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如彬因言获罪非法经营及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国家公诉人
各位在座旁听公民: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董如彬无疑是无罪的。要说他有罪,就是他“
一、程序乱套,警检失常
法谚云:程序是法治与恣意的分水岭。2011年5月7日,
1、公安:百无禁忌,不知避讳
本案刚移送到五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我就曾明确指出,
我的当事人董如彬一再重申,侦办、提讯他的警察就是他所谓的“
对此,公诉人的解释是,
我们要有基本的羞耻心。我和警察之间并无过节,
权由法定。
《警察法》43条明确规定,
2、检察:罔顾程序,不守正义
公诉人刚才公诉词结尾时说,董如彬应当做一个堂堂正正的公民。
此外,昨天刚刚坐上法庭的时候,
法律人不该不知羞耻。我对这位副处长立功受奖表示祝贺,
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9条:“检察官应当严守法定
二、非法经营:非法之法何在?市场秩序何在??
1、“非法经营”所非何法?公民言论可以“国家专营”并须“
控方以非法经营罪指控董如彬最直接、最根本的依据,乃最高法院、
当然,我注意到公诉人刚才所引用的“非法”的这个“法”,
相信在座的法律人都知道,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破坏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法益属于“
2、有偿行公义,究竟犯何罪?
回归到案件本身,我的当事人被指控犯非法经营罪,
⑴警权渎惰,重伤不理。“寻甸黄四狼”事件,董如彬接受委托,
⑵揭批贪腐,替友声张。“滨港国际”事件。关于这桩指控事实,
滨港国际事件中董如彬朋友孙某某被污名的所谓“
⑶热心环保,关注民生。即“宣威癌症村”事件。大家都知道,
⑷关注个案中的司法正义。也就是钱琍的云南包机公司事件。
三、寻衅滋事罪:公共秩序到底是什么?
暂且不论两高出台的《网络诽谤等刑事司法解释》本身的对错,
因为,就在2013年9月9日两高发布《
举重以明轻。我们还要注意,在法律规定出现严重分歧时,
刚才公诉人谈到寻衅滋事罪这个问题的时候,
四、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岂可“从旧兼从重”?
本案公诉方所用的2013年9月9日两高司法解释中,
五、言论自由·限制和追责
1、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当谨守“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大家都
2、对言论行为的追责,必须坚持“实际恶意”原则。最高法院《
必须基于“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才能限制,必须基于“真实恶意”
昨天我来开庭,在上到法院二楼时,就在墙面上看到一条标语,
五、担当·人与司法
关注法律的人都知道,根据最高检察院有关工作报告,
我们走南闯北的人都知道,云南相对于全国而言,
这个法庭从昨天的审理到现在,整体而言,
六、结语·言论自由,关乎你我
最后,我要借用一首简短的小诗来结束我的辩护意见:
“谁都不是一座孤岛,自成一体
每个人都是一个碎片,都是那广袤大陆的一部分
如果海浪冲掉一块土地,欧洲就小了一点
如果一座海岬,如果你朋友或你自己的庄园被冲掉
也是如此
任何人的死亡都使我受到损失
因为我包孕在人类之中
所以别去问丧钟为谁鸣
它为你、也为我敲响”
衷心地希望,我们的司法是昌明的,是深具公信的!
法庭辩论第二轮(杨名跨)
尊敬的审判长:
这是第二轮辩论了,针对刚才公诉人发表的第二轮公诉意见,
第一,刚才第三公诉人指出我有关“马甲”的用语不当,说“
第二,针对公诉人刚才所谈到的《宪法》
第三,刚才我们听到公诉人洋洋洒洒地诉诸于旁听人员,而根本无视
第四,刚才公诉人谈到2013年6月我国的网民已经有几亿,所以
第五,公诉人刚才谈到,
第六、公诉人刚才谈到,非法经营罪属于行政犯。这个理论我完全认
大家当知道,所谓“行政犯”,事实上也叫“法定犯”,
第七,刚才公诉人一再提到马云、阿里巴巴、500亿这些数据,
第八,对于第一公诉人也即咱们的美女检察官刚才谈到:“
第九,第二公诉人刚才所谈到的公安部的这个规定——
第十,刚才公诉人对董如彬当庭“求控罪、求审判、求曝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作为法律人、
最后,我还要指出一点,刚才第三公诉人引用《
难道,控方要传递与宣扬的,是公民不能未经批准就“传播/或有偿
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谢谢审判长!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杨名跨 律师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