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所长:
2016年11月18日上午9时40分左右,因超期羁押一事,通过监舍内报警装置向值班鲁警官做了反映。中午12点过5分,因连续非法羁押已经超过12个小时,再次向鲁警官报告。后来鲁警官亲自来监舍,利用执法监督仪详细地听取了我的汇报。他说他只能如实向所领导报告,其自身无权做出决定。我因非法羁押仍在继续,我的人身自由权仍处于非法侵害当中,我有权表示反抗。由于我拒绝从放风场地进入监舍,鲁警官按排值班人员看守后离开。
中午1点半以后,管教袁进警官来到监舍门口,听取了我拒绝进入监舍的理由。随后告诉我,长沙市检察院的《换押证》已经送至看守所。依据法律规定,看守所在三天之内送达给我,都是合法的,我要求他出示法律的规定。同时告知他,任何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实体权利产生变动的法律文书,必须在送达当事人后,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这是法律常识。在我没有收到新的《换押证》以前,只能视为没有有效的《换押证》,那么看守所对我的羁押就是非法的,我有权对此事表达抗议。袁进警官此时仍然坚持看守所有三天送达时间的法律规定。我说能否将他所说的话形成记录,让他鉴字认可,他说可以。于是我从放风场进入监舍,袁进警官将风门关上。我着手书写对话记录让他鉴字确认,此时他又说他拒绝在我写的材料上签字。我因此说他在耍流氓。他听后打开风门、冲进监舍,将我推倒在铺板上,并命令其他监舍人员用抹布塞住我的嘴。事后他又退回放风场地,公开挑衅,如果我胆敢再次进入放风场地,他将会对我实施新一轮的打击。在别人的阻止下,我没有再次进入放风场地。
基于以上事实,我要求如下:
1.保留2016年11月18日上午9点到下午5点的监控视频。
2.要求对袁进警官的打人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本人要求调离十监,脱离他的掌控。
4.面见看守所行政第一负责人。
报告人:谢阳2016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