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值又一个甲午年降临前后,中共执政当局仍一意孤行,公然冒天下之大不韪,密集审判了一大批民主维权人士,企图借助政权暴力恐怖手段维护风雨飘摇的红色帝国的稳定。
2013年12月上旬,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开庭审理了《零八宪章》联署人、民主维权人士刘萍、魏忠平、李思华案;12月18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零八宪章》联署人、民主维权人士张林案;之后,2014春节前夕,1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了新公民运动的领军人物许志永案,并于1月26日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许志永有期徒刑4年;1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了《零八宪章》首批联署人、新公民运动成员赵常青和新公民运动成员侯欣案;1月23日,青海省格尔木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民主人士刘本琦有期徒刑3年;1月24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了民主维权人士刘远东案;1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了新公民运动成员丁家喜、李蔚、张宝成、袁冬案;1月29日,袁冬被法院以和许志永同样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2月14日,福建上访维权人士林炳兴、蒋碧秀、刘建新、林依妹被控“寻衅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楼梓庄法庭宣判,林炳兴、蒋碧秀、刘建新分别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林依妹被判刑10个月有期徒刑;2月17日,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审理了迪威信公司工人维权代表吴贵军被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2月27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民主维权人士杨林(本名杨明玉)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此外,还有多名民主维权人士的案件也将会在近期开庭审理。
从上列各案的起诉书中可以看出,被起诉和审判的民主维权人士所做的只不过是依照国际反腐惯例,上街举牌“要求官员公示财产”;通过和平集会的方式向教育行政部门递交要求享有平等教育权的请愿书;支持《南方周末》新年社论——“中国梦,宪政梦”,到南方周末报社门口和平集会抗议广东省委宣传部篡改社论;呼吁当局进行政治改革,实行民主宪政;在城市广场或公园举牌,要求全国人大批准中国政府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张安妮小朋友争取上学的权利;到美国驻北京大使馆鸣冤叫屈,伸张公民权利;维护劳工合法权益等。
上述起诉书中列举的所有行为,实质上是中国公民和平地主张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积极地履行参与公共事务和国家管理的政治权利;因此,这些行为完全符合中国现行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之规定,不仅不构成违法犯罪,而且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以言论自由为核心的表达权以及由此引伸出来的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权利,既是中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基本人权。
《世界人权宣言》明示:“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二十条“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联合国《人权捍卫者宣言》规定:第 1 条“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和国际各级促进、争取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第 5 条“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a) 和平聚会或集会;(b) 成立、加入和参加非政府组织、社团或团体”;第 8 条“1. 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不歧视的基础上得到有效机会,参加治理国事,管理公共事务。2. 这特别包括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向政府机构、机关和负责公共事务的组织提出批评和建议,以便改进其运作,提请人们注意其工作中可能阻挠或妨碍促进、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任何方面”。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亦规定:“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英国著名法学家戴雪在《英宪精义》一书中特别指出,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一样,是宪政制度的重要支柱。因此,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理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否则的话,宪法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就会荡然无存。
《零八宪章》第三部分“我们的基本主张”第10条也明确指出:“和平集会、游行、示威和表达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自由,不应受到执政党和政府的非法干预与违宪限制。”因此,所有旨在压制公民集会、示威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行为,不论经过什么样的法律包装,都是违反国际法准则和违反中国宪法的。公民行使集会、示威权利时虽然有可能会对公共秩序构成妨碍,但这是法治社会和实现个人自由权利的必要代价。何况近期遭当局密集审判的民主维权人士的和平集会与维权行动并未对公共秩序构成半点妨碍,更谈不上“扰乱”。强加之罪,既悖逆法治,且尽失人心!
对“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公民治罪,更是荒谬绝伦。众所周知,自英国1695年通过《腐败行为法案》以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出台了公务员财产公示的法规。不但发达国家毫无例外地建立起财产公示制度,就连印度、越南、坦桑尼亚、尼日利亚、斯里兰卡等发展中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公务员财产公示法规,中国的台湾、香港、澳门也已建立了完善的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俄罗斯在出台公务员财产公示法规时曾遇到很大阻力,一些官员以“保护隐私权”、“条件不成熟”等借口阻挠财产公示立法,普京的回答是:“如果政府中谁不愿意公示自己的财产,那他一定是个贪官,是禽兽不如的东西!”
综上所述,所有明辨是非的人都非常清楚,上述案件根本不是刑事案件,而是政治案件,是典型的政治构陷与政治打压。刘萍、刘远东、许志永、赵常青、丁家喜、张林、周维林等被当局控告的志士仁人根本无罪;不仅无罪,而且是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和有功之士,是中国走向自由民主和建立文明社会的杰出公民代表。真正有罪的是那些为了坚持一党专政,维护一已一党之私,逆历史潮流和文明主流而动的反动派。
赵常青的代理律师张雪忠说得好:昨天,我在退出法庭前最后发言说:“各位法官,各位检察官,在法庭之内,你们在对赵常青先生进行审判,在法庭之外,人民也在对你们进行审判。我相信,历史最终将会公正地判定,在今天的法庭之上,到底谁是为了国家进步而无惧牺牲的义人,谁又是为了迫害无辜而不惜毁弃法律的罪人。”
我坚信:历史将会做出公正的审判。那一天的到来不会太久远了。
(《零八宪章》月刊2014年2月号 总第7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