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古代社会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人不同,现代文明国家的刑罚适用不是为了折磨违法者,而是旨在预防新的罪行。刑罚的犯罪预防功能通过三方面的作用实现:一是心理强制,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财产刑、资格刑、自由刑甚至生命刑,对潜在的犯罪人产生强大的心理威慑作用,使得他们基于对刑罚的恐惧不敢去犯罪。二是权利剥夺,对滥用一定资格或权利实施犯罪的人,法院依法剥夺其法定的资格或权利,消除其再犯机会。如对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可以判决其一定年限内不得担任公职;对危险驾驶者,可以永久或一段时间内吊销其驾照。三是身体强制,刑罚的身体强制作用主要通过监禁刑的隔离功能实现,无论有无悔罪表现,是否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的犯罪人,只要在关押期间,均排除了他们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从而实现了刑罚的“除害化”功能。
监禁刑在以其身体强制作用实现了刑罚除害化功能的同时,也因其高关押成本和高交叉感染作用而被广为诟病,美国目前高达220万的监狱服刑人数,每年花费纳税人超过680亿美元,平均每关押一个犯人的年花费超过培养一个大学生的年学费。在中国,超过164万人监狱服刑人员,平均每人每年的关押成本超过2万元。包括美国、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付出了如此之大的监禁成本,是否把自己国家实施犯罪的人全都关进监狱了呢?错!尽管无法进行准确的统计,但犯罪学界的共识是:目前各国的犯罪黑数(已经犯罪但未被司法机关发现和处理的人数)都高得惊人,大致来说,各国从财产犯罪到暴力犯罪的犯罪黑数,应该在1:5到1:10之间,甚至更高,也就是说,盗窃、抢劫这些常见犯罪,每五个甚至十个犯罪人中,才有一个最终受到司法的制裁。而腐败犯罪因为往往不存在被害人,因此犯罪黑数就更高。任何有起码的成本观念的人,都不难从上述数字中得出结论:面对监禁刑的高成本,指望通过大幅度提高监禁率控制犯罪,恐怕大部分国家的财政都无法负担。
由此反观我国的反腐败形势,一个人所共知的事实是,中国的官员腐败如今已经发展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以至于老百姓们戏言:全杀,有冤枉的,隔一个杀一个,又有漏网的。因此,尽管以习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已经展示出根治腐败的坚强决心,但我们绝不能指望通过多抓人,多打老虎,就使中国的腐败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因为如前所述,即便中国的监禁系统关得下这么多贪官,中国财政也付不起如此高的关押成本。因此,要有效治理中国的官员腐败,必须另辟蹊径。
本人认为,官员腐败,无非两点,一是贪财,二是贪色,对贪财的治本之策,国外有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最近一两年,中国有部分公民因在公共场合呼吁官员公开财产而被判刑,这说明中国领导人认为在当下的中国还不适宜公开讨论这个问题。因此,本文主要讨论对官员贪色的治理之策。
我注意到,最近一个月来,已经有多名腐败官员被查处时,中纪委的网站上都不同以往地强调了这些人违反党纪与他人通奸的事实,这说明两点:一是中国官员中偷腥的大有人在;二是中纪委已经下决心要整治这个问题。本人认为: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如果能找到一个根治官员色欲的办法,使其不想犯,不能犯,岂不是比单纯地事后打击更好?经过长时间的深入思考,并借鉴国法的成功作法,我认为,我目前已经找到了预防各级干部生活作风出问题的有效办法,这个办法就是化学阉割。
所谓化学阉割,就是利用抑制性欲的药物控制性犯罪的一种方法,与移除切除睾丸或卵巢的手术阉割不同,化学阉割不会真正阉割该人,也不会使其绝育,通过使用抗雄性激素药物,比如cyproterone acetate,一般每三个月注射一次,即可有效地抑制住强奸罪常习犯的性冲动,使其不能再犯。目前世界上已经有德国、美国、意大利、哥伦比亚、萨尔瓦多、波兰、韩国等国对强奸犯实施这种药物控制法。在被证明有效的同时,化学阉割也引发了人权组织对该方法侵犯人权的抨击。
本人认为,把化学阉割等同于古代社会的宫刑,并对这一作为性犯罪的有效控制手段口诛笔伐是不对的。首先,化学阉割是可逆的,因此和手术阉割完全不同。在中国古代,曾经进行过以阉割方式预防官员腐败的实验。五代十国时的南汉国末代之君刘鋹,对反贪工作就有独特的理论,他认为大臣们都有家有口,难免自私自利,因此为官时不能完全忠于朝廷,只有宦官无鸟一身轻,最能尽忠国事。所以对群臣中有才能的,或者读书的士子中了进士、状元的,皆要先阉而后用。在国君的光辉思想指引下,南汉国有些趋炎附势的人,居然自己先行割了,以求进用,一时之间,南汉几乎成为阉人之国。对刘鋹的反腐之术,哪怕它有神奇之效,本人也是坚决反对的,毫无疑问,在现代国家,不能将反腐作为至高无上的目标,而置于人权等基本价值之上。
但是,化学阉割非但不是一种残害人体的手术,反而更像一种针对人类泛滥情欲的有效治疗手段。化学阉割并不永久地断绝治疗对象的性能力,也不影响其繁衍后代,而且,只要停止用药,即可在短时间内完全恢复正常的性欲。化学阉割的这种独特优势,决定了它作为一种控制手段,完全可以对特殊岗位上的特殊官员施用。
我的初步设想是,对少数竞争激烈的实权岗位,在选拔官员时,可以以自愿原则(有配偶者,配偶也要同意),对愿意接受化学阉割的竞争者优先录用,而被化学阉割的官员掌权后,至少不会在男女关系上再有犯错误的可能,由此也就彻底消除了因养情人诱发的其他腐败可能,这将减少多少监督成本?
当然,现代心理学承认,每个人都不是完全的理性人,每个人在做决策时,都可能因一时冲动而作出错误选择。因此本人认为,对于接受化学阉割而上位的官员,也要允许其反悔,官员反悔后,对其停止用药,并降低其行政级别,调换岗位就是,这就兼顾了保障人权和维护廉政两方面的目标。
除了党政机关的关键岗位和关键人选外,其他公共领域也可适用化学阉割,比如,对申请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学者,鉴于目前中国严重的科研腐败,以及大学和科研机构内性交易成风的事实,我们纳税人有什么理由相信这些使用财政资金的研究人员会完全集中精力于科研呢,怎么排除他们不使用科研经费泡妞?最彻底的预防办法,当然还是化学阉割。
我提出的以化学阉割实现身体强制,进而有效预防腐败的建议,估计很多人会反对,但真理愈辩愈明,很多伟大的构想在提出之初遇到强烈的反对在所难免,既然已经有不少国家将化学阉割用在性犯罪人身上了,我们国家借鉴这种作法,在人民公仆身上尝试一下又如何?
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