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点说明
1、本调查报告采用的信息主要来源于网络搜索获取的资讯和报告人亲身经历的事件;
2、由于信息来源的局限性,本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可能不完整、不全面。
二、有关批评抵制中国律师年检和违法收费的大事记
(一)2001年,河南律师李苏滨、李午汜打响了抵制律师年检违法收费的第一枪!
李苏滨原是河南洛阳市的一名律师。2001年11月10日,他向洛阳市西工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洛阳市司法局和洛阳市律师协会向他收取2500元年审注册费的行为违法。这一起诉,引起了全国律师的密切关注。
我国的律师制度是在1979年开始恢复重建的,当时律师事务所是各地司法局所属的一个部门,每年要向司法局交纳部分费用,叫作律师管理费。当时的律师是国家工作人员,除了国家工资外,还有自己的办案提成,上缴管理费也是无可非议。1996年,《律师法》颁布以后,律师从司法行政部门分离出来,不再享受国家的财政拨款,成为社会法律工作者;1999年,国家财政部和国家计委下发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取消向律师收取的管理费。但在国家明令取消律师管理费之后,全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开始向本辖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收取律师事务所年检费和律师注册费,收取的标准各地不一,河南省司法厅收取省直所律师年审注册费每年3000元、市直所律师2500元,有的地方收取律师年检注册费高达8000元。
律师年检注册费很多地方都在收,很多律师都在交,对交费不满的律师也很多,但是真正跳出来打官司的,李苏滨却是全国第一人!
就在李苏滨律师状告司法局后五个月,洛阳市司法局的一位负责人突然宣布:对李苏滨的律师执业证暂缓2002年注册,理由是八年前李苏滨“私自接案”、“私自收费”。八年前,也就是1995年,洛阳市老城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逮捕了李苏滨,但在关押371天后以该案不属本院管辖为由,将案件移交到西工区检察院;20天后,李苏滨被取保候审,两个月后,西工区检察院以李苏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撤案裁定,但同时认为李苏滨的行为构成了私自收费。1997年6月,李苏滨开始了长达5年的申诉之路,几经周折,最高人民检察院最后作出了与西工区检察院撤案决定相同的复查决定。2002年10月23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洛阳市老城区检察院支付李苏滨被羁押391天的赔偿金16930.30元;西工区检察院将没收李苏滨的45000元及摩托车一辆予以返还。2002年11月29日,《洛阳日报》刊登了律师李苏滨终获国家赔偿的消息。
到这个时候,八年前的事也算是有了一个结果。可是,李苏滨状告司法局收取注册费违法是在2001年11月20日,也就是说,一个官司还没完,他就又主动找了一个官司,告的还是自己的顶头上司,这就注定他因此要历尽波折。在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的双重压力下,李苏滨律师去法院撤诉并给写了一份检查,希望重新获得注册的机会。
就在李苏滨撤诉的前两天,洛阳市的另一个律师李午汜,以同样的理由再次将洛阳市司法局推上法庭。李午汜曾经是一名军人,转业回家后先在一家工厂工作,1981年通过招干考试进入洛阳市司法局成为一名律师。但在后来律师改制的过程中,他回到机关在司法局宣教科担任助理研究员,2001年6月从司法局病退担任专职律师,是李苏滨的同事。2002年5月,他向洛阳市西工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洛阳市司法局收取年审注册费违法。
2002年12月6日,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洛阳市司法局未能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取律师年审费的证据,且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费收据也未使用财政主管部门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故依法认定被告收取原告2001年的年审注册费的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胜诉的结果让广大律师欢欣鼓舞,认为这是12万之众的所有中国律师的胜利。但李午汜却在2002年12月30日突然被他所在的洛神律师事务所开除,理由是李午汜从事律师工作后,大肆宣扬封建迷信思想(注:指《易经》),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其言行严重背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003年2月14日,洛神律师事务所在《洛阳日报》上刊登了声明,称“李午汜和李苏滨已被洛神律师事务所清退,两人行为后果均须自负。随后两位李律师提起侵权诉讼,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洛神律师事务所败诉。从此,中国维权律师破茧成蝶,从无到有不断成长壮大,直至冲出亚洲,走向世界。
(二)教授、名律著文质疑律师年检何时休?
2014年3月24日,中国有名的杂志《财经》在2014年第9期(总第388期)“法眼”栏目刊登了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社会学系、法学院助理教授,美国律师基金会研究员刘思达教授的文章,标题为《律师年检何时休》。刘思达教授从2014年2月19日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宣布实施多年的企业年检制度自3月1日起正式停止这一重大法律事件,回顾延伸到律师的年检制度,指出:每年的春夏之交,每位中国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都要经过当地司法局的年度检查考核,与年检“绑定”在一起的则是向当地律师协会强制性缴纳的会费。其中,律师缴纳的个人会费由数百元到几千元不等,事务所缴纳的团体会费则往往高达一两万元。对于这项带有寻租意味的制度,许多律师深恶痛绝。企业年检取消的消息公布后,法律界也出现了关于取消律师年检的强烈呼声,甚至有多个省份的律师联名写信,要求取消这项不合理的制度。刘教授的文章分为“年检的由来”、“震慑的手段”、“改善的空间”三个部分,对律师年检制度的产生、存在与发展、作用和目的以及律师要求废除年检制度的前景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论述,认为:即使在现有律师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年检制度也存在改善的空间。
同年6月11日,中国另一家有名的杂志《民主与法制》刊发了著名律师陈有西的文章:现代企业制度与律师业发展——关于取消律师所和律师年检的几个问题。陈有西律师同样从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停止企业年检,注册资本也从实缴制变为认缴制这一重大利好消息入手,从 “律师行业的两个基本属性”、“中国律师业的发展,需要引进现代企业制度”、“律师业年检同公司年检的不同”、“律师为什么普遍要求取消年检”、“律师所和律师年检应当取消”五个方面进行了周密的分析论证后,指出:政府和司法行政管理机关非常坚持年检不能取消,主要有两大因素,一是不年检收不上费;二是不年检整顿律师业就没有了抓手。从这些动机和目的看,年检已经脱离了行业资质审查的本来属性,成了行政管理的措施。有好多业务素质和资本信誉上都合格的律师所和律师,由于政治的因素而被不通过年检,丧失了经营和从业资格,用这种衍生的手法来附加整治律师,显然是不妥当的。律师所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确实要考核,但应当不同年检挂钩,更不能同收费相结合,作为要挟收费的手段,而应同评优、总结、考核等行政措施相结合,不定期进行。律师是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是官方治理国家的重要依托力量,不是制造麻烦、提高社会管理成本的消极力量。因此,国家要大力扶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变管理为服务,为律师业松绑,为律师业开路,而不能只知道管死和整顿。要引进现代企业制度,取消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检,具有正面意义和迫切性,可以迅速支持这个行业的壮大发展。我们期望司法部也能够解放思想,以开拓精神清理旧的规章制度,跟上中央和国务院的步伐。
(三)各地律师强烈呼吁取消律师年检和违法收费:
1996年5月,第一部《律师法》颁布后,国办律所逐步改制,律师事务所从司法行政部门分离出来,不再享受国家的财政拨款,开始自食其力,成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因此,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取消对各地律所收取的管理费。几乎是在管理费被取消的同时,在司法部没有制定任何规章,国家没有任何政策支持的情况下,许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同级财政厅、物价局报送了一个申请文件,由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出具一个批复函,开始向辖区的律师事务所收取“年检费”,向律师收取“注册费”,费用的收取标准全国各地不一,从几百到几千几万,上下浮动。2009年国家清理行政收费,年检费又变成了律师协会的年度会费。
2008年新的《律师法》实施后,对律师个人的年检注册改为律师协会的考核了,但实际上是“换汤不换药”。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公开制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规定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要由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执业证》上盖章确认;司法行政机关对律所的年度检查也要与律协对律师的考核结合。一句话,律师的“娘家”与“婆家”互相串通,不交律协会费就不能通过年检考核,以致近几年来关于律师年检、律协收费等连带话题争议四起。
早在2007年,就有武汉市的两名律师联合了全国50多名律师上书司法部,建议取消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制度。
2014年2月28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改革市场主体监管制度,将市场主体年度检查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国家工商总局率先下发通知,自当年3月1日起正式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注册资本也从实缴变为认缴。新政出台,引爆律师界关于取消律师年检的无限遐想,多年争议不休的行业议题再次进入大众视野,北京律师邓树林率先在微博上倡议“强烈要求废止律师年检”,引起各地肖芳华、张培鸿、张彦恒、陈山海、贾军武、吴绪奇、刘卫国、李先锋、王怿青、刘永利、周立新、李光明、王强、邢波、冉杰、杨彬轩、王万琼、王才亮、劲松等许多律师的强烈共鸣,纷纷呼吁停止律师年检!紧接着,四川律师冉彤邮寄快件要求司法部信息公开“取消律师事务所注册资本和年度检查的进展情况”;著名行政诉讼律师袁裕来也在网络上呼吁“应当取消律师事务所年检和资本实缴”,并引来迟夙生、游飞翥等众多维权律师的响应。
2014年3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最后一天,由四川律师冉彤发起的12个省份的60名律师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司法部寄出了联署建议信,建议“废除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检制度”,称“此举是回应国务院简政放权废除年检的改革精神,希望借全国‘两会’召开的契机,将这一律师界呼吁了多年的问题再次推到前台”。律师们在致司法部的《尽快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和注册资本实缴制度的呼吁书》中说,“司法部现行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对律所进行年度检查,评比优劣;按照规模大小、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立律所必须实缴10万到1000万的注册资本,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验资报告的规定,沿袭了计划经济的做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改革精神相悖。这些规定不利于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在致国务院《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并予以撤销的公民建议书》中说:“《考核办法》规定“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甚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超越了律师法规定的处罚范围”。
冉彤律师为此接受了有关媒体的采访,在回答记者“如果某一天真的没有了律师年检制度,那么如何有效监督律所和律师个人的违法行为”的问题时,冉彤律师建议:律所每年经营情况、律师惩戒情况可以通过年度报告予以公示,社会公众都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到。这种年度报告制度不仅没有减弱对律所的监督效果,还让社会公众参与到对律所的监督中,能够显著增强对律所的监督,促进社会主义法律事业更加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不再年检也可以减轻律所处理行政事务的压力,将更多精力用在完善法律服务上。这也是中央增强市场主体地位改革的题中之义。再追问:“取消律师年检,谁将是最大的受益者”?冉彤表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将事前审批改为实时监督,依靠市场规律净化行业,将依附于政府权力寄生的不适应市场的律所、律师淘汰,让适应市场经济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发展,改革最大的红利受益者是社会各界”。
2015年2月间,福建律师邹丽惠发起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联署请求活动,共征集到全国各地127名律师的签名联署。请求书于同年2月28日采用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司法部提交。请求书从“现行《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年度考核制度”、“司法部擅自增设的律师事务所年检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盖章制度”、“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周密和充分的论证后,指出:像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这种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严重阻碍我国机构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不利于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市场主体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不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严重落后于时代的陈规旧制。而取消司法部擅自增设的这种陈规旧制的工作迟滞,早已超过了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时间表。为此,强烈地呼吁、恳切地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司法部启动立法监督程序,依法、按规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与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相悖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享受党和政府释放改革红利给市场主体带来的无限春光和勃勃生机!
同年3月间,北京律师程海、福建律师邹丽惠共同发起依法撤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社团登记)的申请活动,以律师协会实行强制加入的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结社自由”的规定,不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定义(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不具备社会团体设立登记的条件,且该协会在运行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监察部、发改委等几部委的相关管理规定,与律师年检考核挂钩强制收费等为由,申请撤销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社团登记。全国共有北京、福建、四川、广东、广西、江西、河南、山东、湖南、江苏、浙江11个省份的30名律师参与了这项申请书的联署签名。
(四)实战抵制律师年检和律协乱收费。
2014年7月间,北京律师程海发动福建、四川、江西、北京、广西、湖南、广东、浙江、重庆9个省份的17位律师挑战司法部,于7月22日向司法部提出“取消律师执业证年度考核备案页”的行政复议请求;同年8月13日,因不服司法部对此项行政复议申请以“司法部印制律师执业证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2014]司复决59号),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
2015年3月16日,北京律师程海、福建律师邹丽惠共同发起,共有38名律师签名联署,向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发出了《中国律师不参加违法年检声明》,声明书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38位中国律师庄严声明:从今年开始,我们将只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参加由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年度考核,不再配合参加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违法年度检查考核!同时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履行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律师法的效力和权威,依法撤销司法部121号令发布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与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再次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律师协会,遵守律师法规定,立即停止违法的年度检查考核,不要继续与依法治国的宪法要求和国家大政方针相对抗;呼吁全国其他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不再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违法年度检查考核,做一个严格执行律师法的律师。为此,这38位律师还共同发起一个《公民监督书》联署活动,共征集到全国各地各界公民302人的签名联署,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监督建议,要求立即明令禁止其所属的司法厅(局),设区的市级司法局对辖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违法年检;依法查处2010年以来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年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律师邹丽惠是全国批评、抵制律师年检制度和律协乱收费持续时间最长、斗志最顽强、行动最实际、措施最全面、迄今为止收效最多的律师维权人士,其维权事迹曾经先后得到著名网络媒体《澎湃新闻》的前身《东方早报》之“律政观察”和“大案”栏目,江西《新法制报》和《凤凰网福建》等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
邹律师曾因接受和办理风险代理(打赢官司或办成委托事项再收费)案件,先后两度与所在的执业机构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福建杰诚律师事务所发生执业纠纷,受到所在律所与福州市律师协会、福州市司法局的联手迫害,扣予“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的莫须有“罪名”,给予非法解聘、不予年检注册而累计长达五年多不能执业,自2003年2月份起采取行业申诉、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媒体舆论声援、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种合法手段为自己维权,但都因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非法干预,处于孤立无援的弱势地位而求告无门或官司败诉。最后,邹律师通过长期不懈的反复信访、投诉,促使福建省司法厅在现行律师法于2008年7月1日实施的前夕作出决定,由福建省律协和福州市律协各拨款3万元,扶持其设立了福建省或许是全国第一家个人律所——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
邹律师个人律所设立的当年12月,适逢福建省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其以非代表的身份向福建省律师协会递交了一份“修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的建议书。虽然其建议因为她不是代表,且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大多是大所主任和骨干律师,他们代表的只是大所的利益而不代表中小律所的利益而没有被采纳,但其在建议书中陈述的观点和理由受到了与会许多代表,包括背弃朋友道义对其落井下石的原福州市律协秘书长余晓平的赞许,大大增强了邹律师抵制律协乱收费、依法维权到底的信心与决心。
2011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检考核期间,邹律师及其律所以“福建省律师协会制定的团体会费收费标准没有考虑律所规模和经济效益,实行同一地区统一收费标准不合理,律协只收费不服务还对其长期迫害”为由,申请免交律所团体会费、缓交个人会费,因此受到福州市律协和福州市司法局再次联手迫害,从当年起不给其律所进行年检考核、不给其个人进行考核结果的备案盖章,由此引发邹律师及其律所从2011年到2015年持续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总共打了十几二十场官司,直至把国家司法部推上了被告席。虽然官司因为福建省司法厅和国家司法部的违法复议;福州市区、市两级法院及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枉法裁判而均遭败诉,但取得了福建省司法厅闽司复决字(2011)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福州市司法局:“依据《律师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未办理年度检查考核盖章,并不产生其律师执业权利受到限制的后果” 的行政复议答复意见,成了其自2011年以来未进行律师年检考核,律师证没有备案盖章而能继续执业的“尚方宝剑”,为其日后长期不懈的维权斗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邹律师及其律所还从2011年起先后向各级民政部门投诉各级律师协会违法乱收费,以“律师协会强制加入、强制收费,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条件”为由,申请撤销福州市、福建省和全国律师协会的社团登记,并为支持投诉而申请公开各级律协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的政府信息,并因此申请复议,将各级民政部门告上法庭。虽然这些官司由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官官相护”的恶习根深蒂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流于形式,纯属“花瓶摆设”等中国特色法制的原因而基本都是败诉,但还是取得了福建省律师协会修改团体会费的收费标准,对执业律师只有两名及以下的律师事务所减半收取团体会员费;全国律师协会在其投诉律协“借律师年检考核之机强行搭车收费,要求撤销全国律协社团登记”一案的处理中致国家民政部的复函,公开表示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和不交律协会费,均不能影响律师执业的成效。邹律师及其律所在取得民政部公开全国律协19项数百页政府信息资料后,以“不公开全国律协年检财务报表和全国律协会长、秘书长及部门负责人信息的理由不成立、行为违法”为由起诉民政部政府信息公开争议一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和北京市高级法院判决邹律师及其律所部分胜诉,判令被告民政部对其申请公开全国律协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的政府信息一案重新答复;国家民政部也已书面通知和电话告知邹律师,他们正在与全国律协进一步沟通并将向其公开依法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重新答复。
此外,邹律师还与四川律师冉彤分别在各自律所所在地申请设立以律所名称作为字号的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争取依法应当享受的市场主体权益,在不被当地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败诉后,冉彤律师申请再审现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邹丽惠律师则准备在近期对诉讼过程中获取的一份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展望和期待
2013年3月间,国务院根据党的十八大二中全会建议,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制定发布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规定:“政府职能转变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微观事务管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整合的整合,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其中第(三)“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之第二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外,其他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一律予以取消”。
2013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国办发〔2013〕22号《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对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制定了具体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要求2013年6月底前完成“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的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2014年6月底前完成“取消国务院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事项”,并要“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行业协会商会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同时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由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于2013年9月底前提出脱钩方案,确定一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试点,同时试点一业多会;2014年12月底前总结脱钩工作、一业多会试点经验,研究提出逐步推开的意见;2015年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出台实行一业多会的具体办法;2017年基本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发出国发〔2014〕7号《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了“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的改革目标,要求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市场主体登记时,无需向政府部门提交验资报告;改革监管制度,将市场主体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市场主体的经营好坏不由政府部门而由市场决定评判。为了切实贯彻改革方案,国务院特别提出要强化法制保障,适时地进行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积极推进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
根据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国务院又于2014年6月4日制定发布了《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其中第二部分“放宽市场准入”之第(六)项进一步明令:“禁止变相审批。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形式或者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严禁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或者违法设定收费项目;……”。
在国务院机构改革、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文件精神的指引下,一些省、市开始清理不合法的行政权力,重新制定行政权力清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黑政发〔2014〕17号)明文废止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情况的年度考核;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政〔2014〕39 号)没有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情况的年度考核列入行政审批权力清单,意味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已经明令取消了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检考核、备案盖章。
但遗憾的是,黑龙江省、福建省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并没有遵照人民政府的政令停止违法的律师年检考核;作为律师行业最高监管机关的国家司法部,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始终不愿放弃律师年检制度,国内30余万名律师至今仍在为这个日益壮大的新兴职业的权益和自主性不断地抗争、在迈向法治的道路上艰难地前行!
值此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即将于十月金秋在首都北京召开之际,笔者拙作此情况调查报告,回顾中国律师批评抵制律师年检和违法收费的历程,总结经验教训,问政有关部门,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认真检查一下自己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工作情况,知耻而后勇,奋力扬鞭,迎头赶上,给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全国律师一个负责任的交待!
报告人:
(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