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3日,贵阳小河法院对黎庆洪等56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黑社会罪成立。黎庆洪的辩护律师周泽在听完宣判后,含泪发出了一声哀鸣:“刑辩已死!”一个多月后,周泽等十余名本案的辩护律师,在为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同时,还干了两件颇有争议的事情:一是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本案一审法官违法犯罪;二是向贵阳市公安局申请游行,以抗议本案的审判不公。
在贵阳小河案一审宣判后,北京的一位维权律师以严厉的口吻对我说:对于那些明目张胆违法办案的人员,不论在案件的那个环节,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刑辩律师应当毫不犹豫地进行举报。因为这些人的行为是在犯罪,而我们如果视而不见,不采取行动,那我们就是失职,严重的失职!
我也是贵阳小河案的辩护律师之一,我的当事人蒙祖玖也被小河法院冤判。我没有发出“刑辩已死”的哀鸣,我也没有对一审法官进行举报。当然,我更不会参加游行的申请,虽然我明知这个申请不会被批准。我没做这些,与我的做事风格有关而与我的立场无关。其实,我是同意并且支持周泽等律师的行动的。
举报、游行、网络直播、公布录像,近期还有一位律师在微博上向某地官员宣战。这些可都不是律师的主业,或者说根本就不是律师的份内事情。已经有人对周泽等刑辩律师的做法提出了异议。除了那些不值一驳的五毛党言论,大部分人的观点为:刑辩律师,依照法律程序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就行了,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在法庭外搞这些事情,这会干扰司法独立。业内也有资深律师认为这样进行炒作会自毁律师形象,并且告诫道:要做技术型刑辩律师,不要做炒作派。我觉得外界的评论和业内的告诫貌似公允,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
2011年,我参加了“北海案”的辩护。我与其他同案辩护律师一样,希望办案机关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审判、公诉、辩护三方各司其职,圆满完成本案的审理工作。开始,大家都希望做一个技术型的辩护律师。可这只是一厢情愿。
此案是一件五名被告人的“故意伤害”案,2010年即已经开庭审理,当时由广西的杨在新等四位律师担任辩护人。可是在第三次开庭后,杨在新等四律师被侦查机关抓起来了,罪名就是“辩护人妨害作证”(刑法第306条),同时被抓的还有几名辩方证人。这样一来,五名被告人一下子没有了辩护律师。于是,以律坛怪侠杨金柱为首的十余名来自各地的刑辩律师,在为杨在新等四律师维权的同时,也为五名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此案辩护工作的艰险过程,从庭审结束后总结的本案辩护律师的“五不精神”可以看出。所谓“五不精神”,就是“吓不走、打不怕、累不倒、拖不垮、气不死”,具体为:
1、吓不走:辩护律师们数次收到威胁短信,要我们放弃此案的辩护,否则“走不出北海”;还有不明身份者的跟踪和监视;在北京开会研讨,会场被搅局。
2、打不怕:第一次被打是在宾馆,陈光武律师和李金星律师遭到自称是被害人家属的打骂;第二次被打在看守所外,仍然是这些人对前来会见被告人的律师进行漫骂、撕打;第三次在北海中院门口,休庭出门的律师被不明身份者追打,徐天明律师的眼镜被打掉。
3、累不倒:每天白天开庭,晚上准备。经常发现有的律师房间半夜三点还亮灯,要么还没睡,要么已经起床。有的律师感冒、拉肚子,吃点药继续坚持。
4、拖不垮:连续22天开庭(中间休息三天),许多律师是提前两三天到的。个别律师遇到他案开庭,经向审判长请假,也是快去快回。
5、气不死:开庭时被害人家属数次站起来指责,旁听席也有人谩骂;公诉人超出职责屡次对辩护律师进行人身攻击;网络上大量五毛造谣中伤;这些都忍了。就连房立刚律师在看守所被抽出裤腰带安检,也忍了。
上述“五不精神”,争来了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争来了警察出庭作证,争来了控辩双方的侦查实验。当然,也争来了法庭辩论中,每位辩护律师按照周密准备的辩护思路,完整地发表完毕自己的辩护观点。
虽然北海案到目前还没有宣判,结果还无法预料。但是如果没有上述“五不精神”,恐怕早就宣判了,宣判各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而且,杨在新等四律师也早就被投入监狱服刑了,而不会像今天这样全部取保候审在外。
在如今的司法环境中,刑辩律师要想一心一意搞辩护,一切在法庭上见分晓,几乎不可能。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都是一场抗争的过程,或者说是死磕的过程。贵阳小河案表现的尤为突出。可以这样说,没有辩护律师的死磕,此案被告人的一切诉讼权利都将被剥夺,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证人的出庭作证,鉴定人的出庭,没有死磕,想都不要想。当然,死磕就会有风险,就要有牺牲。由于死磕,有四位律师被当庭逐出法庭,数位律师被警告、训诫;由于死磕,小河法院绞尽脑汁胁迫当事人解除了27位辩护律师的委托。最严重的后果就是,参与此案和其他案件的死磕派律师,被最高法院某领导斥之为“闹庭”,“无良律师”。
刑辩之难
刑辩律师的三大难,即“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已经是老大难问题了。以我和我的同事的执业经历看,可以肯定地说,没有一个刑事案件没有遇到上述之难,甚至于更多的难。
#会见难#
会见难主要发生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不欢迎律师会见,甚至于从内心里抵触律师会见,这由其工作性质决定,所谓屁股决定脑袋,是可以理解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这里的“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就给了侦查机关宽阔的想象空间。他们变相拒绝律师会见的一个理由是没有人员可以安排陪同会见。于是,不论是一般情况的48小时内安排会见,还是特殊情况的五天内安排会见,只要一句“没人陪同”,就给破解了。而且有的侦查机关办案人员还自我解释说:“只说48小时内安排会见,没说必须在48小时内会见到。我们安排你48小时后会见也不违法”。
这样的侦查机关还与律师纠缠48小时,而有的根本就不纠缠这个,不收律师的委托手续和会见函。这一招比较绝,让你的48小时无从起算。于是,律师只得用特快专递给寄去。可是人家更有绝招,说特快专递是收到了,可是里边什么也没有。北京刑辩律师张燕生就遭遇到了这一招。无奈,她只得追着公安局长送手续,可是人家又追着她要送回来,在公安局大院中演出了一场击鼓传花。看似十分好笑,实际上显示出有的侦查机关在抵制律师会见上,已经呈现出不顾体面的流氓嘴脸了。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但是这个规定在实践中形同虚设。许多陪同的侦查人员在半路上就反复叮嘱,不能谈案情。在会见时一旦发现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涉及具体案情,便会予以制止。其实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得谈案情。不谈案情会见还有什么意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二)提到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就是可以谈案情。而《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更详细,其第6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案件以下情况:(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三)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四)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七)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按照这个规定,更可以谈案情了。因此,我在侦查阶段会见时,都带着这两个规定。一旦侦查人员不让谈案情,我就拿出来给他看。有时见效,有时无效。
侦查阶段的会见,侦查机关派员在场是有法律依据的。而到了审判阶段还在场,则没有法律依据了。可是有的侦查机关就公然这么干。我在北海看守所会见我的当事人时,就有数位公安人员试图进入会见室,被我阻挡在外。另有一位看守人员试图坐到被告人身边,我提出异议后他移到门外,但仍然坐在那里监视。我质问“你是什么人,为什么坐在这里?”他回答说是看守所的人员,坐在这里休息一下。我哭笑不得。而我的背后,数名公安人员仍然在来回走动,以恐吓被告人。结果被告人被吓得不敢说话。此案其他辩护律师也有此遭遇,有的会见成了哑巴会见,被告人一句话不说。
看守所有时也在抵制律师会见上扮演不光彩的角色。如北海案的前期,对外地辩护律师百般刁难。除了要登记律师证,还要登记身份证,缺一不可。《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由此可见,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而该看守所却硬要律师拿去法院盖章。更有甚者,这个看守所还要单独给我们这些外地律师安检。我当然拒绝,我说这些都没有法律依据,请你们依法办事。经过全体辩护律师的抗争,该看守所不得不纠正了错误,我们得以会见。
几年前我到湖南的一个看守所要求会见,案件已经到审判阶段了,按理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可是该看守所说检察院打了招呼,此被告人不能见律师。我去与看守所长理论,所长说你们北京律师会说,我说不过你,我走。说完就上车跑了。此景使得我目瞪口呆。
最近也是在湖南,陈光武律师去会见一个审判阶段的被告人,看守所告诉他不能会见,因专案组“封监”了。我们听到“封监”这个词感到费解,实在想象不出专案组有什么权力这样搞,也实在不理解看守所为什么要配合它这样乱搞。面对此情此景,我们立即决定采取三项行动:一是向省市有关部门投诉;二是向法院起诉;三是微博直播。经过一番折腾,该看守所同意会见了。
贵阳小河案一审宣判后,王誓华律师作为一审辩护人前去会见被告人,以便征求上诉的意见。该看守所告知不能会见。问何由?答复说接上级通知。问为何别的律师可以会见?答复说别的律师没上名单,你上了名单。王誓华律师一看名单,果然有一份本案被告人及其律师的名单,名单上王誓华律师和杨学林律师的名字后做了记号。由于我的当事人已经取保候审在外,我就不需要去会见了。要不然,我也会有此遭遇。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就是申诉阶段的会见问题。律师会见关押在看守所里的被告人,虽然不是那么顺利,但起码是有法可依的,在《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里都有明文规定。但是当被告人被终审判决(裁定)定罪判刑后,他就被送进了监狱,此时如果他仍然不服,想委托律师代理他的申诉,或者他的亲属委托律师代理申诉,律师如何到监狱里来会见他呢?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没有规定。而《监狱法》的所谓“通信、会见”,指的是其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这里也没有说可以会见律师。另外,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恰恰遗漏了律师代理提起申诉的会见问题。
如此一来,申诉阶段的律师会见,无法律保障。
律师会见,到底是一人还是两人,目前全国各地不一样。《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按此规定,如果被告人请一名辩护人,当然就一位律师会见。再增添一个陪同会见的律师,既无必要,也不经济。近几年来大部分省市均可一人会见,可是还有的地方强行规定必须两人会见。这导致我们在去某地会见之前要先问明白,你们那个地方是如何规定的?以便决定要么两人去,要么到那里的律所请一位陪同的律师。如果你看到有的地方看守所边上的律所铺子打出“陪同会见”的广告,就说明这个地方会见需两人。还有更奇怪的,某直辖市除了一家看守所需两人会见外,其他的看守所均已经可以一人会见了。不知道这一家为什么还在坚持必须两人?
#阅卷难#
自2008年新《律师法》实施以来,阅卷的问题有所好转,大部分地方都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但是在阅卷的方式及复制的问题上,各地不一。如有的地方规定只能复印不能拍照,而有的地方相反,规定只能拍照不能复印。有的地方只能阅证据卷,不能阅程序卷。
最近我到号称阅卷改革的广州市检察院阅卷,发现并不是像宣传的那样方便。一是他们分AB卷,所谓A卷就是程序卷,B卷就是证据卷。一般经过预约会先让你阅A卷,而B卷还要等另行通知。也就是说,你想一次搞定是不可能的。二是只能拍照,而且是对着电脑拍照,不给你纸质的卷宗。这就使得复制的卷宗的清晰度大打折扣。我问为什么不可以从电脑直接打印?书记员回答打印的费用不好收,物价局没有批。我又问为什么不可以直接用优盘拷?没有得到回答。
现在的卷宗除了纸质材料,还有刻成光盘的视听资料。这些材料,要么只见证据目录上有,不见真家伙;要么有光盘,但是不让复制。北海案经过辩护律师的艰苦抗争,最后法院同意复制。而我与杨金柱、陈光武律师在南昌辩护的一个案子,法院死活不让复制光盘。
#调查取证难#
立法上,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被限制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说:“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按此规定,律师到任何单位去、找任何人调查取证,人家都可以拒绝。现实中证人拒绝律师取证是可以理解的,他们害怕。我已经经历过不止一个案子,在我找了证人后,侦查机关又去找证人,或者将证人传唤过去。客气一点的是了解证人向律师说了什么,不客气的就威胁证人改变其对律师的说法。
#证人出庭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 (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但是这个规定几乎得不到执行。控方证人不出庭已经是常态,而不管是不是符合上述四种情况。虽然辩护律师经常以某控方证人未出庭而否定其证言的真实性,但是从来未见法院接受这个观点。现在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即便辩方自己的证人,也难以获得出庭的机会。贵阳小河案,以全体被告人下跪哭天喊地为代价,才换得少量证人的出庭。
2011年我与周泽律师在北京丰台法院为一个被告人辩护,我们的十几位证人在法庭外站了两天,法官就是不让出庭。在我宣读了几位证人名单后,法官说这几位证人公安机关已经取过证,所以不用出庭了;我再宣读几位,法官说这几位证人你们律师已经取过证,也不用出庭了;我宣读最后几位证人名单,法官说这几位证人公安和律师都没有取过证,说明不重要,所以没有必要出庭了。当我们提出异议时,法官的法槌敲得震天响。我当时就感叹道:刑辩律师还要有好的心脏!
庭后,我们联名向有关部门反映审判违法,使得该院再次开庭,全部证人得以出庭作证。
#二审开庭难#
二审不开庭似乎已经成了惯例。然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是不应该成为惯例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可见,开庭是原则,不开庭是例外,而且必须符合“事实清楚”的条件。贵阳小河案,在明显的一审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在起诉书57名被告人而判决书变成56人,并未作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在全体辩护律师的一再要求和呼吁下,贵阳中院仍然坚持不开庭。
我曾经在山东某中院办理过一个二审案子。当我来到法院向主审法官提交了委托手续后,法官把卷宗给我,说你就在这里看一下,马上写出辩护词给我就行了。我说可能一下子写不出来。法官说那你就口头说一下要点,我记一下,形成一份笔录,就等于合议庭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我对这位法官如此轻率又如此坦率非常吃惊。我说我不会如此办案子,我要回去钻研案卷后才能写出辩护词。其实,人家早就打算不开庭了,甚至如何判都已经定了。辩护律师就算花再大的力气写出的辩护词,除了起到对得起自己良心的作用外,无他用。
刑辩之险
#法律风险#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著名的306条款。
我当然不认为律师界是那么的纯洁。律师界,不论是民商事律师还是刑辩律师,由于个人素质、品格和追求的不同,也会出现为实现某种目的而铤而走险的现象。伪造证据,虚假诉讼,教唆证人作假证,这样的律师是有的。但是由于这样的律师往往与司法人员相勾结,外在表现比较低调,所以真正被查出的没有几个。刑法第306条对他们没有实际意义。
相反,从近几年的几个典型案例来看,被构陷于此罪的恰恰是敢于真辩,敢于较真的律师。这样的律师在办案中积极调查取证,不勾兑,不妥协,他们往往成为公权力的眼中钉,极易成为职业报复的对象。李庄是如此,杨在新等北海四律师也是如此。周泽律师在参加贵阳小河案一季二审辩护时,坚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绝不妥协,结果被该案的侦查机关列为调查对象。此案案卷中有一本卷宗,就是专门调查周泽律师的。有一段时间,周泽律师的朋友甚至要隔三差五给他打个电话,看看他是否被抓起来了。
李庄为了给他的当事人辩护,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办案机关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特别是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问题。由于李庄的较真,惹恼了侦查机关,结果被认定以“眨巴眼睛”的方式触犯了刑法306条,一季被定罪判刑。为了阻止李庄服刑到期出狱,重庆方面又启动了二季,试图以李庄几年前在上海办理的一个孟某的案子,再次追究所谓“漏罪”。我在担任李庄案二季辩护律师的过程中,通过阅卷和调查取证发现,李庄不但一季的罪名是莫须有的,二季的指控也是构陷。而且这两季的指控材料,反而证明了李庄是一个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的好律师。就二季的孟某案来说。李庄接受委托担任孟某的辩护人后,立即于2008年5月4日会见了孟某,并开始查阅案件材料。然后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孟某拟定了无罪辩护方案。至2008年7月30日开庭,李庄数十次从北京赶到上海,先后八次会见孟某。其还向法庭提交了45份证据,仅证人就达23名之多。戴某某在2010年8月24日的证言中说:“李庄在法庭表现好,跟之前聘请的律师比起来敢于说话。”朱某某在2010年9月14日的证言中也对李庄的辩护工作给予了肯定:“李庄的辩护才能不错,能够把我想说的话都说出来。”
北海案中的杨在新四律师也是这样。2009年11月19日,广西北海渔轮厂附近海域发现一具漂浮男尸,经查死者系黄焕海。警方随后将与黄焕海等发生纠纷的裴金德、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人抓捕归案。该案提起公诉后,杨在新等四位律师接受委托,分别担任裴金德等四人的辩护人。杨在新等律师阅卷发现,案件除了漏洞百出的被告人供述之外,无任何客观证据。会见时四被告人均讲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杨在新律师根据被告人提供的线索找到了证人,并且采用同步录像的方式向证人调取了证言,证人证明了被告人裴金德没有作案时间,当天没有到第二现场的事实,否定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控方对此大为恼火。鉴于此案已被列入命案必破的典型,办案人员立功的立功,授奖的授奖,岂能推翻?于是就只能抓律师了。我在接替杨在新四律师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过程中,通过阅卷、调查取证、侦查实验以及长达22天的两次开庭,发现杨在新四律师当初的观点是正确的,当初的做法是合适的,没有一点违法之处,与刑法306条根本不搭边。将他们抓起来,完全是侦查机关为掩盖自身的错误而采取的职业报复。
类似情况,我本人有过一次有惊无险的遭遇。那是两年前我在西部一个少数民族地方办理的一个职务犯罪案件。由于我在法庭上指出了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并且要求法院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使得控方觉得很不能接受。休庭后不到半个小时,我就接到当地检察长的电话,要我到检察院去一下。我知道来者不善,但还是同意去一下。一来我觉得我在辩护中没有什么问题,要是不去反而被人家认为心虚;二来此地极为偏远,人家不让我走,我是走不脱的。去了之后,还没等坐定,呼啦啦进来七八个人,样子怪吓人的。检察长问:“你在法庭上说我们刑讯逼供,你有什么证据?”我说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就是我的证据,至于法庭是否采信,要看非法证据排除的结果,由法院确定。检察长又要我把我在法庭上如何辩护的再说一遍。我说这不合适,一来你们没有向我出具传唤手续,我没有义务回答;二来你们这样做是在调查法院的审理,这你们出庭的检察员都清楚,问他就行了,或者你们可以查阅法院的庭审笔录。最后在我的坚持下,他们没有做笔录,只是双方各自做了记录。谈话进行了两个多小时,表面还算和气,但暗含凶险。我在来时已经嘱咐了被告人的亲属,万一我被扣住,你们应该如何如何。
#人身风险#
2006年5月,我与北京的几位律师到山东一个革命老区办案。此案的当事人是一个盲人,因其办理的维权事务触怒了当地政府,结果其本人与几位亲属被以某种罪名刑事拘留。我们向当地公安部门递交了要求会见的手续后,就等待48小时内安排会见。没有想到的是,自此时开始,我们的一举一动都被一种不明的势力所掌控。我们住的宾馆,被24小时监控;我们打出租车外出,时刻被假牌照车辆跟踪;我们交涉安排会见事宜,反被传唤调查,威胁拘留;最后,被数名彪形大汉威胁暴打,被假牌车辆追逐赶出该地。后来因办理此案,北京律师李方平在前去该地的大巴上,被人用铁棍打得头破血流,回京住院治疗一个星期。
#执业风险#
执业律师,是由执业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执照的,而且这个执照每年都要年检。一旦某个年度年检通不过,那么这个律师在这个年度就不能办案子了。而一旦执照被吊销,那就等于被打破了饭碗。《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按照上述规定,李庄是受到刑事处罚的律师,其执照当然被吊销,这个标准是好把握的。现在出现的问题是,在吊销执照的标准把控上,律师心里无底,不知道自己因为什么事情,在什么时候就被吊销了执照。如北京有两位维权律师,仅仅因为在一个案件的开庭时因抗议法官不公而退庭,就被吊销了执照。还有的律师因为参加了一些敏感案件的辩护,也被吊销了执照。从被吊照的几个实例来看,原因似乎不是这些律师违背了律师职业道德,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相反,这些律师被吊照后,他们的当事人都感到不解甚至于愤怒,有的当事人反过来四处奔走,为他们的律师维权。
除了吊照,最普遍的就是不予年检或者迟缓年检。湖南的杨金柱律师竟然被在执照盖上“考核不称职”的章,成为天下大笑话。就我与杨金柱律师合作办理的几个案件的观察,如果说杨金柱不称职的话,那么中国就没有律师能称职了。其实,在公权力的眼里,杨金柱还真的不称职。其不称职就在于没有配合公权力演戏,没有配合司法部门勾兑,而是往往揭露案件的真相。这样的律师是公权力十分不喜欢的。
#政治风险#
有的律师认为自己只办案子,从不参与任何政治派别和活动,不可能有政治风险。现在看来不是这样。最近的迹象显示,中国刑辩律师躺着也中枪。《人民日报》海外版2012年7月31日发表文章,将“维权律师”列入新黑五类之首。据我了解,其所指的“维权律师”,大部分是刑辩律师。其中就有参加了贵阳小河案和北海案辩护的律师。
刑辩之惑
我曾在一天连续接了两个电话。一个是我广州的当事人,说当地一个政法部门的人主动找他,劝他不要请北京律师了,由他们内部搞定,花点钱。还有一个是北京的当事人,说他找了一个很高级别的司法部门人员,该人告诉他此案被你的律师搞砸了,我给你找领导打个电话给下面法院,就解决了。花点钱。这两个“花点钱”的数额,我听了都害怕。这两个当事人都很信任我,问我可不可以这样做,要不要这样做。我只能回答“要是我的话就不这样做”。
我周边许多活跃在一线的刑辩律师,时常谈起这样的话题:刑辩律师有没有用?几乎所有的委托人都告诉我,从公安局到检察院到法院,办案人员都告诉他们:请律师没有用。案子是我们定的,律师能定案吗?客气点的会说:请律师白花钱;不客气的会说:律师是骗钱的。还有的被告人和家属会听到办案人员这样的话:请律师的话就判的重,不请律师的话可以轻判。而后来的结果真的如此!
关键是,连刑辩律师自己,也不知道自己的辩护能不能起作用。因为中国司法机关的操作规程,是无法从法律上对号入座的。其判案标准,恐怕没有一个刑辩律师能说的清楚。甚至于主办法官也会告诉你,这个案子怎么判连他也不知道。因为他的后面有庭长,庭长后面有院长,院长后面还有审判委员会。当然,政法委可以否决前面的一切。所以,我和许多刑辩律师最怕当事人这样的问题:我的案子会怎么判?我们一般只能这样回答:按照法律应该怎么判。但是也不一定,因为情况是复杂的。当然,我的回答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就如同一位资深大夫,对于一个普通的感冒患者问能不能治好,竟然回答“那谁知道啊”一样。
还有令人尴尬的律师定位问题。原来说,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于是乎,国家给你发工资,定职称,分房子。当然,你要接受有关部门的领导,辩护和代理意见要经过组织批准,就是上级要求你在法庭上说“完全同意公诉人意见,建议严惩被告人”,你也只能这样说。后来,律师又成了社会法律工作者,甚至于律所成了社会中介机构。于是乎,你的工资、房子,以及一切的生活必需品,就只能问当事人要了。这样一来,就出麻烦了。因为当事人给你钱,是绝对不愿意你在法庭上说“完全同意公诉人意见,建议严惩被告人”这样的话的,而上级领导虽然没有强迫你这样说,但是心里头还是希望你这样说的。于是就要求律师要“讲政治,顾大局”。如果某个律师不听话,轻则停业、吊销执照,重则干脆像李庄这样,抓起来判刑。
刑事案子收费低,这是业内普遍公认的事实。原因不外乎:一是刑案被告人大部分是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其亲属相应收入较低,无法支付高额律师费;二是国人对人身自由权利的维护不够重视,不愿意为之付出较高的代价,即便达官显贵身陷囹圄,也不情愿付出高额律师费;三是几乎所有被告人遇到刑事追诉后,其亲属的第一选择并不是花钱请律师,而是花钱找关系。等到请律师的时候,基本上没有什么钱了。我遇到相当多的当事人,在我提出要收取一定数额的律师费时,都表示不是不愿交,而是前面找关系把钱都花光了。
李庄案一季,除了提醒刑辩律师注意刑法306条的风险外,其当事人由于对律师的举报而被认定立功,可把全国的刑辩律师们吓了一大跳。最近又发生了一件事情,不但吓了一跳,而且伤心至极。法学博士李刚为赣州一个征地诈骗案的被告人辩护,一审时李刚作了无罪辩护,仍被判十年。二审时被告人与当地妥协未委托李刚,但李刚仍继续对此案进行揭露和批判。结果被告人认罪改判缓刑。没有想到的是,刚刚走出看守所的被告人竟然在公安带领下到机场登机口阻拦李刚离开,理由是他骗了一审律师费。虽经努力成功返回北京,但李刚说:“我心在流血”。
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们不能全怪当事人,甚至于根本就不能怪当事人。谁都能看出公权力在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不过这告诉我们,如果说刑辩律师提防这个,提防那个,还有操作可能的话,则提防自己的当事人,就无法操作了。这种当事人举报律师立功和带领公安扣留律师的经验如果得以推广,“刑辩已死”就不是说说而已,而是真的死翘翘了。
还有令刑辩律师措手不及的,是办案机关挑唆、胁迫当事人在关键时刻解除对律师的委托,来个釜底抽薪。这个问题在贵阳小河案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创造了奇迹。在今年一月份的开庭结束后到六月份复庭之前,先后有27位律师被当事人解除了委托。据有关被告人证实,本案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一审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多次约谈各被告人及其亲属,要求他们解除对其聘请的外地律师的委托,并以“如果配合法院的工作将得到从轻处理,否则将会重判”相威胁。这些被告人在违背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解除了对原辩护人的委托。其中就有我。
我是 2011年11月29日接受被告人蒙祖玖妻子的委托,担任蒙祖玖的辩护人。2012年1月9日开始,我参加了在贵阳143厂礼堂的庭审。庭审休息时我与蒙祖玖进行了交流,气氛融洽。他没有流露出丝毫对我的工作不满意,更没有要解除委托的迹象。而就在离再次开庭还有四天的时候,我被解除委托了。戏剧性的是,在复庭20天后,蒙祖玖又当庭要求法庭把我找回去。于是,我于7月2日开始,恢复了辩护人资格。
后来我见到蒙祖玖了解到,一审法院为了使蒙祖玖配合其违法审判,有关法官七次提审蒙祖玖,以威胁和利诱的方式,逼迫蒙祖玖解除了对我的委托。在蒙祖玖当庭要求恢复委托我继续辩护后,一审法院拒绝通知家属,也未通知我本人。当我从他处得知这一消息,于2012年7月2日来到法庭准备履行辩护职责时,蒙祖玖又受到一审法院有关人员的威胁、恐吓,企图继续阻挠我作为辩护人出庭辩护。
我被当事人解除委托,这是第二次了。第一次是2011年的乐清“钱云会之死”案,我与北京律师张凯担任钱成宇的律师。我们依法取得钱成宇亲属的委托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了律师工作职责,到看守所会见了钱成宇。钱成宇又在亲属签署的委托书上签了名,表示确认委托关系。同时,钱成宇表示此案的一审和二审也委托我们为其辩护,并当面提前签署了委托书。
后来此案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就被解除委托了。亲属对此有异议,到办案机关去交涉。但是人家出示了由钱成宇亲笔签名的笔录,内有解除对我们委托的内容。据亲属称,一审宣判后,钱成宇当庭高喊委托我们为他上诉。可是二审法院又向亲属出示了钱成宇的笔录,内有不用我们的内容。最后斯伟江律师持亲属委托书去会见,终被阻挡在外。
刑辩之光
2010年7月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经过一天的飞机奔波,把我的当事人黄立怡从新疆阿克苏的阿拉尔监狱带回广州。当他们马不停蹄地到达广州中院的法庭时,已经是晚上8点钟了。法官宣布:黄立怡无罪释放。虽然我没有亲历宣判过程,但是我从黄立怡的哥哥、姐姐打给我的电话中,感觉到了他们的激动之情。黄立怡的哥哥只说了一句话:“杨律师,你成功了!”
十一年前,二十六岁的黄立怡进了监狱,要不是今天被宣告无罪,他还会继续在新疆大沙漠的监狱里服刑,因为他在11年前被判处的是无期徒刑。十一年后的这一刻,三十七岁的黄立怡必将终生难忘。
从黄立怡案的纠正来看,刑辩律师的工作还是发挥了很大作用的。黄立怡案,经过公、检、法三个机关的把关,仍被一审法院错判为无期徒刑;上诉是一个机会,但是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是最后一次机会,结果又被驳回,而且驳回申诉通知书只有一张纸,没有任何法律分析,不讲任何道理。因此,黄立怡的冤案,如果后来没有律师的帮助,帮他继续不懈地申诉,黄立怡恐怕要把牢底来坐穿。因此,我们千万不要轻言放弃。如果我们这些辩护律师都失去了信心,那些冤案将永远得不到纠正。因为中国的冤假错案,如果不出现死人复活的奇迹,指望司法部门主动纠正几乎是不可能的。
从我所办理的刑事案件来看,刑辩律师的执业风险主要涉及调查取证工作和揭露刑讯逼供。
律师办理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这是律师的职责。但是现在恶劣的刑事辩护环境,竟然使得它成了一个问题。许多青年律师被老律师反复叮嘱不要调查取证,以免给自己带来麻烦甚至于牢狱之灾。有的著名律师以不调查取证作为经验进行推广。但是,如果黄立怡案不进行调查取证的话,既没有被立案再审的可能性,也没有被宣告无罪的可能性。因此,不调查取证,不是辩护律师的正确选择。
刑讯逼供必须揭露,而且只有辩护律师有这个条件和能力。揭露刑讯逼供本身不是目的,排除非法证据才是目的。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如果大量充斥着非法证据,而辩护律师竟然视而不见,放任其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而导致错案的发生,辩护律师是失职的。因此,在我们抱怨公、检、法部门制造冤假错案的同时,还应该反思一下,我们作为辩护律师曾经做过什么?我们应该继续做什么?
周泽律师发出“刑辩已死”的哀鸣后,又与全体贵阳案的辩护律师一起,为自己的当事人开始了艰难的申诉。而浦志强律师在重庆的一个法庭上说:“对坏的制度,我们不会忍很久”。
(转自2014年4月28日京衡湖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