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联署:保障黄琦家属的探视权

唐一军先生钧鉴:

在您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之际,我们不安地得悉,在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的中国著名人权活动人士、“六四天网”创办人黄琦先生的87岁高龄母亲蒲文清肺肿瘤扩散,病情加重的消息,谨以此函恳请您保障蒲文清得予和儿子见面的权利并予以释放同样身患多种严重疾病的黄琦先生。

黄琦先生是中国著名人权捍卫者,为中国的社会公益服务长达二十余年。2019年7月29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以黄琦“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及“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定罪的依据是黄琦在六四天网上张贴了《中共绵阳市游仙区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访民陈天茂信访诉求办理情况和相关问题的报告》,而该《报告》是游仙区街道办事处主任拿给访民陈天茂拍照的,之后有关部门将其鉴定为绝密,并以此抓捕黄琦打击揭露政府不正当行为的中国公民。

在2018年4月17日至26日召开的由独立、公正的专家组成的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的第八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第22/2018号意见书认为剥夺黄琦自由的这一做法是独断的,并且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权利和国际法义务,其有关公正、不得无故拖延审判、获得合理辩护和与自己选择的律师的权利都未受尊重,其家庭成员及其所指定的律师都无法出席审判。

我们不安地注意到,黄琦被判刑并转到巴中监狱服刑后,家属一直无法探视,就连跟黄琦通电话也被禁止。黄琦的母亲蒲文清也被严控长达40多个月,不准她和朋友见面,不准上北京,不准会见黄琦,不准接受媒体采访,也不准请律师,多次阻止蒲文清欲聘请律师及见面,甚至人权律师欲代理黄琦一案准备与蒲文清见面时却被强行带往派出所关押讯问,变相剥夺了黄琦聘请律师的权利。

我们同时不安地注意到,黄琦在狱中的健康状况也令人堪忧,他患有肾功能衰竭、冠心病、脑积水等多种严重疾病。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

鉴于,联合国第四十三届大会1988年12月9日第43/173号决议通过《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

第18条: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应有权与其法律顾问联络和磋商;应允许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有充分的时间和便利与其法律顾问进行磋商;

第19条: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应有权接受特别是其家属的探访,并与家属通信,同时应获得充分机会同外界联络;

鉴于,联合国第七十届大会2015年12月17日第70/175号决议通过《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第58条:囚犯应准在必要监督之下,通过以下方式经常同亲属和朋友联络:(a)书面通信,以及使用电信、电子、数字和其他方式的通信(如有的话);(b)接受探监;

第61条:应当依据适用的国内法律向囚犯提供适当机会、时间和设施,以便其在不受拖延、阻拦或审查且完全保密的情况下接受自己选择的法律顾问或法律援助提供者的探访并就任何法律问题与之沟通和咨询。咨询可在监狱工作人员视线范围内但听力范围外进行;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职能有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有关职责,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鉴于,1955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一届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并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以1957年7月31日第663C(XXIV)号决议和1977年5月13日第2076(LXII)号决议予以核准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第37条:囚犯应准在必要监视之下,以通信或接见方式,经常同亲属和有信誉的朋友联络;

鉴于,1990年8月27日至9月7日在古巴哈瓦那举行的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第8条: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七条“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和第四十八条“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二条“监狱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我们呼吁唐一军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根据联合国大会决议、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意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律师法》,立刻纠正四川当局限制蒲文清人身自由和巴中监狱阻拦黄琦被探监权利的违法做法;

在黄琦恢复自由之前,依法保障他在狱中的各项权利,包括他的合法申诉权利,聘请律师的权利,他的亲属探视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对重病在身的黄琦先保外就医监外执行;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为改善全体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做出切实的努力,彰显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批准黄琦保外就医并无罪释放,在国际社会树立起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联署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署人:2020年5月4日第一批联署人共115位

上海(19人):顾国平、沈利达、张顺宝、宫敏庚、徐玮、王扣玛、方涛、沈玉青、孔令珍、颜兰英,、吕立基、宋伟忠、周坤、叶更生、于义明、郑建明、郑建芳、徐佩玲;
浙江(1人):杨冬英;
吉林(3人):王晶、张继新、王国平;
四川(26人):蒲文清、李昭秀、姜成芬、杨秀琼、谢俊彪、郭应良、陈天茂、李学琴、王荣文、陈云飞、陈代宗、叶爱勤、胡金琼、叶建、洪英、刁礼杨、严塔凤、王义翠、廖敏、周文明、赵先琼、袁长清、文彬彬、曾荣康、罗开、廖才利;
重庆(32人):刘林、危文元、肖建芳、陈明玉、胡贵琴、冉崇碧、唐云淑、郭兴梅、何朝正、谭敏、章秀芳、向平华、周必君、徐廷分、李发文、邹茂淑、杨光梅、汤代全、杨玲、王明、周富秀、周必兰、杜建碧、李建菊、李建平、李建琼、成世秀、谭华英、邓光英、张芬、肖成林、赖本富;
山东(1人):管晓燕;
贵州(20人):黄启红、黄启顺、黄燕、李龙全、艾方军、漆学敏、郑贵明、侯尚琴、勾建平、张秀、伍朝琴、杨光英、黄显菊、刘小华、方仁见、彭彦玲、岑仕敏、勾新建、杨得芬;
湖北(3人):吴有明、柳学红、帅宗仁
湖南(1人):邵凤平
河南(3人):郑婵、邢鉴、徐金翠
甘肃(1人):孙金秀
江西(1人):孙金华
广州(1人):谢镕丞
北京伤残者(1人):齐志勇
广州(1人):梁颂基

转自:民生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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