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来真是搞笑,我连做梦都要跟警察死磕到底。
一、梦无好梦
这段时间我连续出差,几乎每周都要跑到外地办事或者办案,颇为劳累。偏偏在劳累之余,又接二连三地收到律师朋友去看守所会见时受到了看守所的种种刁难,加上我以前也遭遇到了不同的刁难,让我连做梦都梦见要跟警察死磕到底。
梦境很简单。我梦见我骑着电动车在街道上行走,车速有点快,与一个手推婴儿车、年约35周岁的高个中年男子差点撞上。我赶紧急刹车,抬起头正想跟他说声“对不起”的时候,他张嘴就责问:“你的电动车登记了吗?”我说:“登记了。”他又问:“你有驾驶证吗?”我说:“有啊!”他马上说:“拿出来给我看看。”我说:“我凭什么给你看?你是警察吗?拿你的警察证给我看看,还有你的警察编号。”他说:“我没带警察证,但我可以告诉你我的编号。”我拿出笔和纸,赶紧记下了他的警察编号。他恶狠狠地说:“你小心点,我会搞到你们律师事务所的牌照都要撤销。”我仰天长笑:“哈哈哈……你都不看看我是谁,我会跟你死磕到底,让你成为一个网红!”后来,我竟然被自己的笑声给笑醒了。真是搞笑。
正所谓日有所思,夜有所梦。促发我做梦要跟警察死磕到底的事情,应该是广州刘勇锡律师和深圳魏水平律师“会见难”事件。
二、《专用证明》和《专用介绍信》,到底是谁在违法?
刘勇锡律师前几天在要求广州越秀区看守所安排会见时,竟然因为他们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证明》与看守所要求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法律文书名称稍有不同而拒绝安排会见。刘勇锡律师据理力争,说他们律师事务所一直都在使用这样的“专用证明”十几年了,从来没有遇到哪个看守所说有问题,没想到接待窗口的那个民警脱口而出:“你们律师事务所算个屁,人家司法部早就下文要求统一格式了。”然后跟刘律师展开了一系列的争吵,最后,义愤填膺的刘律师当场展开了对看守所、接待民警的投诉:先是打电话给越秀公安分局督察支队,没人接;又打给110报警,110说进不来;后来,终于打通了市长热线12345,接线员说已经做了记录,会转给有关部门处理。一直闹了一个上午,刘律师只好带着屈辱、悻悻地离开看守所了。临下班的时候,还到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进行了投诉。
我认真翻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律师会见只须“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请注意,法律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是“证明”而不是“介绍信”,我不知道司法部或者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基于什么原因将法律规定的“证明”篡改为“介绍信”,而且不持“介绍信”即不予安排会见——正如法院收到“起诉书”就给立案,收到“起诉状”就拒绝立案一样——让人难以接受。难怪刘律师当时激愤难平,誓死要死磕到底!
三、不守国法,只守山规
当我正在跟刘律师商量如何告看守所,要他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时,又看到了来自深圳的魏水平律师对广州第三看守所的“血泪控诉”。
魏律师的遭遇似乎更加坎坷,因为他遭遇到了“大广州国”的奇葩规定。首先是律师必须凭身份证才能领卡进看守所的大门,而且还要采集个人头像信息。我觉得很奇怪,“大广州国”的奇葩规定,干嘛不要求律师连带验血型、验屎验尿,甚至做完艾滋病检测之后再进看守所呢?……律师只不过是根据法律规定、根据职业要求来看守所会见一下在押人员,了解一下案情,有必要对律师做出超出法律规定的要求吗?更为令人愤怒的是,看守所接待窗口口口声声说“所有人”都必须出示身份证才能进看守所,但明摆着来提审的公安、检察人员只凭工作证就领到了门禁卡。大家都是来看守所依法办案的,凭什么对律师进行歧视对待?
其次,律师依法只须持“三证”即可会见,但看守所却额外要求律师提交:律师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三页复印件),这些都是滥用职权、超越法律、额外增加律师办案义务的违法行为。从法律逻辑上来讲,如果司法机关怀疑委托人不是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近亲属,应当举证证明其质疑,然后再由律师出具“亲属关系证明”,而如今,直接要求律师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否则不予安排会见——分明是滥用职权。其实,对于这个魏律师都认了,最让他不能容忍的是,看守所竟然要求律师到办案单位去备案并在所提交的复印件上写“该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均没有要求律师必须去办案机关备案并提交盖有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的规定。“大广州国”的公安们看来是铁了心“不守国法只守山规”了——难道每到一座山头就有一座山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此行不通?还是只认上级规定、不认共和国法律?我看兼而有之。
最后,最让人受不了的就是他们的——“不服,你可以去投诉”——的神逻辑。我们应该知道,公安机关手中的权力属于公权力,掌握和行使公权力应该立足于服务大众。对监所进行管理应该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而管理不是你想怎么管就怎么管。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有这么一句常识:“对于公民来讲,法无禁止皆可为;对于公权力来讲,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用手中的权力自我设权,然后摆出一付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叫群众——“不服,你去告我啊”——然后再运用手中的权力,千方百计地阻挠法院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就算是最后侥幸立案了,也要穷尽所有手段,让法院判决群众一输再输。须知,公权力是用来服务于人民群众的,不是用来满足个人膨胀的权力欲望、更不是用来给群众告的。
善待人民的人,人民才会善待他。对于律师,也是同样的道理,他善待律师,律师自然也会善待他。他想要刁难律师,律师也会跟他死磕到底。死磕的律师多了,总会有一根最后的稻草压垮他。
转自:正义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