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日前夕 73名律师致信人社部建议终止事业单位的艾滋检测行为

11月28日上午11点多,广东律师魏水平将一份由全国各地共73名律师联署的“就事业单位招录中违规检测艾滋并歧视艾滋感染者的建议信”通过邮政快递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政策法规司寄出,联署律师希望人社部能尽快终止事业单位招录中的艾滋检测行为,避免艾滋检测成为艾滋就业歧视的“凶手”。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只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其它部门规定后才能检测艾滋,但事业单位检测艾滋没有相关主管部门授权,明显违规。”魏律师说。

国内艾滋检测泛滥 沦为就业歧视的“帮凶”

魏律师说,2018年12月1日的世界艾滋病日主题是“知晓自己的感染状况”,各地疾控部门鼓励民众进行艾滋检测,这些检测都是知情、同意、自愿的情况下检测,若是非自愿检测艾滋,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在《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从规定可以看出,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随意进行艾滋检测的,事业单位在招录中要求应聘者必须检测艾滋明显没有依据。”魏律师说。

长期关注就业平等权的公益律师刘书庆指出,由于事业单位招录的体检标准都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导致所有应聘事业单位的人员必须接受艾滋检测。在《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享有就业的权益,任何人不得歧视,但现实中一旦检测出应聘者感染艾滋,就拒绝录用。

“感染艾滋不等于无法履行岗位职责,招聘单位只因当事人感染艾滋就拒绝录用,明显剥夺了艾滋感染者的就业机会。”刘书庆说。

刘书庆指出,现在不仅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去检测艾滋,就是有些商业公司也去参照公务员的体检项目要求员工进行艾滋检测。“这样的操作会让艾滋检测成为‘就业歧视’的帮凶。”刘书庆说。

公务员、事业单位的艾滋检测均不符合法定情形

在律师的建议信中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分析,公务员招录中检测艾滋虽然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和人社部门及公务员局等部门联合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体检标准》”)作为依据,但《艾滋病防治条例》限定了只能是“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而检测艾滋,由于艾滋病毒不会通过工作、生活传播,所以公务员招录中检测艾滋显然不是出于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而是出于排斥艾滋感染者从事公务员工作的目的而制定。所以公务员招录中检测艾滋不符合《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要求。

在建议信中进一步指出,相对于公务员检测艾滋是依据《体检标准》,事业单位检测更是毫无依据。目前,没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和人社部门及公务员局等部门联合规定事业单位的艾滋检测情形。另外,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五)款规定,应聘人员必须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而并非依据当事人是否感染艾滋,感染艾滋不等于无法履行岗位职责。所以,事业单位招录不应检测艾滋,更不应把是否感染艾滋作为招录的依据。

在建议信的最后希望人社部能尽快终止各地事业单位在招录中检测艾滋的行为,避免艾滋就业歧视扩大化。

转自:V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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