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觉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二审情况通报

戈觉平二审上诉辩护律师朱应明律师、张磊律师均收到江苏省高级法院电话通知 要求两律师上交辩护词不准备开庭审理。两律师均作了回复:本案依法应当开庭审理。

  上诉人戈觉平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2018)苏05刑初40号刑事判决而提起上诉一案,因该案存在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时对多名证人证言有异议。该案是某些掌握公权力的滥权者违法操弄的对戈觉平的打击报复迫害,一审判决是明显的枉法裁判。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定罪的事实和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审应当开庭审理。戈觉平上诉一案,当事人和辩护律师提出了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时就对多名证人证言有异议,也有多名证人对一审法院以其笔录作为定罪戈觉平的证据公开提出了谴责和抗议。显然属于刑事诉讼法条规定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只要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的异议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即符合开庭条件,并非一定要结果性的确定性的影响定罪量刑,二审法院没有做出“可能不影响定罪量刑”或者“不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解释的权力。

法庭者,必须要有场所、有开庭的过程,才叫法庭,书面审理,甚至都不能说是一个真正的法庭,法庭都不经过,如何就能定案?

戈觉平无罪,那是并不需要多少法律知识才能知晓的事情,是只需要良知常识就能确定无疑的事情。

希望江苏高院的法官不要继续充当政治迫害戈觉平的工具。

陆国英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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