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对香港根据新国家安全法实施逮捕表示震惊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7月3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通过后,香港示威者遭到逮捕表示震惊。发言人科尔维尔(Rupert Colville)在日内瓦举行的记者会上表示,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正在非常仔细地分析周三通过的新《国家安全法》的内容,看它是否符合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际人权义务。

他说:“我认为,自周三抗议活动开始以来,已有数百人被捕,我想我最后听到的是,据我们了解,其中10人已根据新的法律受到指控,但目前我没有关于指控性质的更多细节。”

他说:“我们感到震惊的是,在没有充分的信息和对犯罪行为范围了解的情况下,已经根据这项立即生效的法律进行了逮捕行动。”

科尔维尔说:“我们注意到这项法律明确申明人权,特别是基本自由、无罪推定和正当程序权利和公平审判权应受到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在香港应继续受到保护。我们希望对这些条款的解释能够真正使以上两项国际公约所载的具有约束力的条款充分发挥效力。”

他表示:“根据初步分析,我们感到关切的是,法律中对某些罪行的定义模糊不清,过于宽泛。这可能导致对法律的歧视性或任意解释和执行,从而使人权保护受到损害。根据国家安全立法确立的犯罪行为必须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载的合法性原则。”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任何人之行为或不行为,于发生当时依内国法及国际法均不成罪者,不为罪。”

科尔维尔表示,人权高专办还对第29条中关于“与外国或外部势力勾结危害国家安全”的条款感到关切,这可能导致对公民空间和民间社会行为者行使参与公共事务权利的可能施加限制。这些规定还可能导致将行使言论、结社和和平集会自由权的人权维护者和活动人士予以定罪。

他说:“正如高级专员在6月19日发表的声明指出的那样,此类法律绝不应被用来将受国际人权法保护的行为和言论定为犯罪。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将继续密切监测当前的事态发展。”

转自:R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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