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星律师:就杨茂东案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维权请求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我是山东成思律师所李金星律师,因依法担任广州天河法院杨茂东、孙德胜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案辩护人,济南市司法局以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为由拟对本人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本人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一名会员,特向贵会提出维权请求,同时请求贵会组织专家研讨,给刑事辩护律师予以指导,即:假如刑事审判庭被告人席上坐的是聂树斌、呼格吉勒图、滕兴善或者张辉、张高平、陈满、陈夏影,在法庭严重不公正甚至足以造成错杀的严重后果下,律师应该怎么办?律师是否应当据理力争?律师如何据理力争?

一、 本人辩护的杨茂东、孙德胜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案基本情况

2014年6月19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向天河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茂东、孙德胜犯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这个所谓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名,实际是因为杨茂东2014年1月份声援支持南方周末新年献词事件以及孙德胜等人要求官员公布财产、要求全国人大签署《公民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我国政府1998年签署了该公约)。这个罪名显然是非常荒唐的,因为从现有证据看根本没有任何秩序被扰乱,所有的视频证据都证明现场是平和、理性、有秩序。该案由天河法院2014年11月28日第一次开庭审理,2015年11月27日第二次开庭。由于严重司法不公,该案庭审中发生了控辩审冲突。本案辩护人是我、张磊律师、陈进学律师、陈以轩四名律师,全部做无罪辩护。

二、本人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济南市司法局、山东省司法厅有关情况

2016年1月,天河法院向山东省司法厅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司法行政部门以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对本人作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的行政处罚。2016年3月山东省司法厅将投诉函转交济南市司法局,要求济南市司法局处理我本人。2016年9月7日济南市司法局正式立案,并对本人调查了解情况,本人提出此案律师权益被严重侵犯,此案涉嫌严重司法不公,如果济南市司法局对本人作出行政处罚(根据律师法规定,济南市司法局只能作出停止执业一年以下行政处罚,省司法厅可以作出吊销律师执照的处罚),本人必将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式来说明为何本案存在严重控辩审冲突,控辩审冲突的实质是严重的司法不公。

之后,山东省司法厅领导与本人座谈三次,并正式通知将由山东司法厅吊销本人律师执照。但提出如本人能够满足以下条件省司法厅就可能在万分之一的情况下不予吊照,继续让我留在律师队伍:第一,深刻反省在天河法院杨茂东辩护一案犯下的严重错误;第二,彻底与一些律师断绝往来;第三,彻底退出微博、微信;第四,彻底不再办理重大敏感案件。我没有答应这些要求。2016年10月8日,山东省司法厅对本人吊销律师执照行政处罚立案。之后两次谈话中,山东省司法厅领导又对我提出考虑到我家庭比较困难,尽量保留我的律师证,退回济南处理,但这非常非常困难,可能性很小,需要争取。并且对我提出,如果把本案再次退回济南市司法局作出停止执业处罚不吊销律师执照,能否做到不申请听证,不申请复议,不提出行政诉讼。考虑到我的行政处罚一案将有可能变成一个社会热点事件(我多年来的想法是不给老家添乱),仅仅处于这个原因,我答应了这个“三不”要求。本人感到受到莫大委屈。

在我答应对停止执业一年的“三不”承诺后,2016年10月28日,山东省司法厅再次将本人行政处罚一案转交济南市司法局。2016年12月2日,济南市司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本人:济南市司法局将对本人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之后,本人经过反复考虑,艰难抉择,最终提出了听证申请。济南市司法局于2016年12月21日在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举行了听证会。

三、 关于行政处罚一案我的基本意见

我认为,济南市司法局对我的行政处罚是完全不公正的,不可接受的,是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打击和报复,是刑辩律师执业过程中普遍绝望后的再次伤害。济南市司法局和山东省司法厅在我的行政处罚一案中的做法,更令我无法接受。我的具体意见都反映在我的《听证申请书》、《听证会上陈述意见》,随本求助信一起提交全国律协,听证会代理人何兵教授、周泽律师的代理意见,也一并提交。

我认为,天河法院杨茂东一案之所以出现了辩审冲突,完全是因为法庭严重司法不公,严重侵犯被告人、辩护人合法权益,导致辩护人无法正常履行辩护职责。天河法院对律师的投诉完全无理,济南市司法局据此作出行政处罚是根本不顾开庭基本事实,不分析基本原因,严重侵害了律师执业权利。

1、天河法院不予保障律师复制录像光盘的权利 。杨茂东一案中作为指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最关键、最核心证据是案发现场的录像光盘。本案开庭前,我们辩护人多次提出根据刑诉法38条的规定依法复制这些光盘,但天河法院予以明确拒绝。其具体理由是律师只能到天河法院看,并且天河法院无复制光盘的设备。对此,辩护人不止一次要求天河法院落实刑诉法38条赋予律师复制证据的权利,甚至多次向广东高院、广州中院反映,也向广东、广州、天河三级检察院反映要求法律监督保障律师辩护权利,但自始至终该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作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案件,现场录像光盘的复制对于律师准备辩护、反复研究案情、讨论案情、论证案情、进行有效质证和辩护无疑是极端重要的。庭审中律师要求法官回避等引起的辩审冲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个原因。

2、合议庭不予调取无罪证据。

杨茂东一案侦查阶段有大量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没有移交法庭,辩护人多次申请法院调取,天河法院根本不理睬。法院完全没有按照刑诉法39条规定(律师申请调取无罪证据的权利,)这也是庭审中形成冲突的重要原因。

3、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不能说一句完整的话。

在法庭质证、发表辩护意见过程中,辩护律师只要发言,最严重的时候甚至每隔几秒钟就会遭到审判长的粗暴打断、无理指责,甚至辩护律师面对公诉人一次性举证50页多页证人证言想逐份质证也遭到合议庭呵斥。庭审连续18个小时,辩护人至少被打断发言上千次,审判长把神圣的法庭搞得像屠宰场一样暴力和混乱。辩护人为了争取发言,不得不多次向合议庭抗议:“究竟本案让不让律师进行辩护”。听证会时济南司法局从18小时庭审精心裁剪出30分钟录像,但从这30分钟录像却完全可以看出,绝对不是律师在扰乱法庭秩序,而是审判长在扰乱法庭秩序。对此,我坚定认为,参与听证会的所有代表实际上是理解律师、同情律师的,只是敢怒不敢言。

4、增加罪名不给辩护人预留辩护时间。

2015年11月27日,杨茂东案宣判前十分钟,合议庭突然告知辩护人:法庭认为杨茂东不仅构成检察院指控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还构成寻衅滋事罪——这是在起诉书没有指控的基础上凭空增加了一个罪名。对于此种突发情况,辩护人执业多年从未遇到过,因此,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向法庭提出必须给辩护人预留辩护时间,辩护人至少要会见被告人征求被告人对于增加罪名的意见以及是否认罪。但合议庭置之不理以律师具有专业知识可以立即辩护为由直接开庭。十分钟后,直接开庭宣判早已打印后的判决书,这证明开庭前所谓征求辩护人意见是多么虚假。对天河法院如此践踏法律、玩弄律师的行为,辩护律师不得不抗议。尤其宣判时,法警对被告人施以过度暴力,被告人疼痛大叫,法庭显失基本人权,辩护人又不得不发言阻止(这是有关方面故意泄漏在互联网上的,本案四名律师在宣判时抗议法警过度暴力的一分钟视频,但法警视频部分被有意遮盖住了)。但这些,却成为辩护人“扰乱法庭秩序”的“罪证”。

5、济南市司法局用30分钟经过精心裁剪的庭审录像作为处罚律师的依据,严重侵犯了律师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自我辩解的权利。杨茂东一案第一次庭审,从早晨九点一直持续到第二天凌晨三点。18小时的庭审,几乎全部是审判长在训斥律师,粗暴打断律师发言,对律师正当合法的要求不予理睬。但是,济南市司法局作为行政行政机关却不敢全部调取这18小时庭审录像并公开展示这些证据,只裁剪出30分钟的录像,甚至把庭前不是开庭时的辩审之间激烈争论也故意当作庭审假象来抹黑律师,这更是我根本不能接受的。我提出要求济南市司法局调取18小时庭审录像,济南市司法局说没有必要;我们提出复制这30分钟的录像以便于更有效自我陈述和辩解,济南市司法局也坚决不允许。我们认为,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济南市本应更好地履行保护律师权益的角色,没想到却扮演了这样一个的角色,我无比心寒。

四、我对全国律协的请求

我永远也不会忘记,2011年7月22日,因我在办理北海案“裴金德等涉嫌故意伤害罪案”辩护期间遭受暴徒围攻殴打住院,全国律协发出了如下声明: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严重关注律师在北海依法执业过程中遭受的不法侵害

近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报告称:李金星等律师接受“裴金德等涉嫌故意伤害罪案”、“杨在新等4名律师涉嫌妨害作证罪案”当事人的委托,在北海开展工作期间,会见多次受阻并被要求反复安检,特别是7月18日,受委托的律师遭到大约20名不明身份人员的围攻,导致受伤,李金星律师现仍在医院观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依法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表示严重关切,强烈要求北海市司法机关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律师人身安全,并切实维护律师会见、调查取证和阅卷等合法执业权利。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

这是个对我来讲极其宝贵的声明,它虽然已经被载入历史,但却多年来一直鞭策我勤奋工作,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做一名好律师。我从未敢忘记,在我执业生涯最困难最危险的时候,全国律师给予的这份关爱,这份来自娘家人的支持。

今天,面对我的行政处罚,我本来可以默然接受。实事求是讲,谁愿意和司法局把关系搞僵?谁愿意给老家制造热点呢?但我最终无法说自己。我下了很大决心,我的意图是想通过对我问题的处理,引起全社会、法学界对控辩审冲突的重新认识。严重的司法不公必然导致严重的控辩审冲突,从来没有哪个公正的法庭上会发生控辩审冲突。严重控辩审冲突的根源不查清楚,不形成共识,即使把律师就地消灭也解决不了问题。

我在济南听证会上正式提出:鉴于对我的行政处罚有着很强的行业示范意义,我希望济南市司法局能够把本案提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及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征求意见。

因此,我请求全国律协:

第一,组织专家对我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论证。论证我辩护的杨茂东案件,哪些问题属于法庭,哪些问题属于律师,律师的庭审豁免权如何保护?

第二,即使处理律师,也要告诉律师遇到严重司法不公,律师到底应该怎么办,尤其是庭下投诉、控告等根本不起任何作用时,律师当庭怎么办?假如遇到律师权益被严重侵犯,法庭严重不公甚至法律明文规定都不遵守,律师是不是应当据理力争?

第三,命案辩护呢?正如我在听证会发言中提到,假如被告席上坐的不是杨茂东而是聂树斌、呼格吉勒图、滕兴善、赵作海、佘祥林、陈满、陈夏影、张辉张高平,被告人面临严重司法不公,甚至律师不竭尽全力辩护就会出现错杀被告人的严重后果,律师是否应当必须坚持据理力争?律师的执业伦理是否要求必须据理力争,还是当明显违法的法官说不的时候律师首先考虑自保不说话?我们律师执业伦理究竟在这里如何要求,律师又应如何把握?
全国律协:我非常热爱刑事辩护,我认为我离开这个我热爱的行业前,最后恳求和最大希望就是通过我自己的案例分析,帮助全国广大律师搞清楚上述问题。

特此求助,请求维权。

李金星律师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1、天河法院司法建议;
2、济南市司法局听证告知书;
3、听证申请书;
4、李金星律师听证陈述意见;
5、何兵教授代理意见;
6、周泽律师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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