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员问王健:你认为你参与这些围观声援是在行使什么权利?
王健答: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没有禁止我参与这些活动。
检察员:你知不知道,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这些权利,但是宪法和法律还规定了,行使这些权利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你们参与这些集会、示威活动,有没有经过当地公安机关的批准?
王健:据我所知,就算没有获得批准,也不构成犯罪。
检察员:你知不知道,公民不能离开自己的居住地参与集会、示威?
听到这里,我目瞪口呆,因此随后我即在辩论当中提出反驳。
我说:检察员竟然说一个公民不可以离开自己的居住地参与集会、示威,这太荒唐了。难道一个公民在别的城市参与集会、示威,就构成违法犯罪了吗?
检察员听了我的话,显然如获至宝。开了这么长时间的庭,总算逮着了一个我不懂法的机会,她要狠狠地讽刺我一下。(检察员的声音有如播音员,而且说话抑扬顿挫,总让我想起在天安门上挥舞着红宝书说:“红卫兵小将们,你们好啊”的江青同志。)
检察员:辩护人认为我的说法荒唐,事实是,辩护人自己对法律缺乏了解,《中华公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还真有这样荒唐的规定啊,哈哈哈。好在我脸皮厚,一点都不以自己不懂法而害羞。
我其实并不是不知道这国有这么一部《集会游行示威法》嘛,并且我还知道这其实是一部《禁止集会游行示威法》,所以我根本就没有通读过这部所谓“法律”的相关条款。
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基于言论自由衍生出来的自然权利,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应禁止或限制公民行使这种自由。对这些自由的行使,有权机关只有配合和保障的义务,没有批准与否的权力。一部规定公民不可以这样不可以那样的《集会游行示威法》,不是《集会游行示威法》,而是《禁止集会游行示威法》,这不是保障公民行使权利,而是限制和剥夺公民的权利。
对这样一部恶法的条款缺乏了解,我觉得没有什么可耻的。因为,我一向是个把恶法当成废纸的律师。
当然,之后在庭上,我也谈到,就算这是一部好法,公民离开居住地参与集会、示威,也最多构成行政违法,而不具有刑事可处罚性。退一万步,就算构成犯罪,也是非法集会罪。检察员在一个寻衅滋事案中,谈这些方面,逻辑上完全是离题万里。
今天抽个空,把这段花絮写出来。我想,类似这样的情况,应该有很多。对于本本主义的很多法律人来说,那些法条是他们奉若圭臬的金科玉律,而对我这样尊奉自然正义的人来说,则根本视若敝履。
这恐怕是我们无法形成那个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最巨大的鸿沟。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