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律师状告全国律协及法制日报侵犯名誉权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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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成,湖北枣阳人,在浙江杭州从事专职执业律师工作,执业证号13301200710351254。

电话:136-16501896

被告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俊峰,会长

地址:北京市东四十条24号青蓝大厦五层

电话:010-64060213

被告二:法制日报社

法定代表人:社长、总编辑雷晓路

地址:北京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四元桥旁)

电话:010-84772288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一2014年6月30日在被告二所办《法制日报》上刊登的“王成为已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人员,不是律师,误导律师和社会公众…..”的《声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发表联名赔礼道歉声明,连续三天放在被告一官网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天刊登在被告二头版(注: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原告和法院审核)。

 

事实与理由:

2014年6月30日,被告一下属的内设机构会员部在被告二所办的《法制日报》二版刊登声明,全文为:

近期,我会陆续发现一些从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或已注销、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和身份从事活动,误导律师和社会公众。为维护律师队伍形象和声誉,现发布如下声明:

唐吉田、刘巍、郑恩宠、唐荆陵为已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人员,王成、江天勇、滕彪为已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人员。上述人员均不是律师,他们所从事的活动与律师行业无关。

敬请广大律师和社会公众明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部

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被告一刊登上述声明已经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严重伤害,理由如下:

1、被告一刊登的上述声明中提到了“王成”这个名字,中国大陆叫“王成”的律师不止一个,但被告不附注执业证号让大众不明所以具体何指,已经造成了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名字叫“王成”的律师的严重名誉伤害;

2、原告自2007年7月经浙江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来,截至到2014年6月30日,并未经合法、公正、公开程序被浙江省司法厅注销律师执业证书,浙江省司法厅也未依法告知原告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所以原告仍然是合法的执业律师,并不存在被告一刊登的声明中所称的“不是律师而以律师名义身份从事活动,误导律师和社会公众”情形。

被告一身为全国律师的所谓自律性组织,每年向全国20多万律师收取巨额会员费用,本应尽心尽力为全体律师会员提供优质服务保护律师们的合法权益。现在却在不和当事律师核实相关准确信息的情况下,贸然刊登此种违背事实严重伤害会员名誉的声明,实在是极端恶劣的严重失职行为,让人觉得匪夷所思:被告一是保护律师为律师服务的的吗???还是截然相反专司打压迫害律师???

被告二身为国家级媒体喉舌、享受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财政供养事业单位,本应兢兢业业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但在事关当事律师名誉的重要问题上,不和当事律师核对基本信息,单方面偏信被告一提供的声明材料轻率予以刊登,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严重伤害,同样是极端恶劣的严重失职行为,必须反躬自省,向受害律师真诚道歉!

综上,被告一、二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原告今特依法诉至贵院,望贵院能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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