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编辑手记]今天早上,南方都市报女记者周卫,在浙江省苍南县出差时遭遇警察强行进入房间检查,表明身份后被要求验尿,且不许反锁卫生间房门。记者采访敏感事件时,经常会遇到警察叔叔查房、查身份证等,面对这些情况,记者如何依法应对?仟言万语今天邀请几位律师谈谈他们的意见。
事件始末:《南方都市报》女记者周卫自述:4月24日9时许,她正在苍南县某宾馆休息,房门反锁,外挂有“请勿打扰”的牌子。门外有人敲门,她没有理睬,随后房门被宾馆经理打开,四名男性进房检查(一名警服,三名便衣),小周出示身份证、表示记者身份后,警察要求检验其尿液,周卫要求将厕门锁上遭到拒绝。
仟言万语:警察是否有权力强制进入公民的房间?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甫律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7条规定,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才可对犯罪嫌疑人或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进行搜查。因此这个事件中,警察如果是合理检查的话应该出示搜查证,否则一定是违法的。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兴律师:警察进宾馆房间进行搜查,如果没有搜查证的话,是违法的。而查验身份证的前提是出示自己的证件。具体到此次事件,苍南属浙江管辖,早在2006年,浙江就开始实行的《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对旅客住宿的房间实施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开具的检查证明。这被认为是公安规范执法素质的突破。公安执法应出具相关手续。
仟言万语:警察是否有权验该名女记者的尿?
王甫律师:基于合理的怀疑才能够检查当事人的尿液。我们不能够判断警方有没有接到关于违法犯罪的线索,但应该质疑,你为什么要检验我的尿液?如果接到举报,应该出具相关的书面文件。
姑息这样的行为发生,相当于任何一个公民在酒店住宿都可以遭到警察查房检验尿液,这是完全错误的。且应注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8条规定,进行搜查时,除了出具搜查证,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被搜查时必须有见证人在场。
王兴律师:《禁毒法》第32条规定,对于涉嫌吸毒的人,警察有权利强制进行检查。问题在于吸毒嫌疑怎么证明;这个事件中警察到底是接到举报还是临时发现所谓的嫌疑;如果接到举报,没有道理是口头的盘查而是该有书面的文书,如果是临时发现线索,那就该说明有什么依据怀疑该名记者有吸毒的嫌疑。
仟言万语:警察是否有权阻止该名女记者反锁厕所的门?
王甫律师:作为一个男性警察,去要求一个女性公民不锁门收集尿液是不恰当的。我认为公民完全有权利拒绝。检验尿液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对身体的搜查,我们国家的行政诉讼法有很明确的规定,对于女性犯罪嫌疑人或是违法行为人,必须由女性警察去进行搜查,男性警察这样做不仅是违反法律的问题,还是执法素质低下的表现。
王兴律师:一般来讲,如果是搜查的话,由女性工作人员执行是肯定的。但所谓的提取尿液,只是有规定应当尊重被检察人员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相关法律并没有特别具体的规定。但这件事从根上就是违法的,所以后面的行为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仟言万语:记者在遭遇这样的情况时,该如何应对?
王甫律师:我觉得除非紧迫情势,否则应该拒绝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直接面临现实的危险或是威胁,任何一个记者从安全的角度出发,先配合,再控告。
注意不要轻易把你的手机交给对方,应第一时间传出信息给亲友,最好一边交涉,一边用手机和外界交流。有条件的话可以进行录音录像,即使偷录也不违法,这是一种监督。
王兴律师:在面临检查时首先应该要求对方出示证件,随后可以用手机拍照或者开启录音笔记录,当然越秘密越好。随后才出示自己的身份证件。另外多套套话,什么原因,有举报还是临时检查,检查的话是否所有房间都有检查。
对于这个宾馆也该投诉,有什么权利打开我的房间,对于这样的行为应该公开、曝光。至于事后追究,即使起诉太耗时,难度较大,可能作用很小,投诉可能更直接一些。
根据相关规定,侦查人员不用搜查证也能进行搜查的情况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完)
作者简介:卫诗婕,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系大二学生、仟言万语内容编辑。新浪微博:卫诗婕要做个好姑娘。本文由仟言万语独家原创,转载请注明消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