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赵振甲 ,男 ,出生日期:1950年11月13日
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新抚路7号楼3单元402号。 身份证号:210402195011131716
上访原因:赵振甲在文革时期因写文章批评文革和毛泽东,1974年被以“反革命罪”判处死缓,同时没收个人财产。 1981年刑满出狱,1985年沈阳市中级法院改判其无罪。由于法院、政府均拒绝作出经济和精神上的赔偿,导致其上访维权。
维权历程:2000年4月被抚顺市政府以寻衅滋事为由劳动教养3年。2008年被以携带危险物质行政拘留14天。2008年5月被抚顺市政府以寻衅滋事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12年2月再被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14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2015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5日被新抚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6月6日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30天。2017年2月20日被抚顺市新抚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监视居住。2017年12月12日被新抚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5月2日刑满释放。
抚顺市新抚区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显示:新抚区检察院指控赵振甲的犯罪事实总共四起:1,2016年4月18日在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25号附近非法集会、扰乱社会秩序;2,2017年1月26日在北京上访期间扬言到国家领导人住处放鞭炮;3,2017年2月1日在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4,2017年2月7日在敌对网站《新唐人网》发文煽动组织“反截访”签名活动。对以上指控,法院认定其中的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成立,故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酷刑迫害:多次被劫访人员殴打,辱骂。在劳教所每天被强迫劳动超过12个小时,有时甚至3天3夜连续做工。挖沟时人泡在1米深的水里,把人当牲口一样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