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大某知名教授在网上认为,实施连坐可以防止新疆暴恐活动,他称:极少数伊斯兰极端宗教分裂暴恐分子严重妨碍了包括维族群众在内的生存底线,我同意一些网友的意见,恐怖分子很难预防,不易清除。怎么办?连坐。其家属亲属及所在的清真寺的阿訇,应该连坐。
5月22日发生在新疆乌鲁木齐的暴力恐怖事件,令人震惊,也让一切正义的人们愤怒。对于危害无辜生命的暴力恐怖分子,必须予以坚决打击,以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然而,在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任何行动均需要遵循法治的原则,作为知名大学的教授,尽管我们可以理解其对治理暴恐的殷切之心,但如此冒昧地提出连自己都承认不甚了了的“连坐”作为药方,不能不令人讶异。
我们今天之所以应反对连坐,首先需要正确认识“连坐”。“连坐”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刑罚之一,一般是指一人有罪,全家、邻里及其他有关的人牵连受到处罚的制度。连坐之制与“族刑”又紧密相关,族刑早在夏商时期就已出现,其时的“孥戮”刑罚,就是一人有罪,将其父母、妻子、儿女一并杀死或沦为奴隶。西周至春秋以后,族刑在各诸侯国广泛使用,《史记》记载:秦文公十二年,法初有三族之罪。战国时期,各国变法中,族刑连坐也是主要的刑罚手段,是“重刑”的一个主要方面。《汉书》有“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夷三族之诛。”连坐的种类很多,有全家连坐,什伍连坐,职务连坐,同伍连坐等。秦王朝建立后,对于族刑连坐之法在全国范围内广泛适用,“以古非今者,族”,“妄言者,族”。汉代虽然号称废弃严苛秦法,夷三族之刑仍然被继承。到了唐代,族刑连坐又有发展,出现了“缘坐”,“连坐”两大类。缘坐是指因亲属血缘关系而牵连处罚,如唐律“谋大逆”即规定,诸谋反及谋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岁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等没官,或流三千里。缘坐的范围,上至祖父母,下至孙,旁及伯叔父、侄子,上下共五代。连坐仅指与官职或公务方面有关的连带责任。唐律中有“同职犯公坐”条,规定凡因公职务关系犯罪的,分主典、判官、通判官、长官四等连坐,科以不同的刑罚,甚至其余同职官吏不知情的,也要按过失犯罪处罚。明清以来,仍继承了唐代的连坐制度,而且还有较大的发展,对缘坐的范围扩大,量刑加重。明清时,在司法中大量实行连坐,涉及谋反及“文字狱”等犯罪,一案被株连者往往多达数十人甚至数百人。
中国古代盛行连坐制度,与中国固有的家族传统有关系。历代法律规定连坐制度,是需要在刑事法中,通过家族制,强化连带责任,进而达到抑制犯罪、强化治安的目的。从现实角度看,这也反映了当时社会治理能力以及刑事侦查能力的相对落后,故有此“下策”,但残酷的连坐制不啻是中国古代刑法中最黑暗的一面。近代以来,随着法治进步,对人权的保护提到了更高的层面,罪刑法定,特别“罪责自负”的原则落实在刑事法律中,“连坐”、“凌迟”等刑罚,成为有清一代刑罚中最为人诟病的制度,曾经盛极一时的“连坐”刑罚,也随着清末变法修律,被正式在刑法典中废除。
尽管诉诸家族主义的“连坐”在制度上被废除,但“连坐”科刑的文化传统似乎一直在中国人心中挥之不去,甚至在中国近现代史中仍不时闪现。上世纪八十年代,在平反文革错案中,习仲勋曾特别指出:不论过去还是现在犯错误、犯罪的人员,其无辜家属和子女一律不得株连,目前在上学、就业方面仍然受到株连影响的,均应纠正。
暴恐犯罪危害极大,确实需要得到从严惩治。然而必须运用理性、智慧,秉持法治、人权,用正义的力量来剪灭“邪恶”。现代正义的重要原则就是罪责自负,让实施犯罪者受到惩罚、付出代价,而不是不计后果的旁及无辜的其他人。过于激愤地开出“连坐”药方,挑起民族、宗教的对立,不仅无助于解决矛盾,反而可能正中极端势力的下怀。
(选自英国《金融时报》FT中文网读者来信。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史博士,陕西省社科院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