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努力推动的洗冤计划,老百姓当然喜闻乐见,但当政者却可能认为这是在与他们争民心,害怕出现平民英雄,从而把他当成‘挑头扛旗’的人了。”
这是公益律师周泽对刑辩律师李金星(网名“伍雷”)的评价,许多律师同行都有类似的看法。然而,帮人平冤的律师似乎这次自己要蒙冤了。山东省司法厅近日对李金星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要吊销他的律师执照。
这些年来,李金星律师深度参与辩护的案件既有聂树斌、念斌、李淑莲这样耳熟能详的普通老百姓的冤案,也有像张大庆这样的蒙冤法官、陈建湘这样罹患精神疾病的国保警察,姜玉东这样的企业家,甚至包括像安邦吴小晖这样的顶级工商阶层人士。
虽然李金星本人很低调,但是在律师界却有帮助平反冤假错案“第一人”之称。和其他维权律师一样,近几年“伍雷”一直是有关部门重点关注的人物,步履艰难地履行着维权律师的职责。在各地“挑头扛旗”的律师被纷纷吊销执照的今天,李金星的命运是一个风向标。
之前,济南司法局曾对他作出过停业一年的处罚。上诉省司法厅后,逾期没有答复,法院已判决司法厅违法不作为。第一次处罚的合法性尚且存疑,而司法厅正是违法拒绝审理复议的主体,但这个不作为主体却以李金星两年内再次违反《律师法》为由,下达了吊销执照的处罚。这样的处罚显然欠缺程序公正。正当程序应该是司法厅首先审理第一次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只有确认之后才能下达第二次处罚。
当然,更严重的是处罚在实体上侵犯了律师的宪法与法律权利。律师靠执业谋生,吊销律师执照好比吊销驾驶员的驾照,必然会对其一生造成重大影响并对个人和家庭生存带来困难。
按《律师法》第49条规定,只有违法“情节严重的”,才能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照,但是对什么构成“情节严重”语焉不详。对此,司法部2008年制定、2016年修改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所补充。其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第40条还规定:“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
山东省司法厅就是依据上述规定,认定“伍雷”发布的6条微博和微信构成了“情节严重”,主要有以下几条。
2017年5月15日,微博“伍雷去夹边沟”发布了“给山东省委书记写信后果很严重吗”一文,叙述了山东烟台访民李淑莲因上访长期遭非法拘禁并被殴打致死,冤死八年而无人过问,龙口区法庭拒不开庭,于是受害人女儿向新任山东省委书记写了一封语词恳切的公开信,包括李金星在内的多名律师参与联署。2018年5月18日,“伍雷伸冤”发布了“福州第二看守所,律师变成猪坚强!”的微博,以图文表达律师会见权得不到落实的愤懑,但并没有攻击具体机构或个人。“伍雷”在“无辜者计划”微信群发布“欢迎广为转发:伍雷为全中国刑辩律师荣誉而战”,对福建福清公安针对律师的言论表示不满,并承诺代理福建的重大冤假错案。2019年1月14日,李金星就精神病患者警察陈建湘开枪杀人案给最高法院院长写信,并用微博发布了“关于恳请最高法院刀下留人的紧急呼吁”。
我浏览了上述几条微博或微信,发现全部都是措辞温和的法言法语,没有任何人身攻击或愤激之词。李金星呼吁最高法院院长“刀下留人”的公开信言辞恳切而感人,完全不像一个“死磕律师”平时的表达。如果让我写信给这个复核过贾敬龙死刑的最高法院和这位公开表态向司法独立“亮剑”的院长,很难想像自己的措辞也能像他那么温和。“无辜者计划”那条微信或有为自己做广告、揽生意之嫌,但这对于一位一线律师来说很正常,完全没有触碰任何法律底线。“伍雷伸冤”的那条微博可能因屡次见不到当事人而言辞稍微激烈,但也是以自嘲的方式为主,完全谈不上“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众所周知,虽然《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但现实中律师会见权基本上得不到保障,看守所拒绝律师会见是家常便饭,而且十分任性。遇到这种情况,抗议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不只是律师的权利,而且是一位负责任律师应尽的义务。
言论自由不仅是律师和其他公民共享的宪法基本权利,而且对于律师履行本职工作而言必不可少。在一个司法不独立、公权很任意、律师会见权和辩护权得不到应有尊重的体制下,律师的言论自由尤其重要,否则就无法让冤假错案得到社会重视并在舆论压力下得到调查和纠正。大量冤案都是在盖子被揭开之后才得到查处和纠正的,其中包括李金星亲身参与的不少案件。如果律师的言论自由得不到基本保障,发表言论会面临处罚甚至吊照的威胁,那么许多冤假错案就得不到披露和纠正。当然,律师言论要遵守法律底线,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案件信息,也不得构成诽谤、侮辱或人身攻击,但这些底线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发表言论并不因为其律师身份而比普通公民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行政部门无权通过制定法规或规章限制律师的言论自由。众所周知,言论自由是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连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都不得侵犯这项权利,更不用说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的立法保留事项,其中包括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性限制,而言论自由的宪法重要性显然一点不亚于人身自由。由此可见,即便要限制律师的言论自由,也必须经过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任何部门规章都无权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自行限制言论自由。司法部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8、40条等规定明显限制了律师的言论自由,而这些限制是《律师法》中没有的,完全没有《律师法》或其他任何法律的明确授权,因而应当被认定为违法无效。
仅看这两条规定,即发现违宪违法疑点多多。第38条将“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乃至“个案研讨”都作为“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难道律师为了探讨个案法理并提高办案质量,邀请专家开个研讨会都不行吗?为什么律师联署、发公开信或网上声援一定会对办理案件产生“不正当”影响呢?如果访民李淑莲冤情属实,而山东有关部门出于显而易见的原因而拒不受理,律师联名公开信不正是解决冤假错案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吗?律师发声的初衷和效果都是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这是否就构成“制造舆论压力”?既然司法部门应当独立判案,现实当中要不是党政干预,司法其实并不在意汹涌民意,那为什么要害怕“舆论压力”呢?如何界定“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或“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批评政法部门制造、侵犯当事人和律师的基本权利或对平反不作为本是律师天职,如何防止对正常批评心怀不满的政法部门滥用此类部门规定,对敢言律师进行打击报复?
应当承认,在诸多方面仍不尽如人意的法治环境下,中国律师的权利保障对于防止和纠正冤案极为重要。但近年来,律师执业环境不断恶化,律师权利屡遭侵犯,竟然到了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为区区几条微信微博就吊销律师执照的地步。这不仅是对律师权利的公然侵犯,而且也是制造大规模冤假错案的制度温床。若干年后,我们又会不得不回头纠正当前正在制造的冤案,而其中许多案件对当事人和社会造成的恶果早已不可挽回了。
即便不是为了律师本人,而只是为了减少一些冤案和将来可能的问责,请有关部门尊重李金星律师的执业权利,并停止适用侵犯律师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的违法部门规定。
转自:纽约时报中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