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反驳“恐怖主义”论:极权对内打压港人对外污名化民主

香港警方近月连番发表言论指控本港“恐怖主义”,更扬言正研究使用《反恐条例》提控。有人权监察组织批评,《反恐条例》定义阔、且量刑偏重;而民间记者会发言人则直指:这是极权政府对内打压香港人、对外污名化香港人追求民主的阴谋。

警方最近连番强调要警惕本土恐怖主义、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高级警司李桂华周二(17日)出席监警会会议时,直指曾于学校内发现土制炸药、当中的成份更是“恐怖分子常用的炸药”。他们又特意安排室内爆炸示范,称“为使公众明白爆炸品的破坏力及对公共安全的重大威胁”。

另外警方频频上门搜查,例如于3月初就于一晚内突击搜查全港22个目标单位,拘捕17人、指他们与早前明爱医院、深圳湾口岸及港铁罗湖站月台的爆炸品案有关。警务处处长邓炳强形容这些行为有恐怖主义元素存在,正研究用《反恐条例》提控。

有关条例自立法以来从未使用,外界质疑启用条例是当局的针对反修例运动的政治打压手法之一。

民间记者会周四(19日)举行记招,讲解《反恐条例》等对抗争者与香港司法制度的潜在影响。记者会发言人批评《反恐条例》定义广泛,而且亦无情报显示香港是受恐怖主义袭击的目标,警方企图动用《反恐条例》控告示威者,明显是打压港人。发言人续指控告程序是律政司的工作,邓炳强却高调提出,证明其权力盖于司法制度。

发言人说:这次手段非常明显,是极权政府再进一步对内打压香港人、对外污名化香港人追求民主的意念。现行的《反恐条例》粗疏、即使实际上没有恐怖主义行为发生,是开宗名义令政权可以砌词造假、省却莫须有的罪证,以恐怖主义的名义合理化“魔警”禁锢异己的恶行。

香港人权监察发言人叶宽柔指出,《反恐条例》定义阔、但惩罚后果严重,例如只要被认为到外国是受训或进行“恐怖主义”行为,就已经可以禁止其出国或离开香港。这种种都涉及人基本拥有的权利例如自由行动权利。叶宽柔忧虑港府会以“反恐”为由,漠视港人享有的集会及表达自由。

另外她认为近月发生的爆炸品案已触犯其他法例,若以《反恐条例》控告,难免令人认为是有意将“恐怖分子”之名强加于示威人士身上,而且参考外国例子,国际都知道以《反恐条例》打压及检控示威者只会令抗争更剧烈,无助解决根本问题。

叶宽柔说:当中如果涉及过度侵犯人权或过度反应,其实反而会火上加油,令抗争更剧烈。这些经验在外国已经看到,那么香港政府或警队为何仍要考虑用这样的方法处理呢?

叶宽柔续批评警方及检控方不停找工具打压示威者。

叶宽柔说:如此种种亦显示出警方及检控方只是不断找一些工具打压示威者,但在处理警方违法行为时,就完全不见这种决心、创意。

其实《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即《反恐条例》早于2002年在立法会通过,当时被狠批未有谘询公众及被指部分条文定义广阔。当中对“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包括“该行动的作出或该恐吓的意图是强迫特区政府或国际组织的,或是威吓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而且这项条例亦包括针对爆炸的罪行,例如对基建、公共运输系统、政府设施等目标的爆炸;只要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严重受伤,或“相当可能”引致重大经济损失都可被定罪,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

转自: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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