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葛文秀律师:广州孙世华律师被辱案,警察涉嫌两宗罪

第一宗,侮辱妇女罪。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详见北京大学张千帆教授的法律分析《如何防止警察性骚扰》)

第二宗,毁灭证据罪。案发时,据陈律师陈述,在场有一位女访民对警察的暴行进行拍摄,并且喝阻警察施暴。该访民同样立刻被抓进派出所办案区被强制删除了警察施暴的视频录像(她当时也被逼脱光衣服,因其拼死抵抗,最终警察放弃,这个应当属于侮辱罪未遂)。

现场警察强制删除公民拍摄视频的行为,足以构成毁灭证据罪。

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夲案中,警察现场强制销毁公民持有的视频证据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幅度内受刑。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公民的拍摄行为是正当行为,是监督执法部门依法履职的合法行为。《人民警察法》第44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第46条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公民对执法过程进行拍摄,可视作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实时跟踪,很显然这是公民践行监督权的一种必要保障。

公安部对此亦有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理应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监督的形式有很多种,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而公民对执法过程进行拍摄,正是事中监督的一种方式,将民警的执法过程拍摄下来,有助于民警依照法律规定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使执法公开化,透明化提升人民警察在社会公众形象。

广州葛文秀律师

2018年10月10日上午11点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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