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紧急法》及在其基础上订立的《禁蒙面法》违反《基本法》的规定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人权保护条款,超乎为达到目的的合理所需,不符合「相称性验证标准」和比例原则。这个裁决意味著特区政府以《紧急法》为依据制定的《禁蒙面法》应该立即停止生效,警察不再能够依据这个法令来拘捕坚持蒙面的抗议示威人士。这是香港政府的一个重大挫折,而绝大部分香港市民则认为这是一个公正的裁决。事实上,颁布违背民意的《禁蒙面法》驱使更多的人在街头进行蒙面抗议,而警察根本无法抓捕所有的人,这使强行颁布该法的特区政府和警察成为笑柄。
在香港高等法院裁决的第二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港澳办和中联办等纷纷作出回应,指责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港澳办用非常强烈的措辞攻击这一裁决是「公然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和法律赋予行政长官的管治权力,将产生严重负面的社会政治影响」;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称,香港高院的裁决「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并且假托「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名义发出威胁,表示如果特区政府的上诉或者终审法院未能改变这一裁决,中央政府可能通过再度出面释法的方式来推翻该项裁决。
围绕这个问题的争执仍然在进行之中,可以肯定,特区政府必定会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中央政府的表态实际上是在向理应独立行使权力的香港司法系统施加压力,指使特区政府出面挑战高院的裁决,并且迫使香港终审法院推翻这一裁决。香港争取自由民主的政治力量似乎没有赢得这场斗争的可能性,因为历史已经证明,中国政府从来没有将法律放在眼里,在这个专横的统治集团那里,所谓的「法制」只不过是专制政府用来欺骗舆论的玩偶和镇压反对者的工具,他们从来都是输打赢要,这一次也会如此,假如在法庭上赢不了,它一定会不择手段地通过「人大释法」来达到目的。
这场争论的一个关键问题是,香港法院是否有权力判定有关法律符合或者违反了《基本法》。曾经担任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李国能先生指出,人大法工委的立场似乎表明,香港法院无权以法律抵触《基本法》为理由将有关的香港法律判定为无效,如果属实,这令人震惊。事实上,自从1997年以来,香港的法院一直拥有上述权力,人大常委会在1999年以及以后的释法中,也都从来没有对此提出异议。《中英联合声明》虽然没有直接对释法问题做出规定,但是非常清楚地将特区的司法权授予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虽有权解释《基本法》,但是这种解释权应该属于立法性质而非司法性质,对法院已经做出的判决应该没有追溯力。中国政府最新的举动表明,他们再一次将《基本法》和《中英联合声明》踩在脚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频繁释法和威胁要进行释法,这是对现有政治框架下香港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的一种藐视,这一举动再一次清楚地表明中央政府背弃「一国两制」承诺的决心。长期以来,中央政府不断地就香港地区内部事务指手画脚,例如,他们背信弃义地拒不执行对特首和立法会实行「双普选」的政改承诺;又如,他们直接支持香港警察对示威民众过度使用武力,并且蛮横无理地拒绝市民要求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对警察非法使用武力进行调查;这一次,又对香港高等法院的合法判决进行赤裸裸干涉,这些都是中央政府干涉香港内部事务的铁证。这些都向世界表明,只要北京政府仍然是一个不受法律、民意制约的极权政府,人们就不应该相信它所做出的任何承诺。
转自:R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