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蔚:关于隋牧青律师所谓扰乱法庭秩序的证言

本人李蔚,北京市人,是广东省司法厅认为的隋牧青律师所谓扰乱法庭秩序一事的见证人。2014 年 4 月 8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丁家喜、李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案,本人作为被告人 之一,见证了庭前会议、庭审的全过程。

2018 年 1 月 22 日,广东省司法厅向隋牧青律师发出《行政处罚预 先告知书》,称拟对其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理由只有两条:

1.2014 年 4 月 8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 丁家喜、李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案(要求官员财产公开、教育 平权——李蔚注),隋牧青作为丁家喜的辩护人,未经许可在法庭内多 次站立、走动、发言、拒不服从法庭指挥,虽经审判长警告、训诫, 仍继续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

2.2017 年 1 月 13 日,在四川省新津县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 疑人陈云飞时,隋牧青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携带手机进入律师会见室 并对陈云飞拍照,将照片 2 张和陈云飞传递的 8 张材料准备带出看守 所,被监管值班民警发现并予以制止后,隋牧青拒绝配合。

对为我们辩护的隋牧青律师即将遭广东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 一事,本人不得不发声,揭露检察院、法院对涉及我们的“新公民案” 审理过程中的主要违法问题:

1.公检法蓄意扩大“首要分子”范围将新公民案拆分审理,并造成质证过程虚化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海淀区检察院把许志永、王功权、丁家 喜、李蔚、赵常青、张宝成、袁冬、李刚、侯欣等 9 名被告人的案件 分拆成多个案件起诉。由于前述被告人被起诉罪名、涉嫌犯罪事实、 证据完全相同,如此拆分,律师和包括丁家喜、李蔚在内的多名被告 人认为无理。由于这些被告人互为他人案件证人,分拆也不便于质证, 因此要求并案审理。海淀区法院违法拒绝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制裁的是首要分子,海淀区法院管辖的 新公民系列案属涉嫌共同犯罪案,全案(在海淀法院的)7 个被告人被 分拆成多个案件。应当合并审理而肢解分拆,使案件事实的查明增加困难,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检察院和法院的主要用意是肢解成多个案 件后,参与要求官员财产公开、教育平权打横幅、散传单的 6 名被告 人(侯欣被判免予刑事处罚),都要成为“首要分子”,蓄意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枉法裁判。

2.海淀法院曾秘密讯问六名被告人

新公民系列案是属于法定公开开庭审判的案件,海淀法院范君等 法官竟然在 2013 年 12 月 15 日把丁家喜、李蔚、赵常青、张宝成、袁 冬、李刚等六人私自拉到法院,从上午 9 点到下午 3 点,分别秘密讯 问,没有律师在场,剥夺丁家喜等被告人以及律师的辩护权,严重违 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的相关规定。

律师认为,按照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庭前法官只应 在两种情形下可以单独见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并告知可以委托律师、 送达开庭传票。讨论有关程序的庭前会议应该通知辩护律师到场。

3.海淀法院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复制视频证据

律师多次提出,但海淀法院法官覃波、审判长范君等拒绝给辩护 律师复制视频证据,违反刑诉法第三十八条、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受委托的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后有权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 材料”或“案卷材料”),只允许律师到法院查看,剥夺了律师复制案 卷材料权,给律师仔细分析研究视频证据造成不便,实际侵害了律师 辩护权和被告人权益。

海淀法院法官覃波、书记员亓静通知律师于 2014 年 1 月 8-10 日 到法院集体庭前观看律师们要求复制的视频证据,违反刑诉法规定(公 开开庭审理的案件证据应当在公开开庭时出示、辨认、质证),属于秘 密庭前出示证据,违反公开审理的规定。

4.北京市检察院一分检检察官代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支持公诉

丁家喜和李蔚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开庭时,北京市检察 院第一分院二审监督处处长检察员庄伟(女)、公诉二处副处长检察员 周健辉和监督处处长助理赵鹏(助理检察员)以海淀检察院“代理检 察员”身份出庭公诉是违法的。

2014 年 1 月 27 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丁家喜、李蔚 被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开庭后,程海、隋牧青、王全 璋和周立新四位律师共同提出:

海淀区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三个“代理检察员”无公诉人资格, 要求其变更,理由是最高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二十六条规 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 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 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至数人担任”,该规则和检察官法都没有设定代理检察员职务,因此这三人无权担任本案公诉人。

检察官法第十四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在两个检察院任职,如果三人 已经辞去一分检检察官职务,应该有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免职公告、 有海淀区人大常委会的任职公告。因为没有这两个公告,故三人在海 淀区检察院任职不合法。

庄伟说有海淀区检察院检察长任命他们三人为助理检察员的文件, 已经交海淀区法院了。律师要求法庭出示以证明,审判长范君拒绝。

隋牧青等四位律师提出三位检察官回避本案,审判长范君不予理 睬。按照刑诉法规定,检察员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法院无权做出决定。

之后,隋牧青等四位律师都提出要法官范君和覃波、法院院长鲁 为回避的请求,范君也不予理睬。

5.法院不要求、不允许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们提出要求相关证人出庭作证的请求,审判长范君认为案卷 材料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表示合议庭认为证人不必出庭作证。 未开庭质证,法官就直接认定证据合法有效,这是严重违法的。

因辩护权受到严重侵害,无法正常行使,那么律师参加庭审就变成了配合法官和检察官违法的表演。在 2014 年 1 月 27 日庭审过程中, 丁家喜的辩护人程海律师被迫拿出写好的拒绝辩护退庭申诉控告的声 明递交给审判长范君,并简单口述内容,范君拒收。范君还阻止程海 律师退庭,说律师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几经周折,其中 包括程海律师几次起身离开,这也是他被指“扰乱法庭秩序”的理由。

程海律师退庭后,法庭欲对李蔚单独继续开庭审理。李蔚以辩护 人没能力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利为由当庭辞退辩护律师王全璋和周立 新。法庭对丁家喜、李蔚的审理暂停。

程海律师退庭后,立即就海淀法院的违法行为向多部门投诉控告, 但是无效。后来,程海律师被北京司法行政当局处罚,停止执业一年。

6.法官频繁打断律师和被告人发言

2014 年 4 月 8 日和 4 月 9 日,丁家喜、李蔚案再次开庭审理。隋 牧青律师和张科科律师担任丁家喜的辩护人;常玮平律师和蒋援民律 师担任李蔚的辩护人。

在律师、被告人发言过程中,法官频繁打断。很多时候,明显影响辩护律师、被告人的思路。然而,对公诉人(检察官),法官明显偏袒,检察官可以不经法官允许发言。

7.法庭上的案卷材料,包括被告人口供和证人证言,均是复印件

由于控方海淀区检察院全部使用复印件展示证据和质证,在 4 月 9 日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丁家喜、隋牧青律师和蒋援民律师提出异议, 要求依法使用原件,认为若无原件,不排除证据是伪造的可能,法庭 应该认定案件缺乏证据。当时,许志永案已开庭审理结束,仅海淀法 院在开庭审理新公民案,检察院没有理由不提供原件。然而,法官强 行推进庭审,并不支持被告人、律师提出的核对原件的要求。

隋牧青、蒋援民二位律师在法官继续违法袒护检方后,认为司法 程序遭到严重践踏,在征求各自当事人同意后,决定退庭。法官阻止 隋牧青律师退庭。这一过程有反复,但并没有影响庭审继续。张科科 和常玮平律师留下来继续分别为丁家喜和李蔚辩护。4 月 9 日,法庭按 预定计划顺利完成对丁家喜和李蔚的庭审。

审判长范君威胁隋牧青和蒋援民律师,称将发司法建议惩处隋、 蒋二位律师。隋牧青律师退庭后,法院以“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对隋 牧青律师罚款 1 千元。

至于隋牧青在看守所对当事人陈云飞拍照一事,我不做评论,只引述一些律师的看法:

没有任何一部公开的法律法规禁止律师在会见在押人员时拍照、 录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第 31 条第 2 款中规定,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时可拍照、录像。

我看到的消息是陈云飞在看守所遭受酷刑和虐待。

现在,广东省司法厅对隋牧青律师真正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辩 护行为不但不褒奖,反而与违法的公检法部门一起迫害隋牧青律师, 不知道广东省司法厅是在维护律师执业权益,还是要限制律师执业权 益?要把中国的律师制度践踏成摆设吗?!

特此作证!

  

附:李蔚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证人:李蔚

二○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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