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新华社发表《从“网络大V”到“网络害虫”——陈杰人涉嫌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罪案件透视》长篇通讯。作为陈杰人的辩护律师,现就该文发表如下声明。
第一,该文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新华社,以及向新华社记者介绍案情的办案机关并无权力对一个侦察尚未终结的案件“未审先判”。
第二,该文违背了媒体中立性原则。该文仅仅根据警方单方面的案情介绍对案件加以定性,而并未采访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一方,背离了媒体中立性原则。
第三,撰写该文的新华社记者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侦察阶段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媒体记者并非刑事案件的诉讼参加人,其了解尚处侦察阶段的案件案情并无合法依据。即便基于公众知情权的考量,其了解的程度理应不超过辩护律师。而当辩护律师的会见、通信等等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了解案情的范围也仅限于办案单位介绍的只言片语之时,作为媒体记者能够获知如此详细的内容,不仅超乎寻常而且也涉嫌违法。
第四,该文涉嫌侵犯个人隐私。该文许多内容并非与案件有关,而是属于个人私人生活范畴。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人格权并不因涉嫌犯罪而归于消灭。在刑事诉讼中通过泛道德化手法搞臭嫌疑人既不体面,更不正当。
第五,从该文的具体内容来看,陈杰人并未涉嫌行贿罪,因此办案单位以其涉嫌行贿罪为由拒绝辩护律师会见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六,辩护律师敦请有权机关和国家通讯社能够在国家推进依法治国的事业中率先垂范。政府若视法治如儿戏,又能期待民众如何?
陈杰人辩护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仝宗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