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0日11:25,余文生妻子许艳告知徐秦,余文生被妨碍公务罪刑拘,十几国保正在对其办公室和住处收查 。
中国独立人权观察员徐秦向全体中国公民发出呼吁,一起站出来谴责北京石景山区公安分局将依宪向中共19大二中全会提出修宪建议的公民余文生以妨碍公务罪刑拘的违法行为。呼吁习近平先生责成北京石景山区公安立即放人!
徐秦作为中国独立人权观察员提出谴责和要求习近平先生责成北京石景山区公安立即放人的宪法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背景中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1982公布并施行以来经历了1988、1993、1999、2004年四次修宪。故公民余文生提出修宪建议是有其法律依据的。
2、宪法总纲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打击压制报复!
故公民余文生通过公开信的方式致中共十九大二中全会中共中央委员会及各位委员,是在践行公民的向代表国家权力机构建言的权力和义务。其建议非但应该得到十九大二中全会的重视和讨论;其公民意识和践行公民义务的行为更应得政府的张扬!
结果却是反其道而行之,依法履行“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打击压制报复!”的公民余文生在发表修宪意见书的第二天遭遇首都公安干警公开迅速出击,以“扰乱公务秩序”罪名刑拘。
徐秦强烈质疑北京公安部分干警对意见公民余文生实施了打击报复的目的,有涉嫌镇压民意,制造事端,蓄意颠覆《宪法》,抹黑习近平先生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中国梦。
徐秦敢问中国党政最高领导人习近平先生,发生在北京公安公然抓捕意见公民破坏宪法,给19大二中全会抹黑的行为,您是否知情?是否您亲自命令?如若不是,请您立即命令北京公安释放履行公民职责和义务的余文生先生,以正视听!扬正气,去鬼魔!
中国独立人权观察员徐秦报道
2018-01-20 13:10
附一、余文生妻子的呼吁;附二、关于修宪的公民建议;附三、宪法相关规定;
附一:【余文生被抓已经约16小时,现在还没回来,我也没收到法律文书】黄汉中律师和我去石景山区古城派出所,石景山区古城派出所说,余文生不在它们那里,余文生在石景山分局办案中心。黄汉中律师和我到达办案中心,传达室电话后告诉我们,说余文生不在办案中心,办案中心也不知道这个事情。
所以现在余文生被谁抓走了?涉嫌什么罪名我都不知道。
明天早上6:30左右应该就到24小时了。我个人认为余文生这次应该会被抓捕了,因为中国当局一定不容忍余文生《修改宪法的建议》《罢免习近平,推行政治体制改革》《起诉政府雾霾治理不力》《代理709王全璋律师案》《涉嫌支持香港占中被抓》《办理维权案件》等这些依法的行为。
我作为他的妻子会努力,但是我也做好最坏的心理准备,接受一切最坏的结果,会为他维权,哪怕它们也把我抓捕。请大家关注与帮助余文生和我的家庭。
也谢谢帮助我们的各界人士,请大家继续关注与帮助我们,谢谢!!!
余文生妻子许艳
2019.1.19
附二:
《关于修宪的公民建议》—— 余文生致中共十九大二中全会的公开信
中共中央委员会及各位委员:
由于中共2018年1月18、19日酝酿修宪,余文生作为从事法律工作近2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律师,提出以下修宪意见,供中共执政当局参考。
一、建议删除“宪法序言”。“宪法序言”在宪法及法律上不具有实际约束力和实际宪法意义,在实际应用上会产生争议和歧义,建议将“宪法序言”的相关有用内容“条文化”或纳入“宪法解释”,其他内容予以删除。
二、建议国家主席差额选举产生。国家主席作为国家元首,等额选举类似于任命,没有任何选举意义,对国家、对公民社会、对世界各国都不具有公信力。
三、建议取消军委主席,其部分职权并入国家主席职权范围;建议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通过产生。由于国家主席、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都是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其产生方式,影响了国家主席作为国家元首的权威性,不利于国家主席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国家主席应该自动具备军队最高指挥权,取消军委主席职位,并入国家主席职权范围,可以加强军事执行力及军事合法性。
四、建议取消军事委员会,其职权并入国防部,并受国务院领导。军队是国家的军队,军队不能凌驾于国家之上,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理应代表国家领导军队。
四、建议宪法设专章规定“政党管理制度”。任何政党都应在国家行政机关(司法部或民政部)登记,任何政党都必须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管理,任何政党都不能凌驾于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上。
五、建议撤销没有宪法依据的政治协商会议。
建议人:余文生
2018年1月18日于北京
附三 :
《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