审法院陈词时指出,法庭应该考虑黎智英重犯的风险,又指《港区国安法》的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等同谋杀, 这类案件一般都不会批出保释。

但黎智英的代表律师认为,下级法院法官在处理保释申请时已经充分考虑了《港区国安法》第42条的相关规定,并相信黎智英不会再犯相关罪行后才批准保释,不能质疑法官错误理解条文。

黎智英:作为反抗势力的象征,我不能后退

黎智英早前获得保释后,引起多份中国官方媒体和香港亲中报章的批评。其中,《文汇报》社评批评香港法院的保释决定,并呼吁国安公署介入。

隔日类似言论上升到中国官媒。《人民日报》12月26日发表评论文章,批评黎智英获准保释是伤害香港法治,又说“香港法院是不是管辖有困难”,并认为驻港国安公署有充分理由介入案件,认为黎智英获保释令人“匪夷所思”。

转自:B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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