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志永:为了言论自由——南方都市报案

从来没有这样一个“贪污犯”受到自己工作单位同仁们执著的尊敬和爱戴。老喻甚至在监狱里还像他在任时一样发布战略发展意见。狱中的四年间,南方报业集团从领导到普通员工,看望他的人一拨接着一拨,联名申诉信一封接着一封。老喻是为南方日报集团受难,是为中国新闻自由事业受难,我为这样一个“贪污犯”辩护过,真的感到骄傲。

虽然这个案件并不为大众熟悉,但我一直认为这是我参与过的最有价值的案件之一,为了言论自由,我曾经和千千万万素不相识的朋友们并肩战斗在第一线。当2008年这个通往自由的年代喻华峰走出监狱而我们依然能看到南方飘扬的旗帜,真的为曾经的努力而感动。

与南方报业的缘分最早可以追溯到1997年。当时我在兰州大学读硕士三年级,面临毕业自然想到了高中填报志愿时的梦想——成为一名仗义执言的新闻记者。高中毕业时因为没有找到当年重点大学新闻专业在河南招生,随便填了一个法学专业,但从本科到研究生我从没有放弃过这个梦想,一直记日记,写文章,也投过稿。

1997年秋季面临毕业,给《南方周末》寄去自己写的几篇文章和那篇至今还记忆清晰的自我介绍,开头的第一句话是“站在门前的矮墙上,眼前是一望无际的大平原。童年的记忆就是从那里开始的”。很快幸运地收到了南方周末办公室打来的电话,向我要去了更详细的资料。

12月初,在北京刚刚参加完公务员考试,接到《南方周末》办公室电话,说江艺平主编路过北京,希望能和我见面聊聊。那天晚上在人民日报社附近的一个旅馆里,我见到了江艺平。她那样温和平易,让人觉得像大姐。我谈了自己的梦想和未来,想加盟南方周末。她决定让我去《南方周末》,进入见习期。第二天,我出发去了广州。

我的指导老师是李晖和谭庭浩,他们很耐心教我怎么编辑怎么写稿。在南方日报集团大楼12层,我工作的位置是方三文的,他当时刚去上海不久。我常常在办公室里呆到很晚,去厕所时顺便看一眼另一个夜猫子——编辑沈颢,然后到同一个楼的19层睡觉。

不喜欢广州潮湿的气候,不善于交往的个性再加上语言障碍,我在广州的日子整体上是郁闷的。有三件事在我那个郁闷时期留下了深刻印象。一个是《南方周末》对张金柱案的报道。郑州警官张金柱新上任之前醉酒后驾车沿人行道逆向行驶造成一对父子一死一伤,《南方周末》头版报道后,引发全国愤怒浪潮,走廊里贴满了读者愤怒的来信。另一个是南方周末编发了贺卫方老师那篇引起争议的著名文章《复转军人进法院》。当时江艺平主编拿到那篇文章有些犹豫,征求我的意见,我说文章很有价值应该发。这篇文章后来引发了许多不同的声音,但对社会具有巨大启蒙作用。第三件事就是我临走时老主编左方先生与我的谈话。整个下午四个小时,听先生讲述了二十世纪中国新闻自由的惨烈历史,讲述了他们一代人的无奈,讲述了新一代新闻人的梦想和责任,我被这种理想主义豪情深深感动了。

1998年1月初,我赴西安调查一个选举纠纷,顺便返回兰州大学。但由于忘记了和南方日报集团的人事处及时沟通,我失去了去《南方周末》的工作机会。

在经历了很多年的波折起伏之后,2004年2月,我突然有机会再次走进南方日报集团的大楼,竟然在这样一场危机之中。

2004年2月的一天,时任《新京报》副总编的杨斌找到我,心情沉重地讲了《南方都市报》案的情况以及可怕的前景。

2003年,《南方都市报》率先报道了发生于广东的SARS疫情,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又报道了《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震撼了整个中国。因为这篇报道,全社会在同情孙志刚惨死于非人道制度的同时,发起了一场废除收容遣送办法和公民维权运动的浪潮。但就在南都人为他们取得的成绩而骄傲时,一场突如其来的危机降临了。

2003年7月,《南方都市报》迎来了长达半年的调查,调查几乎遍及了《南方都市报》的每个广告客户。12月14日,总经理喻华峰被监视居住。2004年1月6日,南方都市报主编、副总编辑程益中被传唤。1月9日,喻华峰被以贪污罪和行贿罪刑事拘留,案情焦点涉及2001年的一次由《南方都市报》决策层全部9名编委会决定的一次集体奖金分配。1月14日,喻华峰被批准逮捕,3月4日,一审开庭。

这家一度代表着中国媒体改革风向和报道前沿的报纸正面临一场前所未有的危机,整个《南方都市报》的主干班子人人自危。杨斌问我愿不愿意介入此案,我说可以考虑,而且是义务的,因为我在乎这样一个自由言论的平台。

3月4日,喻华峰案第一次开庭。正如孙大午案一样,我们的对手也有一位全国十佳公诉人,控辩双方激烈辩论,庭审进行了整整一天。

关于贪污罪,基本事实是,南方都市报和日报集团签有承包合同,里面包括主要经营成员的业绩提成,而采编人员很难考核经营业绩,于是编委决定把副总经理等人的一些业绩奖金共156万元再拿回归集体,这一年度完成承包任务后,加上这调整出来的156万元,南方都市报该年度可支配奖金共600多万元,编委决定第一次发放奖金的对象是全体人员,第二次给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第三次58万元给最高管理层九个编委,有决议,有领取签字凭证,喻华峰和程益中分别领取了10万元。公诉人激烈指控喻华峰拿很高的奖金却没有“暴露在阳光之下”,是“私分”国家财产。关于行贿罪,公诉人指控喻华峰行贿集团编委李民英是“为了多拿奖金”,被相反的证据否定之后,改说喻华峰是为了“提前领取奖金”,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提前领取奖金”对喻华峰而言有什么意义,这样的指控被否定之后,公诉人又提出新的理由说喻华峰“提前获得奖金”是为了“提前获得《南方都市报》的承包合同”。

我们的基本辩护观点是:关于贪污罪,实际上,这156万元是南方都市报应得奖金的一部分,有合法的根据和来源,《南方都市报》编委按照自己的职权合法分配了这笔奖金。

案件过程中,有一个很多人都不知道的细节。我们在取证过程中发现,在2001年补发年终奖金共58万元的领款单上,有八个编委的签字,惟独没有喻华峰的。虽然财务有一个喻华峰签的“领取年终奖金10万元”的收条,但收条上并没有确定的日期。从法律上讲,这些证据要证明喻华峰拿了这58万元中的10万是有难度的。喻华峰回忆说这10万元很可能是他以南方都市报的名义送给了病中的老领导。我们曾经想过在这个问题上提出质疑,如果喻华峰坚持没有拿这10万元,控方的证据有可能是不充分的。但考虑到这个案件不仅仅是涉及喻华峰一个人,而是涉及《南方都市报》的整个高层,尤其是主要负责人程益中,通过证据把喻华峰排除在外又有多大意义呢?所以,我们辩护的重点还是放在了要论证所有编委们的奖金分配不构成贪污。

关于行贿罪,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喻华峰试图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喻华峰也没有动机向李民英付出巨额贿赂。相反,这97万元是代表《南方都市报》对李民英巨大贡献的奖励。

法庭上,喻华峰发表了令人感慨的最后陈辞,他说“二十多年前,安徽省小岗村十八户农民冒着巨大的危险开始联产承包的尝试,在当时的制度背景下,他们面临着法律严厉的处罚。幸运的是,他们没有被追究,中国从此进入了一个改革开放的新时代。

今天,媒体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体制需要创新。正是在这样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在《南方都市报》开始了新的探索。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南方都市报》迅速崛起,去年广告额超过12亿元,利润1.6亿元,这主要是因为我们找到了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当然,我们在摸索过程中,面临某些传统的体制的障碍,我们采取了一些变通的方法,到底如何看待这些方法?这些方法是违规还是违法犯罪,历史告诉我们这应当慎重做出判断。感冒和非典都可能有发烧、咳嗽的症状,但治疗感冒如果用治疗非典的方法,结果将会很惨。我相信,法律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实现公正和社会进步。我希望,这新的探索像当年的联产承包一样能够避免悲剧的命运。

3月4日晚上,我和向丽、王波律师、余刘文等一起吃饭。我说在法律上我们已经尽力了,但是喻华峰仍有可能被判重刑,因为决定这个案件结果的是背后的权力,能够影响权力的是巨大的舆论,如果一开始就讨论媒体产业化改革,舆论有可能跟进,而我们过于保守,现在媒体几乎不敢报道了。

我们最开始有一个设想,正如孙大午案中公开讨论金融体制和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环境一样,要通过媒体公开讨论媒体产业化改革问题,通过公开的舆论向南都案幕后非法的势力施加压力,在产业化改革的背景下,分奖金的问题是一个企业的内部决策问题,根本不是一个贪污犯罪问题。把一个言论自由的话题变成一个市场经济改革话题也是一个策略,另外,还有一个理由是就在这一年,主管宣传的高层领导公开谈过媒体产业化改革的话题。但是,集团领导希望此事低调处理,怕高调带来麻烦。这是我们经常碰到的现象,这样的想法可以理解,毕竟大家没经历过这类事情,都怀着善良的愿望,认为低调的妥协能换来好的结果。

3月5日,我在网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请宽容这个时代的进步——在南方都市报事件的背后》。文章的最后写道:

“3月5日,当我离开《南方日报》集团的时候,已经听到工作组进驻的消息。想起这些年来各种不幸的消息,真的很想向他们表达内心深处的敬意。中国市场化运作的企业的悲剧在于,在过时的法条和面对的现实之间,要么选择在冒险中突破,要么选择在安稳中沉沦,这是一个变革时代的悲哀。

我们为喻华峰辩护,不仅是为了一个人和一个家庭的幸福。我们想告诉所有的人,这是一个变革的时代,这是一个走向开放和自由的时代,我们想告诉那些被人民赋予了权力的人,请宽容这个时代的进步。有人可以把这种善意当成幼稚和愚蠢,但我们是认真的。无论经历了多少失望和无奈,我们从来不曾放弃对中国司法公正的希望,从来不曾放弃对一个开放公正社会的追求。”

3月19日,我担心的这一天终于到来了。

上午八点一刻,我们来到东山区法院门口。再过一刻钟,法院将宣判李民英受贿案和喻华峰贪污、行贿案,作为喻华峰的辩护人,我心中忐忑不安。

八点二十分,一个震惊的消息传来:程益中于凌晨三点在四川丹巴县被广州警方拘捕。向丽禁不住惊叫了一声,霎那间,我们感到喻华峰很可能将被判重刑。

八点半,法官宣读李民英的判决书,受贿罪,11年。李民英表示不服要上诉。九点半,法官宣读喻华峰的判决,贪污罪10年6个月,行贿罪2年,合并执行12年。而且判决书把贪污罪的主犯直指程益中,根据一审判决书的意思,这是一起九个编委参与的集体贪污案,总编程益中提议分奖金,签发单据领取奖金,在他的办公室分发奖金,他无疑是主犯,照此推断,他很可能将被判决比喻华峰更重的刑罚。

喻华峰痛哭失声。他在法庭上说,“在一个强大的制度面前,个人显得太渺小了”。

我的心情也难过到了极点,有太多话想说。和喻华峰一样,那一刻,这样的悲哀已经不仅仅是个人的命运。

很快,更多的坏消息传来:程益中的家被搜查,一批艺术影视光碟和禁书被搜走,这是要妖魔化程益中的信号。几乎与此同时,一个更坏的消息传来,南方日报集团社长可能要被迫辞职。

当天下午,我和北京的朋友们联系,让他们安排隔一天之后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然而,此刻除了财经杂志巧妙地发出了声音之外,几乎已经很难听到国内媒体的声音了,我们不得不借助网络和海外媒体。

从孙志刚案到孙大午案以及以后很多个案,我们最有力的武器就是阳光。但也有人批评我们借助舆论干预了司法独立。但其实,我们借助媒体试图干预的从来不是司法,而是干预那些正在干预司法的非法力量。

在南方都市报案中,同样如此。舆论的作用如同阳光,民意能够通过媒体表达就意味着阳光拨开了云雾。在今天的中国,司法很需要阳光的温暖,媒体就是阳光。

2004年3月21日,在北京一家咖啡馆的二层,我和一些媒体的朋友们召开了“南方都市报案情况介绍会”,到会的主要是法律界和媒体界的朋友。侯文卓主持会议,我介绍案情,大家提问或者发表评论。

接下来一个星期我们先后三次召开网友聚会,向大家公布案情,通过网友们传播事实。与此同时,我们也感受到了支持的力量,我们不是少数人在努力,而是广泛的媒体界、知识界朋友和我们一起努力。

3月21日,曾经采访孙志刚案的记者陈峰,给广州市委、市政府、市检察院、市法院写公开信。

3月29日,就在喻华峰提起上诉的同一天,展江、王克勤、赵牧、陈峰等一批著名媒体人士发表“关于南方都市报问题的呼吁书”,发起了媒体界、知识界的网络签名声援运动。

4月1日,程益中涉嫌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正式逮捕。同一天,“阳光宪政”就喻华峰案在北京举行了法律专家研讨会,江平、陈兴良、储槐植、樊崇义等一批国内著名法学专家发表了意见,一致认为喻华峰不构成贪污罪和行贿罪。

4月5日,“阳光宪政”与天则经济研究所联合举办了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就公共财产问题的研讨会,贺卫方、张思之、盛洪等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就南方都市报案发表了意见。

4月8日,广州市有关部门终于对此做出了回应,通过南方日报网发表了一篇“广州市东山区法院答记者问”,对一审判决进行解释,认为喻华峰案判决“不存在偏重、畸重的问题”,程益中是“依法逮捕”。

这给了我们一个重要机会。本来无论你怎样呐喊对方都不出声,这样的战斗让人气馁,可是现在,对方突然出来了。我在两个小时之内连续写了两篇评论,发在阳光宪政网上,同时广泛传播于各大论坛。我在回应中写道:

编委会决定分配58万元奖金的时候,总编程益中明确列了“补发年终奖58万元”的支款单,并且有详细的分配方案,各编委也都签字领取了,这些证据都好好保存在财务,这怎能说是隐瞒欺骗故意不入账?贪污还要开会讨论、签字,世界上难道真有这样傻的贪污犯?

随后,我逐个将参与此案研讨的著名法学家的意见整理发布在网上。本来法学专家们一直很谨慎,但此刻,我们必须倾尽全力。

4月10日,李健、沈皓波、尹丽川等知识界发起声势浩大的第二波签名,一直持续到5月份共有600多位各界人士签名。

同一天,针对有人质疑我作为辩护人公开发言有借助公共舆论追逐私利的嫌疑,我在网上发表了一篇说明。我清楚知道,一个对抗性强的重大案件需要有人勇敢地站出来,这个人物可以是被告人的家属,也可以是辩护人,但不管怎样必须有人冒着风险站出来。在南方都市报案中,我无意中但又必须扮演这样的角色。然而这样的角色却容易被人误解。我不得不发表这样的说明——《我们无法逃避——关于南方都市报事件的说明》:

“2004年3月19日,喻华峰被判处12年徒刑,4月1日,程益中被正式逮捕。这两位为国家创造了巨额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优秀报人,因为三年前的一次奖金分配要被处以重刑。

这个悲剧不仅关系到喻华峰和程益中两个人的命运,而且关系到言论自由、媒体改革、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它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未来。于是,为了公共利益,我承担起了喻华峰辩护人的职责,同时,也在积极帮助程益中,我感觉这是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不是律师,所以从来不为谋取经济利益代理案件;我不懂权力,所以从来不会追逐虚名和一官半职。我只想做一个说真话的人,一个有责任心的中国公民,路见不平,不能沉默,社会进步,匹夫有责。

……”

4月中旬,前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任仲夷、省委书记吴南生,联名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写了一封信。正在外埠考察的张德江收信后,当即作出了批示。任、吴二老在信中表示:一、共产党惩治贪污腐败,群众历来拍手称快和热烈欢迎,即使是有异议,也是在很小的范围内。但这次南方都市报的贪污案子引起群众很大的异议,值得思考。二、我们注意到,除了一般群众,还有很多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对这个案子发表看法,我们认为他们的意见是客观、理性、中肯的,值得我们重视。三、广东是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是全国媒体产业排头兵,如何处理改革开放进程中媒体出现的新问题,值得思考。张德江亲笔批示说,任、吴两老的意见很重要,这个案子处理要公正,要注意影响和保持社会稳定。

南都案出现了重要转机。

虽然已经听到了领导批示的消息,但作为法律人丝毫不敢懈怠,接下来开始新一轮取证准备二审法律程序。5月21日,广州市中院通知家属和辩护人确定二审开庭日期为5月24日,后又取消。

6月7日,喻华峰案二审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庭审进行了一整天。二审法院接受了我们的部分观点,认为编委会有权分配奖金,但法院阐述了一个新的证明喻华峰有罪的逻辑:编委会是有权分配奖金,但没有权分配这笔58万元的奖金,因为这笔奖金来源有问题——是喻华峰“擅自”从业务人员的奖金中调配过来的。我们认为,喻华峰怎么可能“擅自”调配155万元奖金?他当时才只是广告部总经理,没有权调配奖金,他只不过说服部下把部分奖金拿出来给整个南方都市报而已。而且,调配过来的155万元奖金归财务管理,喻华峰没有任何支配权,更重要的是,这155万元已经归并到了2000年度总计600万元奖金之中。这600万元奖金共分三次发放,第一次面向全体员工,第二次面向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第三次面向最高层九个编委,只能说这58万元是600万元中的一部分,不能说是155万元中的一部分,喻华峰主持调配奖金和最后的奖金分配没有任何必然联系。南方都市报2000年度很可能年终奖金只分一次或两次,很可能没有最后那58万元进行第三次分配,喻华峰怎么可能精心设计这样一个历时一年多的阴谋就是为了“谋取10万元”?

法院这个新的逻辑实际上对其他几个编委的贪污嫌疑做了基本排除,理由是他们都不知道这58万元奖金来源。喻华峰的判决可以单独成立,而其他编委可能将无罪释放。

6月15日,喻华峰案、李民英案宣判(李民英二审没有开庭审理),法院依然认定喻华峰构成贪污罪和行贿罪,但刑期改为8年,认定李民英受贿罪成立,刑期改为6年。

2004年8月27日,主编程益中在关押5个多月后终于获得释放。之前,《南方都市报》副主编邓海燕已经获释。广州检方先后对他们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书。至此,笼罩在南方日报集团上空的阴霾基本消散。对于过去几个月以来所有为此事奔走呼吁的网友、媒体、记者、专家、学者、律师、离任官员等朋友们来说,这是一个难得的好消息。

附:
喻华峰涉嫌贪污行贿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喻华峰及其家属的委托,作为喻华峰涉嫌贪污行贿一案的辩护人,我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以及庭审调查的事实和质证的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  喻华峰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检察机关指控喻华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财务人员冒用经营人员的名义提取的156万余元公款并将其中的58万元私分,喻华峰分到了10万元。但实际上,这156万元是南方都市报应得奖金的一部分,有合法的根据和来源,《南方都市报》编委按照自己的职权合法分配了这笔奖金。

首先,从财产性质来看,所谓156万元公款实际上是《南方都市报》经营人员应得的奖金的一部分,这些奖金来源有合法的根据。这156万元是根据《南方都市报》与南方日报集团签订的《年度二级核算方案》,《南方都市报》制定的《南方都市报广告部承包合同》以及《广告业务管理大纲》等管理文件产生的1999年第四季度的广告部奖金27万元、2000年度广告销售成本节约奖42万元以及广告部副总经理广告超额完成任务奖共82万元。这些奖金本应属于广告部以及张曙光等三位副总经理等经营人员,但考虑到经营人员当年收入已经很高,为了平衡采编人员、行政人员和经营人员的收入差距,《南方都市报》编委会决定让他们把这笔奖金贡献出来供整个南方都市报员工分配。但又由于《南方都市报》没有独立账号,因此本属于广告部的两笔奖金共计69万元借用广告部人员李零一、李琼芳的名义提取出来。这样的提取现金的方式确实违背财务操作规范,但这决不等同于故意的“隐瞒、窃取和欺骗”。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奖金都已经有合法的财产主体,已经经过正常的财务渠道发放,这不是虚增成本,不是冒领公款,而是在于把本属于经营人员的合法奖金取出供整个南方都市报员工进行二次分配。这样账面上已经发放而实际上由财务账外保管的155万元连通常意义上的“小金库”都算不上,因为这是明确的奖金而不是回扣等性质的公共财物。

其次,南方都市报编委会有权发放这笔奖金,喻华峰合法领取了这笔奖金。根据南方日报集团管理规定,南方都市报编委有权决定本报年终奖金的分配。2000年度南方都市报共有可支配奖金6052455.12元,其中包括当年的利润超额奖金、广告超额任务奖、广告节支奖等总计4488943.80元,另有上面提到的155万元。这些奖金共分为三次发放,第一次面向全体员工,第二次面向全部管理人员,第三次剩余的58万元面向全体编委。这58万元奖金是主编程益中签发“补发年终奖金”的支取单据之后由财务人员支取的,分配方案——主编各10万元老编委各6万元新编委各5万元,是编委会集体讨论通过的,因此,从发放程序上来说也合法,喻华峰和其他八位编委一样,领取的都是合法的奖金,不存在私分、欺骗和隐瞒的问题,不构成贪污罪的客观要件。

公诉人指控编委们发奖金没有充分公开,因此指控他们“私分”。应当指出的是,企业毕竟不同于政府,在一个现代企业里,奖金领取通常都不是以公开的方式,事实上,《南方都市报》奖金的发放,员工个人的收入属于个人隐私,当然没有像公诉人所说的那样“暴露在阳光之下”,《南方都市报》作为一个企业,其员工根本没有义务像国家机关公务员那样把自己的收入公开。《南方都市报》编委决定发放并领取奖金没有通告所有员工并不能否认奖金的合法性。如果连这种奖金分配都算是贪污的话,那么,中国媒体乃至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年终奖分配将普遍存在贪污,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大部分也都是贪污犯。

第二、喻华峰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公诉人指控喻华峰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南方日报集团调研员李民英行贿97万元。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喻华峰试图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喻华峰也没有动机向李民英付出巨额贿赂。相反,我们了解到,这97万元是代表《南方都市报》对李民营巨大贡献的奖励。

首先,喻华峰并没有向李民英谋取不正当利益。公诉人指控喻华峰向李民英送钱是为了谋取预收广告款业绩的奖励。但实际上,预收广告款主要是因为考虑到有的应收广告款不能在当年到帐,企业化运作的《南方都市报》每年把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考核总经理业绩的标准在财务上属于“收付实现制”,《南方都市报》的《广告管理大纲》上明确规定每年的广告业绩以“收妥做实”的为准,这就说明《南方日报》集团当时是同意这种做法的。虽然不符合标准的“权责发生制”,但至少在当时是有效的,并非什么“不正当利益”,更不是喻华峰本人的“不正当利益”。

而且,由于预收款记入当年业绩也就不能算作来年的业绩,而每年的奖励政策有所不同,因此这样以实际到款为考核标准的计算方法对于喻华峰来讲未必能获得更多的奖金。根据《南方都市报》财务部门提供的计算结果,假如不把预售款算到当年业绩而算到来年业绩,喻华峰实际上将多收入奖金82411.67元。也就是说,实际上,把预售款当作当年业绩的财务计算方法不仅没有给喻华峰个人带来更多的奖金,反而减少了奖金,所谓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根本不存在。

法庭辩论中,公诉人指控喻华峰“多拿奖金”被相反的证据否定之后,改口说喻华峰是为了“提前领取奖金”,但有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提前领取奖金”对喻华峰进而言有什么意义,更不能解释喻华峰为什么需要拿97万元行贿来获得这样子虚乌有的利益。这样的指控被否定之后,公诉人又提出新的理由说喻华峰“提前获得奖金”是为了“提前获得《南方都市报》的承包合同”,但我们举出了大量证据证明,喻华峰来到《南方都市报》之前已经有了每年近80万元的收入,是《南方日报》集团领导耐心劝说下喻华峰才来承包当年亏损的《南方都市报》广告部的。在以后的几年里,喻华峰出色的业绩、《南方日报》集团高度的评价以及喻华峰每年所获得荣誉和奖励都表明,喻华峰不可能需要靠行贿才能获得承包合同,所谓“为了获得承包合同”纯粹是毫无根据的胡乱猜测。

其次,喻华峰没有向李民英行贿的必要和动机。李民英从2001年12月28日起,职务已经变为调研员,也就是一个顾问的角色,没有实际职权。而喻华峰送的两笔共76万元都是在2002年以后送的,如果喻华峰想行贿的话,他应该向有实际职权的主管社委乃至社长行贿,但事实上喻华峰把钱只给了这位没有实际职权的调研员,这在行贿的逻辑上是不成立的。

即使在2001年12月之前李民英人南方都市报主编以及作为分管南方都市报社委时期,喻华峰的职务任免、工资奖金的确定,以及南方日报集团与南方都市报的二级核算承包方案,都是由南方日报集团社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而并非由李民英说了算。喻华峰不可能也从来没有通过李民英的职权得到整治上的荣誉或经济上的利益,不存在权钱交易的可能性,没有任何行贿受贿的动机。

在此,我们想提醒法官,所谓行贿97万元的事实的真相是喻华峰代表《南方都市报》给李民英的奖金。李民英在《南方都市报》办公,真正是《南方都市报》的一员,大量经营人员的证言表明,李民英为《南方都市报广》告客户的拓展做了大量工作,很多广告客户都是李民英亲自出面谈判确定的,也正是李民英非常辛苦的工作才赢得了“铁人”的称号。需要强调的是,李民英所做的贡献不是利用职权,而是凭借辛劳和汗水。

为了表达对李民英的感谢,《南方都市报》编委多次讨论应该给李民英发奖金,2001年发放年终奖的时候,奖金名单里列上了李民英的名字。但是,按照一种传统的管理规定,李民英作为集团管理成员是不能从《南方都市报》拿奖金的。《南方都市报》迅速发展,管理人员也得到了应有的回报,但李民英却被排除在外。

为了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南方都市报》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了避开集团管理规定的做法——由喻华峰以个人的名义把奖金领出来交给李民英。李民英为《南方都市报》做出了巨大贡献,《南方都市报》多次讨论要给李民英发奖金,李民英的证言表明喻华峰每一次送钱都说是奖金,2003年送的16万元是通过一个业务员李洋的名义领取并送给李民英的。如果说喻华峰是行贿的话,那是否意味着李洋也是行贿?所有这一切证据都表明喻华峰送97万元给李民英决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人行贿的问题,这种做法是代表《南方都市报》的,对于《南方都市报》管理层而言是一种心照不宣的默契。

这种做法当然是不合适的,但通过个人名义给一个做出巨大贡献的人发奖金本身就体现了中国媒体在特殊管理体制下的一种尴尬和无奈。《南方日报》集团是一个半机关的事业单位,而《南方都市报》又明显是一个走现代化经营之路的企业。正是这种特殊的管理体制,造就了李民英贡献与收入不对等的现实,造就了喻华峰和李民英的悲剧。

1997年底喻华峰来到《南方都市报》的时候,这是一个刚刚创刊的年亏损800多万的小报。《南方都市报》的老员工们还清楚记得,喻华峰把自己的办公桌设在走廊里,春节的时候,他曾经自己出钱给部下发奖金。在以后的近六年的时间里,《南方都市报》业绩突飞猛进,2003年,《南方都市报》盈利1亿6千万元,南都人都很清楚,这样出色的业绩与喻华峰这位优秀的报业经理人的智慧和汗水是分不开的,与《南方都市报》摸索出来的一套有效激励机制是分不开的。

遗憾的是,《南方都市报》作为一个现代传媒的萌芽,它的切近民众道德情感的风格以及市场化运作模式与传统媒体管理体制发生了必然的冲突。他们的探索,他们试图绕开传统管理体制的做法遭遇了中国改革开放历史上曾经屡次出现的悲剧。喻华峰应得的奖金被指控为贪污,李民英应得的报酬被指控为受贿,这是喻华峰和李民英的不幸,是《南方都市报》的不幸,也是变革时代整个中国媒体的不幸。我们相信,法律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维护社会公正和进步,如果这样积极的探索被认为有罪,那么,和《南方都市报》一样已经走在时代前沿的中国无数成功的媒体也都将面临沉重的劫难。

在法律上,我们确信喻华峰无罪。我们期待着这位优秀的报业经理人能够走过本不应该有的牢狱生涯,能够拥有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为喻华峰辩护,我们希望法院能够做出公正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因为这不仅关涉到一个人的自由和事业,一个家庭的幸福,而且关涉社会公正和进步。在传统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的问题上经历了多年探讨之后,我们今天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作为特殊国有企业的媒体的激励机制以及如何面向市场的问题。我们希望中国改革开放的事业能够有所新的突破,我们希望中国媒体能够有广阔的空间实现产业化和市场化,能够更快推动中国社会迈向现代文明。

此致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许志永
2004年3月4日

本文发布在 许志永.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