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原律师:鲜为国人所知的“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

今天2014年6月26日,是第十七个“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由于中国的媒体不作报道,很少有民众知晓这个国际日。

1997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第52/149决议,宣布此后每年6月26日为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以便彻底根除酷刑并使1987在6月26日生效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切实生作用。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于1984年12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第39/46号决议通过并开放供各国签署、批准和加入。1987年生效。

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是联合国创立后就开始详细深入审查的问题之一。为充分保证一切人都不受酷刑,联合国一直致力于制定普遍适用的准则,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百》及1966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规定,对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1955年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及1979年的《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同样也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的待遇。1975年,联合国大会根据第5次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的建议,通过了《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根据该宣言的原则,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设立的工作组着手起草禁止酷刑国际公约。该工作组1980~1984年于每届人权委员会会议以前举行一周的会议。198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这个公约。

1986年12月12日中国政府签署该公约,同时声明对公约第20条和第31条第1款保留。中国于1988年10月4日批准该公约,同年11月3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中国虽然加入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刑事诉讼法》也有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但酷刑问题仍然严重。

“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为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但“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

联合国称,酷刑为国际法规定的一种罪行。根据所有有关文书,酷刑受到绝对禁止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为其辩护。对酷刑的禁止是习惯国际法的一个部分,这意味着,它对国际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约束力,而不管该成员是否批准了明确规定禁止酷刑的国际条约。经常地或广泛地施加酷刑的作法构成危害人类罪。  酷刑为国际法规定的一种罪行。根据所有有关文书,酷刑受到绝对禁止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为其辩护。对酷刑的禁止是习惯国际法的一个部分,这意味着,它对国际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约束力,而不管该成员是否批准了明确规定禁止酷刑的国际条约。经常地或广泛地施加酷刑的作法构成危害人类罪。

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 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catoc.htm

 

本文发布在 公民文献.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