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燕益:关于刘飞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依法组成 合议庭开庭审理的法律要求书

湖北省高级法院:
我是贵院审理的刘飞跃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被告人刘飞跃对一审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7)鄂13刑初24号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并对一审程序、证据、认定的事实明确表示异议要求二审开庭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之规定,辩护人认为,从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可知,立法者倾向于只要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一般均要开庭审理(这也正是2012年刑诉法修订时的目标之一开庭为一般原则,不开庭为例外)以贯彻两审终审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无论从当事人的要求上看还是从法律的规定上都应当给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一个当庭沉冤的机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履行审判机关法定职责!

刘飞跃辩护人:谢燕益2019年 4月 11 日

本文发布在 观点转载.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