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注意到一则消息,大连市律协对隶属于该协会的某律师,下了一纸处理决定,给予该律师警告处分。相对于律师被吊销、注销甚至被犯罪,警告这种层级的处罚原不值得关注。你我他,谁不是或明或暗的每天被自己或者他人警告着?
但处罚的事由,却能让人看出某种端倪:他们试图用权力的惩戒权神圣化权力。
权力一旦被神圣化,就成为一个让国民敬畏的存在,它只可以被服从,不可以被批评,当你说到它的时候,你会有动辄得咎的恐惧,你会下意识对话语进行审查,小心翼翼地遣词造句,最终你的表达是扭曲的,姿态是矮化的。而且一个神圣化了的权力,其权力的执行者也会自带神圣光环,会起到类似神父对信徒所起的思想压制效果。
事件的起因是该律师在为一公司涉黑案辩护时,针对警方以某些外在行为特点比如统一着装、统一手机号段、统一配车配房、组织纪律严明等来定性黑社会组织提出质疑,说如果不考虑公司成立的目的,单纯以这些外在特征来定性黑社会,公安机关更符合这些特征。
该律师在发表该质证意见时,还特别谦卑地强调“打一个并不恰当的比喻”,后来还补充说“但我们知道公安机关是我们国家为了打击犯罪,为维护社会治安所成立的组织,所从事的也是合法的行为”。可见从安全着眼,也是做足了功夫的。
这一比喻当庭就被控方投诉,律师当庭也表示了诚挚道歉,法庭也予以接受,没想到警方余怒未消,大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公安局扫黑办)郑重其事投诉,没说是向司法局还是市律协,估计律协入不了扫黑办的法眼,可能是司法局转律协处理。
扫黑办投诉书中说“律师的不当言论给某某涉黑案件庭审工作带来极坏的恶劣影响,性质严重,如不严肃处理,将对我市扫黑除恶工作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并引发其他律师效仿,后果无法预料,特投诉至大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对被投诉人予以严肃查处”。
可以从这段话中梳理出该投诉脉络,出庭检察官出于维护公安机关高大无玷的形象,出于维护扫黑除恶大局的政治敏感性,在律师当庭道歉后,仍然觉得不能就这样简单地让该律师蒙混过关,于是向市公安局扫黑办“投诉”,此处用“汇报”更妥,估计市扫黑办再投诉于市司法局然后转市律协处置。
这一事件的整个处理过程,很值得探究一番。也的确引起了很多法律人的关注,尤其是律师。基于唇亡齿寒的感受,很多律师自然会觉得公检两家过分了,小题大做得理不饶人。
但在我看来,该律师并无过错可言,尽管他自己诚挚的表示了道歉。公检的错误不在于其咄咄逼人,而在于根本上是无理的。这对法律人来说应该是常识。
首先,公权力应当是谦卑的,并不具有任何神圣性。
公权力,从应然的角度来说,无论是行政的公安,还是偏行政的检察院,抑或是司法的法院,其权力来源都是人民的授权。是人民让渡部分权利组成政府,政府再组建上述机关,当然这里的政府做广义理解,并非特指行政系统。所以公权力人员才叫“公仆”,什么是公仆?不就是公众的仆人吗?神圣化一个仆人或者仆人的办事机构,把它们视为正义的化身,这合乎基本的政治伦理?甚至正好相反,警察的存在本就是一种必要的恶。检法又何尝不是?不过相比于警察更消极谦抑一点而已,其职责定位的客观中立公正与个案正义并不能划等号。
或者撇开公检法本身是否善恶不论,但公检法权力的行使却肯定可能成为一种恶。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是具体的人在行使权力,是人都可能作恶,违法犯罪皆有可能。
这也正是制度设计中分权制衡和权利制约权力的理论基础。虽然我们这里不这样说也确实不存在分权制衡体制,但监督制约机制是有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有通过权利来限制权力的立法原意。
不谈论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及权利制约权力在现实中是否有效,是否合理,起码它们的存在证明,人民意识到任何一种权力都可能作恶,都应当被限制。所以权力机关并非正义的化身,它只是一个个机构而已。
其次,公权力要禁得起批评和质疑,至于讽刺调侃,更应该容忍。
如果尊重基本的政治伦理,就应该认识到权力机关不享有法律意义上名誉权,所以现实中指控某人损害权力机关的名誉、声誉、形象是不当的。虽然其工作人员作为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但对其是否廉洁,是否渎职等的批评质疑举报指控不应当被视为侵犯其名誉权,哪怕这些批评质疑举报指控并无确凿证据,甚至根本上没有证据。这是做公职人员的代价。如果这些人心理不平衡,就该多看看特朗普的裸体充气娃娃,多看看日本的首相如何低头认错,多看看网络上对他们的批评讽刺调侃甚至辱骂,尽管辱骂是不对。所以,既然吃这碗饭,心理素质就要好点,被批评被质疑,被投诉被控告都要忍受。
再次,公权力通过掌握的惩戒权,来压制公民的批评、质疑、举报、控告的权利,是权力的滥用。
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弗逊说,异议是爱国的最高形式。批评质疑都是表达异议的方式。而如果一个公民基于自知的事实和内心确信,认定某国家工作人员涉嫌与其职务有关的违法犯罪,对其进行举报控告,这是弥足珍贵的公民责任心的体现,是完全合法且值得鼓励的行为,哪怕这种举报和控告的事实最终并不成立。公权力不能以诬告陷害或者损害其名誉的名义来打压公民,否则就是权力的滥用,是打击报复。
回顾该律师被处分过程,可以看到在投诉书中,警方一直在上纲上线,夸大事件的严重性并虚构可能的危害后果,使用一系列带有强烈施压色彩的词汇和语句。如“极坏的恶劣影响”、“性质严重”,如不“严肃”处理,“将对我市扫黑除恶工作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并引发其他律师效仿,后果无法预料”。
警方在这里,故意对律师作比喻的事实,即“警方只是以公司外在表现来定位黑社会”是否存在避而不谈。我们试想一下,如果律师描述的事实成立,那么律师的比喻有问题?
他们觉得这无需去论证。他们自我加冕为正义的化身。他们受不了这种比喻背后的轻慢和造次。这是神圣化的第一步。然后通过高位施压,借助另外的权力——具体到本案就是出庭检察官和司法局或者律协——对造次者进行惩戒,给他者一个示范,杜绝他们所担忧的“引发其他律师效仿”。这是神圣化的第二步,也是基础。没有惩戒权加持的自我神圣化寸步难行。
他者权衡利害,一般会敬而远之,如果要谈,尽量用敬词,即便批评,都会圆滑暧昧丧失锋芒。这是神圣化的第三步,也是权力想要达成的目的。
如果稍微引申,你会发现古往今来,宗教的传播和个人葱白的建构,与这三个阶段有点类似。本来是一种世俗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却要像信仰一样行事。如果真成功了,是整个社会的悲剧。
关心法律圈的人都知道,这并非孤立个案,就我目力所及,至少听过多个律师因为对检法人员所谓“不敬”被投诉,进而被律协或者司法局处罚。
法官诚然应当被尊重,是因为法律应当被尊重。但尊重不是驯服状态下的盲从,不是恐惧之下自由意志的熄灭。当法官蔑视法律,丧失其应有的中立公平立场,对他们进行批评质疑举报控告是公民的职责,是对法律最好的尊重和维护,当然我指的是真正的法律。
请大家记住,权力是有示范性的,而沉默往往是无垠悲剧的开始。
刘书庆 201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