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9谢阳律师起诉书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二刑诉[2016]85号

被告人谢阳,男,1972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4197202042051,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1071号宿舍,现住址:长沙市岳麓区阳光100国际新城3-23栋14 01房。2015年7月12日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扰乱法庭秩序罪被长沙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1月8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8月8日以被告人谢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扰乱法庭秩序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6年8月10日告知被告入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6年8月17日、2016年10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6年9月17日、2016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被告人谢阳长期受反华势力渗透影响,逐渐形成了推翻国家现行政治制度的思想。2012年以来,谢阳先后多次公开发布言论攻击、诋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国家法律制度,公然煽动他人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并多次赴境外参加境外组织的培训,通过“微信”、“电报”( telegram)等网络联系方式与翟岩民(因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等境内外意图颠覆我国国家政权的人员串联,以“维权”为幌子,长期插手、炒作近年来国内发生的热点案件、事件,通过肆意歪曲事实、煽动他人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利用舆论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入仇视政府等方式,攻击和诽谤我国现行政治制度,煽动他人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以来,被告人谢阳先后在新浪网注册“谢阳律师911”和“律师谢阳911”微博号,通过上述两个微博发布大量攻击我国政府和现行体制的言论,鼓吹“颠覆政权是基本人权”,煽动他人颠覆我国国家政权。经查,上述两个微博自创建以来至案发,累计发布博文1万余条,微博粉丝上万人,所有博文均系转载对政府、司法机关、我国法律和政治制度的负面新闻或对正面新闻报道进行负面评论,其中180余条直接攻击我国政府、煽动颠覆政权等言论的博文具有30余万的阅读点击量,部分博文被大量评论和转载。

2、2015年4月,被告人谢阳代理谢丰夏(化名“谢文飞”)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谢阳以辩护律师的身份至广州市看守所会见谢丰夏,其后起
草、炮制了《谢阳律师会见谢文飞》一文,并将其发表在互联网上,公然鼓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无罪,号召大家一起努力结束独裁统治”。该文先后被部分个人微博和境外反华网站转载,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

3、2015年5月,黑龙江省庆安县火车站候车室一袭警人员被执勤民警当场击毙。事件发生后,被告人谢阳伙同律师谢燕益(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另案处理)、刘书庆等人赶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庆安县等地,采取网下聚集滋事、网上鼓动对立等方式恶意炒作此事,诽谤执勤民警故意杀人,先后在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铁路管理局、庆安县火车站广场、庆安县政府门前等地非法聚集举字幅、拉横幅,声称“枪杀公民天怒人怨”、“问责庆安警方,履行宪法权利”。后又通过互联网发布上述举牌行为的照片和歪曲事实真相的言论、声明,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员与国家政权机关对立。

4、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谢阳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代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案件当事人双方组织多人在代理公司持械发生暴力冲突,谢阳被对方当事人组织的人员持棍棒殴打小腿致轻伤,南宁市公安局及时出警处置。其后,谢阳通过微博就其被打事件发表言论恶意诽谤南宁市公安局。声称“南宁警方组织黑社会插手经济纠纷”、“南宁警方是凶手”,并影射其因代理庆安事件而遭到迫害,通过抹黑政府形象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员仇视政府。上述博文发布后,引发了多家媒体、网络论坛转载、评论,造成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电脑等物证照片;2、出入境记录、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已删除微博打印件、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王勋、谢丰夏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阳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

二、扰乱法庭秩序罪

2014年至2015年3月间,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莲湖村双塘组部分村民因土地征收拆迁事宜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人谢阳接受十七户村民的委托代理该案,并向村民表达无胜诉可能,将采取拖延庭审时间,达到迫使雨花区政府满足村民补偿条件的想法。为实现上述目的,被告人谢阳纠集不具有律师资格的王全平、范标文等人代理该案,且在庭前要求村民在庭审中充分相信和支持其在庭审上的一切行为,并尽可能将亲友全部召集参加旁听庭审,其后又通过网络和电话纠集无关人员参加旁听庭审给予“围观声援”。2015年3月9日上午,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开庭审理时,认定王全平、范标文不具备公民代理资格,要求王、范离开审判区域时,被告人谢阳采取拍打桌子、辱骂法官等方式煽动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对抗法庭决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值庭法警依法维持法庭秩序时遭到谢阳等人的阻扰,造成庭审秩序严重混乱,庭审被迫中止二个小时。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照片;2、出庭通知书、旁听人员名册、庭审笔录等书证;3、证人向斌、张莉斌、周杰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阳的供述与辩解;5、庭审现场录像视听资料;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阳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行重大;又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扰乱法庭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阳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方惠
代理检察员:李志明
2016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谢阳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14册、光盘24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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