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红晓:从丽江法官一事看中国法治困境

法官作为特殊职业群体应忠诚于宪法和法律,法律之外,其职业行为不应受干预,这是法治国家的要求。

据澎湃新闻报道,云南丽江中院法官李炳祥因微博质疑某民警雪中执勤被停职。2月26日9时许,李炳祥针对微博中一位“57岁的老民警在风雪中执勤”发表评论称,这“有三种情况:一种是犯错误被罚,一种是作秀,还有一种也是作秀。”

2月26日11时45分,李炳祥删除了上述微博,对自己的言论作出解释并致歉。2月26日晚丽江中院官方微博称,鉴于其错误言论性质,严重伤害了奋战在冰雪一线的警察及广大网民。经院党组讨论研究,决定对其停职检查并调查处理。

此事引发中国公众议论。有人认为,法官是中共党员,质疑并调侃执勤警察,对其停职处理并无错误。有人则认为,这种处理让法官职业独立性受到侵犯,将使法官在未来更为噤若寒蝉,审判独立难以实现,中国法治进程堪忧。

一位公务员朋友就对笔者说:“法官具有特殊身份,要受到规矩和纪律的约束。他对民警的言论可说是即兴为之,起码是一种对别人的妄议;他道歉己说明知错。对他的处理,体现了‘纪挺法前’,是一种党内的组织处理,并无不妥!”

对此,我想说的是,这位丽江法官的言论可能不严谨,带有玩笑或调侃的成分,也可能伤害那位执勤警察的感情;但即便如此,也不能上纲上线,上升到伤害中国数百万警察群体和网民感情的高度。任何事情都要就事论事,才能得到更好的处理。中国“文革”的教训就是,凡事上升到政治高度,结果谁也不敢说话。

当前,中国正在强化执政党的领导,强化纪律对党员干部的约束。这对提高治理效率、打击党政官员腐败是必要的,也有可圈可点之处。但是,应该看到,法官作为特殊的职业群体,他首先应忠诚于宪法和法律;法律之外,其职业行为不应受到干预。这是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同时,法官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应有较常人更高的道德和行为标准。如果法官私德有问题,比如业余时间发言不慎、涉入公共舆论和争议,或私人生活领域存在问题,应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结合其行为危害的轻重,给予适当处理。但这种处理,最好是由法官职业共同体如法官惩戒委员会等机构来做。

笔者认为,丽江中院对法官的上述处理的确过分了,当重新讨论。理由如下:

首先,法官作为公民享有表达自由。这是宪法权利,任何人未经合法程序不得剥夺;中国宪法规定,执政党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丽江法院党组在该法官发微博数小时后在缺乏严格调查和研究情况下,就做出停职决定。这不仅从程序上是粗暴的,而且涉嫌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

其次,这位法官多大程度上伤害了执勤民警和网民,目前看并无明确证据。本人也是网民,不认为被伤害;他这种言论或有不妥,但不至于受到停职调查的处分。从法治建设的角度,对法官的处分,一定是因其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出了问题;否则,所有法官将谨小慎微,独立审判无从谈起。

再者,表达自由的核心是,应让个人的思想、观点在公开后接受意见市场的检验;也就是说,错误言论是表达自由的一个必要成本。每个人都有局限性,知识经验不足,受情绪或他人蒙蔽,观点都可能出错。这是常识。从历史上看,无论是圣人君子还是国家领导都会犯错误,遑论个人。如果不能宽容错误或可能出错的言论,正确的观点更无从谈起。

从法治国家的经验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常规必须是该行为造成“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但是,这位法官的微博言论仅是质疑,并未造成任何即刻危险;即使该质疑对执勤的老警察有情感伤害,这种伤害也要由当事人确认并提出。

我们看到,2月26日是周日。这位法官从发微博到被停职调查,仅仅只有几个小时。这如此短的时间内,丽江法院党组显然无法完成上述认定程序。从这个意义上看,丽江法院党组对法官的停职很难称得于法有据。

该事件恰恰凸显了中国向法治国家转型之难。中国现行《法官法》与“党管干部”原则存在内在的冲突:一方面,中国宪法规定,法官只应听命于法律;一方面,如果法官是中共党员,还要遵守党的纪律。当法官言行出错时,该怎么处分是个难题。如果按党纪处分,停职调查,就会影响法官办案;如果按《法官法》处分,仅就该案而言,似乎很难找到对应的法律条款。

记得2004年时,中国《公务员法》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有人大常委和法学家指出,不应把法官列入公务员法管辖范围。这是因为,法官的职业与行政机关不同。法律要求法官独立审判,他只能服从法律;公务员法则要求,下级公务员必须服从上级。如果把法官纳入公务员法管理,上级法院可能干预法官判案。

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官具有独立审判权。在某个案件中,即使法官因某种原因判错了,经当事人上诉,上级法院可决定重审或改判,但不能直接干预该法官的办案过程。这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要求。但是,目前看,中国法官还是被纳入《公务员法》管理。这恰恰说明,中国法治现代化是个漫长的进化过程。

转自:FT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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