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四位中国新公民运动人士被判刑,他们是丁家喜,赵长青,李蔚和张宝成。他们的罪名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前两位被分别判处3年零6个月和两年零6个月;后两位各判刑两年。加之年初被判四年徒刑的许志永,被判一年半徒刑的袁冬,以要求官员公示财产为旗号的新公民运动遭受重大打击。
不过在社交网络上,这些被判刑的维权者赢得一片声援之声。与新公民运动关系密切的律师滕彪认为,新公民运动案是政治案件,从本质而言是官方维稳和民间维权的冲突。滕彪在推特上写道:“让我们记住这些最优秀公民的抗争和牺牲。让我们也记住写在判决书上的作恶法官,检察官,以及背后作恶的秘密警察”。
问:您把目标直接对准个体的法官和检察官,为什么要提醒人们记住他们?记住这些“写在判决书上的作恶法官和检察官”?
滕彪:在中国的司法制度下,这些案件很明显是政治案件,是写在判决书上的这些法官决定不了的。包括检察官和具体的警察,他们都没有权力去决定这个案件如何判决。但是我仍要说他们是参与了作恶,因为他们并不是没有选择,他们并不是被强迫去接这样的案件,去参与这样的司法过程。所以在这个体制下,他们是明显参与作恶的。应该把责任追究到个人,虽然根本的原因是体制。但是,假如每一个人,包括这些法官、检察官,他们都把责任推给制度的话,那就没有人对这个恶行,对这个罪行来负责了。当然,如果民间社会能够有更多的证据,能够找出这个案件背后真正做决定做指挥的人,那也同样要记住他们的罪行,并且要保留追究他们责任的权利。
问:您提出来的问题是,他们首先应承担个人作为法官、作为检察官的责任。在目前的制度下,他们了解案情真相的条件是否具备?要他们去拒绝接受这样一个案子,或者说要他们作出符合法律的判决,这种可能性存在吗?
滕彪:这个很简单,首先丁家喜,赵长青等人,包括之前被判刑的许志永等等,所有这些新公民运动的参与者,或在街头发表演讲,或者组织一些活动,举着标语来要求官员公开财产,或者是通过和平的方式来争取教育平等权,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合法的行为,没有触及任何刑法的条文,而且都是值得这个社会表彰的、肯定的行为。这通过常识就可以判断。第二点,这些法官检察官都受过法律的训练,他们很清楚对这些人判有罪是完全不成立的,这些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其它的不谈了,只有这一点,它就无法定罪。所以,他们明知道无罪,而参与有罪的判决,这一点他们是无法摆脱责任的。虽然情况不完全一样,有一些法官检察官参与是主动的,积极地参与作恶,在这样的案件当中争取政治表现,为了将来往上爬;也有一些可能不太情愿,不是那么积极。但不管哪一种情况,他们的责任都是不能逃避的。
问:包括三个月前被判刑的许志永,新公民运动参与者非常重要的一个要求就是要求官员公示财产,但他们被指控的罪名却是扰乱公共秩序,您认为这是一种政治判决,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罪名是不能成立的?
滕彪:这个罪名显然是不能成立的。第一,他们通过和平的方式;第二,他们没有扰乱任何人的正常的生活,更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的正常的秩序。也就是说,找不到任何受害人说他们正常的活动受到了骚扰。所以,从一开始,对新公民运动的镇压,对这些人的抓捕和审判都是非法的,这背后,显然这是维稳的政治或者是当局刻意政治化的一个结果。
问:新公民运动是一个和平的,非暴力的运动,这个运动为什么会成为一个重点打击的目标,参与的一些重要人士一个个被抓,一个个被判刑?
滕彪:新公民运动虽然正式发起的时间并不长,但是这一运动已经有很长远的一段背景。它和2003年我们成立的“公盟”有直接的联系。公盟在10年多的时间里做了很多推动人权和法制的工作。09年公盟被取缔,但是我们换了一个名字叫“公民”,继续推动人权法制工作。再后来就正式推出新公民运动。
新公民运动有很多活动,包括要求官员公开财产,教育平权,还有公民同城聚餐,帮助访民围观黑监狱等等。这些活动,在中国民间维权活动不断发展的一个大背景下,越来越有一定的街头化和组织化的色彩。很多人开始在街头征集签名,或者举标语,喊口号,发表演讲;另外一个就是参与人数不断在增加。它虽然不是一个传统的政治反对组织,但通过互联网,它能够动员越来越多的人,这样的话,当局在维稳思路之下,认为新公民运动对他们的统治是一种威胁。他们害怕人多,害怕公民联合起来,也害怕民间有一些政治性的诉求。所以,从根本上说还是维权和维稳的冲突。
原载2014-04-18法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