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需要由政府通过制度和法律来确立,各种独立自治的社会组织也能起到保卫社会的功能。
最近连续两件与人命相关的社会事件在中国网络疯传,一起是自闭症少年雷文峰在救助站染病死亡,爆出了救助站背后的黑幕,另一起是高利贷逼债辱母引发的杀人裁决。如果说前者涉及的只是无家可归者这类弱势群体的利益,那么后者所涉及的事件要素则涵盖了多数普通人的日常。
一日一价般高飞的楼市、疲软的实体经济、惨淡维持的私营企业主、猖狂的高利贷和黑社会、不执法的警察、欠公正的司法……曾经有房有厂的中产阶级企业家转眼之间失去了包括人身尊严的所有,不少人一定会觉得,今天的苏银霞有可能就是明天的自己。一个不确定的时代,充满了风险和陷阱。盛世之下,每个人都活在对未来的不满和焦虑中。2011年学者郑永年曾经出版了一本名为《保卫社会》的著作,若干年后的今天,社会却越来越赤裸地失去了保护。
在《保卫社会》中,郑永年教授认为发展并不一定是硬道理,经济主义挂帅的改革所产生的社会问题,如果不由以社会均衡为取向的社会改革加以纠正,不仅社会会变得越来越难以治理,国家难以长治久安,中国执政党的社会地位也会面临很大挑战。为此他倡导“保卫社会”,政府应建立基本的社会制度,进行包括教育、医疗、住房、福利政策以及法律等方面的制度改革,以保护人民的基本社会权利,促进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避免转型期的社会问题演化成为社会危机。
郑永年尖锐地指出:“社会为什么需要被保护?很简单,最弱的社会,一旦失去了生存权,就会暴力化。在人类历史上,暴力永远是社会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中国社会数千年的农民革命就体现了这种情况。”今天重读这段话,依然颇有现实感。
这里郑永年教授探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通过制度建设和社会改革来保卫社会,也就是说,他探讨了怎样保卫社会,并没有直接探讨由谁来保卫社会,尽管书中也提到了向社会赋权。 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角度层面来看,在一个健全的现代国家,国家和社会都在不同程度上以不同的方式承担着保卫社会的职能。
首先从国家角度来看,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需要由政府通过制度和法律来确立,同时政府也通过法庭、警察、监狱来确保制度和法律的实施效果。也就是说,国家将通过制度、法律和强制手段提供社会秩序,确保每一个公民都平等地拥有保护自身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外人侵犯的权利,并当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寻求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如果一个政府不能很好地保障其统治疆域内的每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那么其惩戒功能自然也不会有效,而公平和正义是现代国家政府合法性的重要支撑。 其次,从社会层面来讲,各种独立自治的社会组织也起着保卫社会的功能。因为在现代社会,原子化的个人以个体的力量很难对抗政治权力、经济权力(资本)、知识权力对自我权利的侵犯,因此需要社会组织,以集体的力量来抗衡各种权力。
社会组织的功能大致可归纳为三种。第一,与政府进行交涉谈判。比如,用以向政府争取权益的各种行业协会、妇女儿童组织、人权组织等。这类组织通过以各种方式影响政府决策,来将行业或者群体的利益通过制度或立法方式实现,既限制政府权力过大化,也通过政府的仲裁来避免其他组织侵犯利益。比如,反垄断法便是小资本联合对抗大资本成功的结果。 第二,与各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宗教团体等进行交涉谈判。侵犯个人或群体权利的并非一定是政府,很多时候来自资本及各种利益群体。例如外国的工会,主要负责代表劳方向资方争取利益,保证资方不得违反雇佣合同解聘工会成员、不得随意降薪或延长工作时间等。
在传统中国,城市的各种行会和同乡组织,以及农村的宗族等,都起着以组织形式向个人提供庇护的功能。1949年后,很多这种社会自治组织被解散。目前中国人基本处于原子化状态中,没有一个可以用于保护和争取权利的组织做载体。比如出租车行业,由于没有司机自己的行业组织来与资方谈判,司机利益严重被资本盘剥。这类社会不满往往最终转化为政治问题,最终结果是利益被资方拿走、问题由政府承担,有损于政府执政合法性。类似地,由于没有像日本农协那样的组织来同政府和资方谈判,个体农民的利益和权利总是得不到保障。
第三,为弱者提供保护。比如,慈善机构和各种非政府社会救济组织等,可发挥这一功能。这些组织能够生存和健康发展的前提是,国家为其提供赖以成长的制度空间和法律保障。同时国家通过法律制度来管理和规范化这些社会组织,以避免它们成为某些人侵犯公民权利或敛财的工具,如黑心救助站、强制电击戒网中心等。另一方面,人是群居性生物,社会运营需要组织,如果没有这类合法化的社会组织存在,就势必会出现另一类非合法性的社会组织来填补真空和满足需求,如地下钱庄、非合法性借贷组织、黑社会等。
从个人层面讲,保护个人生命、财产、尊严等权利的手段无非两种:法律或者暴力。现代国家的建立意味着个人、组织或族群把使用暴力自我保护的权利让渡给国家,国家在公平正义的道德原则之上,以法的形式确立权利保障和惩罚机制。这涉及两个层面——立法和执法的公正性。如果在任何一个层面丧失了公正,那么个人的选择便只剩下隐忍或暴力。当然,在一些国家,法律也赋予了公民当个人生命、财产和尊严受到侵犯时,以暴力包括使用枪支自卫、维护自身权利的正当性,比如当住所或私人领地被人闯入时,主人有开枪射击闯入者的正当防卫权利。
社会需要保护,保护社会需要法治、制度与社会组织。最后,借用柏拉图的话来结束此文:“在那些法律无能且处于屈从地位的国家,我看到了衰败正在逼近;而在那些法律凌驾于官员之上、官员仆从于法律之下的国家,我看到了上帝赐予这个国家的拯救和庇佑。”
(注:作者是华南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教授。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责编邮箱[email protected])
转自:FT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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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君:社会急需保护,谁来保护社会?
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需要由政府通过制度和法律来确立,各种独立自治的社会组织也能起到保卫社会的功能。
最近连续两件与人命相关的社会事件在中国网络疯传,一起是自闭症少年雷文峰在救助站染病死亡,爆出了救助站背后的黑幕,另一起是高利贷逼债辱母引发的杀人裁决。如果说前者涉及的只是无家可归者这类弱势群体的利益,那么后者所涉及的事件要素则涵盖了多数普通人的日常。
一日一价般高飞的楼市、疲软的实体经济、惨淡维持的私营企业主、猖狂的高利贷和黑社会、不执法的警察、欠公正的司法……曾经有房有厂的中产阶级企业家转眼之间失去了包括人身尊严的所有,不少人一定会觉得,今天的苏银霞有可能就是明天的自己。一个不确定的时代,充满了风险和陷阱。盛世之下,每个人都活在对未来的不满和焦虑中。2011年学者郑永年曾经出版了一本名为《保卫社会》的著作,若干年后的今天,社会却越来越赤裸地失去了保护。
在《保卫社会》中,郑永年教授认为发展并不一定是硬道理,经济主义挂帅的改革所产生的社会问题,如果不由以社会均衡为取向的社会改革加以纠正,不仅社会会变得越来越难以治理,国家难以长治久安,中国执政党的社会地位也会面临很大挑战。为此他倡导“保卫社会”,政府应建立基本的社会制度,进行包括教育、医疗、住房、福利政策以及法律等方面的制度改革,以保护人民的基本社会权利,促进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避免转型期的社会问题演化成为社会危机。
郑永年尖锐地指出:“社会为什么需要被保护?很简单,最弱的社会,一旦失去了生存权,就会暴力化。在人类历史上,暴力永远是社会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中国社会数千年的农民革命就体现了这种情况。”今天重读这段话,依然颇有现实感。
这里郑永年教授探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通过制度建设和社会改革来保卫社会,也就是说,他探讨了怎样保卫社会,并没有直接探讨由谁来保卫社会,尽管书中也提到了向社会赋权。
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角度层面来看,在一个健全的现代国家,国家和社会都在不同程度上以不同的方式承担着保卫社会的职能。
首先从国家角度来看,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需要由政府通过制度和法律来确立,同时政府也通过法庭、警察、监狱来确保制度和法律的实施效果。也就是说,国家将通过制度、法律和强制手段提供社会秩序,确保每一个公民都平等地拥有保护自身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外人侵犯的权利,并当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寻求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如果一个政府不能很好地保障其统治疆域内的每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那么其惩戒功能自然也不会有效,而公平和正义是现代国家政府合法性的重要支撑。
其次,从社会层面来讲,各种独立自治的社会组织也起着保卫社会的功能。因为在现代社会,原子化的个人以个体的力量很难对抗政治权力、经济权力(资本)、知识权力对自我权利的侵犯,因此需要社会组织,以集体的力量来抗衡各种权力。
社会组织的功能大致可归纳为三种。第一,与政府进行交涉谈判。比如,用以向政府争取权益的各种行业协会、妇女儿童组织、人权组织等。这类组织通过以各种方式影响政府决策,来将行业或者群体的利益通过制度或立法方式实现,既限制政府权力过大化,也通过政府的仲裁来避免其他组织侵犯利益。比如,反垄断法便是小资本联合对抗大资本成功的结果。
第二,与各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宗教团体等进行交涉谈判。侵犯个人或群体权利的并非一定是政府,很多时候来自资本及各种利益群体。例如外国的工会,主要负责代表劳方向资方争取利益,保证资方不得违反雇佣合同解聘工会成员、不得随意降薪或延长工作时间等。
在传统中国,城市的各种行会和同乡组织,以及农村的宗族等,都起着以组织形式向个人提供庇护的功能。1949年后,很多这种社会自治组织被解散。目前中国人基本处于原子化状态中,没有一个可以用于保护和争取权利的组织做载体。比如出租车行业,由于没有司机自己的行业组织来与资方谈判,司机利益严重被资本盘剥。这类社会不满往往最终转化为政治问题,最终结果是利益被资方拿走、问题由政府承担,有损于政府执政合法性。类似地,由于没有像日本农协那样的组织来同政府和资方谈判,个体农民的利益和权利总是得不到保障。
第三,为弱者提供保护。比如,慈善机构和各种非政府社会救济组织等,可发挥这一功能。这些组织能够生存和健康发展的前提是,国家为其提供赖以成长的制度空间和法律保障。同时国家通过法律制度来管理和规范化这些社会组织,以避免它们成为某些人侵犯公民权利或敛财的工具,如黑心救助站、强制电击戒网中心等。另一方面,人是群居性生物,社会运营需要组织,如果没有这类合法化的社会组织存在,就势必会出现另一类非合法性的社会组织来填补真空和满足需求,如地下钱庄、非合法性借贷组织、黑社会等。
从个人层面讲,保护个人生命、财产、尊严等权利的手段无非两种:法律或者暴力。现代国家的建立意味着个人、组织或族群把使用暴力自我保护的权利让渡给国家,国家在公平正义的道德原则之上,以法的形式确立权利保障和惩罚机制。这涉及两个层面——立法和执法的公正性。如果在任何一个层面丧失了公正,那么个人的选择便只剩下隐忍或暴力。当然,在一些国家,法律也赋予了公民当个人生命、财产和尊严受到侵犯时,以暴力包括使用枪支自卫、维护自身权利的正当性,比如当住所或私人领地被人闯入时,主人有开枪射击闯入者的正当防卫权利。
社会需要保护,保护社会需要法治、制度与社会组织。最后,借用柏拉图的话来结束此文:“在那些法律无能且处于屈从地位的国家,我看到了衰败正在逼近;而在那些法律凌驾于官员之上、官员仆从于法律之下的国家,我看到了上帝赐予这个国家的拯救和庇佑。”
(注:作者是华南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教授。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责编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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