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庄磊:公检违法我坐牢——申请国家赔偿系列报道之三

继日前向福州市仓山区检察院提出因其错误批捕而致我身陷囹圄的国家赔偿申请,后收到其作出的仓检赔申通【2017】1号《审查刑事赔偿申请书通知书》以“已过法定时效,丧失请求赔偿”,驳回我的国家赔偿申请。我于前天寄出代理人纪中久律师为我撰写的《司法赔偿复议申请书》,我们认为:国家赔偿时效应该从我接到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以鼓检刑申复决【2015】1号刑事复查决定书送达的时间作为国家赔偿的时效起算点,而仓山区检察院不说明赔偿时效的起算时间,更没有提供任何法律依据就驳回了我的申请,这对人民群众的赔偿请求是极不负责的,更是意图逃避法律责任。以下为《申请书》全文:

司法赔偿复议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庄磊,汉族,1964年7月6日生,住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西庄路西庄小区13座204单元。电话:13107606333

委托代理人:纪中久,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地址:杭州市花园岗街113号金通国际大厦A座1104室。联系电话:13735439911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住福州市大坪路326号

法定代表人:郑东,检察长。

赔偿请求人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的仓检赔申通[2017]1号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现申请复议。

复 议 请 求

一、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仓检赔申通[2017]1号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

二、责令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赔偿,具体包括:

1、错误羁押50天,赔偿金为51259元,取保候审482天,赔偿金为62392元;

2、因违法羁押造成赔偿请求人与陈颂歌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处理不良资产事宜的合同无法履行,导致办事处破产,直接损失53.9万元;

3、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三、责令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向请求人赔礼道歉,为请求人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事 实 与 理 由

2013年12月11日,申请人在北京出差途中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月29日转为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对申请人不起诉决定书。由于该不起诉决定书只字不提侦查部门违法拘留、批捕部门违法逮捕等行为的违法性,我按照该文书的提示要求进行刑事申诉复查。2015年10月10日,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以鼓检刑申复决[2015]1号刑事复查决定书维持了该不起诉的决定。两年来,没有任何机关和案件负责人对申请人被羁押迫害的事情向申请人作出任何说明。没有任何机关和案件负责人向申请人释明法律救济途径。无奈之下,申请人2017年9月30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7年10月1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通知我“赔偿申请超过法定时效,丧失请求赔偿权。”

我认为该院不说明赔偿时效的起算时间,对人民群众的赔偿请求极不负责。请求人认为国家赔偿时效应该从请求人接到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以鼓检刑申复决[2015]1号刑事复查决定书的时间,即2015年10月10日起算。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之所以请求人对不起诉决定书提出申诉,是因为该文书对于拘留机关、批准逮捕机关的违法行为没有论述。法律给予了申请人申诉的权利,申诉是进一步确定司法行为违法性的正当举措,因此应当以刑事复查决定书送达的时间作为国家赔偿的时效起算点。

现请你院主动承担侵害公民自由和人身的法律责任,为人民负责,为法律负责、为历史负责。

此致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人:庄磊

          2017年10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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