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星被威胁吊照的事情早有耳闻,本来打算给他的律师生涯写篇祭文的,现在来看,吊照改成了停业一年,可惜了了。
翻翻旧账
为什么要处罚李金星,看看旧账就知道了。
当年新公民案的时候,所有参与辩护的律师无一例外都遭到了来自各个方向的压力,笔者忝列其一,当局再三再四的施压,背后的潜台词就是一句话,不要当真去辩护,上去配合,走个过程,然后结束。回想当年,律师会见受限制,受威胁,受暴力;阅卷受限制,入法庭被搜身,发言受限制,受打压、受威胁……程海律师被停业一年,隋牧青律师被罚款,我被当庭威胁,要采取措施,但当事人不配合,才没有轮到我被停业而已……
李金星所参与的郭飞雄(杨茂东)案件和北京新公民案件都是同一批案件,只是时间晚一些而已,地点不在北京,而是在广州。在北京的开庭的程海、隋牧青的处罚都过去了,金星的处罚才开始,相对来说,这已经是很晚的了。但这是前后相续的同一回事,对李金星的处罚本质是专制体制对人权律师的报复与霸陵,是对法治的破坏,是对司法制度的背弃,是对现行诉讼制度公开的践踏。
只是,那个时候的新公民案件还可以自己家属聘请律师,当然对于敢于出来的律师可以施压恐吓,对仍不识相的律师秋后算账,程海、隋牧青等人都算过了,现在开始清算李金星。回想还是那个时候好啊,最起码当时的被告人许志永、丁家喜、张宝成、李蔚、袁冬、马新立、郭飞雄、孙德胜、刘萍等等人,还能有自己家属聘请的律师,而现在来看今日的“709案”,对于人权律师的用司法作为工具的镇压,公检法一家包办,连律师都包办官派了。当时还没有无耻到今天的地步。
还有一点,当年参与新公民案件辩护的律师,王全璋、谢阳、王宇、隋牧青等人,在今天的“709案”中,他们成了嫌疑人、被告人,成了官派律师的客户。
回看当日庭审
话说回头,且看济南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对李金星处罚的事实和依据 :
“违法事实:在开庭审理期间,李金星律师存在擅自发言、打断法官发言、纠缠法庭、言语攻击法官、被法庭警告、被法庭终止发言等违反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实施处罚的依据和理由:李金星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40条第8项的规定,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属于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有关事实,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查阅张磊律师《郭飞雄、孙德胜案宣判记》,这是当日法庭庭审实况的记录,为说明事实,摘录几句:
“法官郑昕:杨茂东、孙德胜被指控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一案,经法院审理,认为不构成该罪,而是构成寻衅滋事,现在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1条之规定听取辩护人意见。
“李金星:严重抗议法院的这一做法!另外,我们需要时间准备辩护。
“郑昕法官:你们是专业的辩护律师,已经查阅过案卷,也参与了上一次庭审,你们应当有能力发表辩护意见。
“张磊:有没有能力是另外一回事,你依法应该给与我们准备辩护的时间。
“郑昕法官:你们有没有辩护意见?没有的话由当事人发表。
“李金星:审判长我要求你回避,因为你的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构成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你已经不能公正审理本案,你应当回避。
“郑昕法官:回避已经说过了,不得再提回避。
“李金星:你现在的行为使你出现了新的回避事由,要求你回避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我现在要求你回避。
“郑昕法官:李金星律师,我现在终止你的发言。 …………”
简单的说就是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突袭改变罪名,而不给律师时间准备为这个新的罪名辩护,律师要求回避,法官说禁止你发言。禁止,禁止,禁止……
对于有关回避和律师准备诉讼时间的法律规定我不再援引,但是道理需要讲得明白。刑事诉讼中律师又两次阅卷的机会,①案件侦查完毕,有公安机关将案卷和起诉意见书报送检察院,这个时候检察院应该通知辩护人阅卷;②检察院审查以后认为应当起诉,草拟好起诉书以后连同案卷一同移送法院起诉,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阅卷,并将起诉书送达辩护人。然后留出辩护人准备诉讼的时间,然后才是开庭审理。在法院阅卷的时候律师拿到的起诉书是就确定事实和确定罪名的指控,律师对于案件的准备当然是针对特定罪名的辩护,任何一个法庭都不应该存在当律师走上法庭的时候才知道被指控的罪名这种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法庭更改罪名的情形,依据保护当事人权益、保障辩护权利的原则,显然需要给辩护人和当事人足够的准备时间。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是就既定事实和既定罪名的审理,是一种光明正大的行为,而绝不能存在宵小之辈偷袭的见不得人的做法,这样没了公平正义,有的是对诉权的剥夺和侵害。
或曰我上面只是说的法理分析,法律对此如何规定的呢?请看法律原文: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1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如何叫做“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给予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对于新罪名足够的准备辩护时间仅仅是条件之一而已。
看到这里,法官和李金星两造之间到底是谁在违法呢?不难得出结论。
谁管法官?
民主法治、司法独立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必备条件,是普世价值,是世界潮流。在一个民主法治、司法独立的国家里,由哪位法官和陪审团成员来审理自己的案件,有些国家是当事人说了算,叫做无因回避,个别案件这种回避的权利甚至达到20次之多。
在民主法治、司法独立的国家里,法官是中立的,法官不参加任何政党,法官不听从任何人对案件的请托和指令,当然更主要的是没有人敢对法官下命令。
在民主法治、司法独立的国家里,法官是要守法的,虽然在法庭上法官的权力最大,但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范围之内。如果违法滥权,后果很严重,没有几个法官敢于承担这种后果。
在民主法治、司法独立的国家里,法官会尽力的保持公正、独立,他们所忌惮的更主要的不是自己违法,而是对于自己职业的声誉和个人清白的一种坚守,他们在社会中民调的相信度甚至能达到85%以上,法官爱惜自己的声誉胜过任何金钱和职位的诱惑。
在民主法治、司法独立的国家里,法官绝不是可以肆意妄为的,法官违法必然会被追究。当然,他们这些法官不违法并不是因为害怕处罚,而是道德洁癖和洁身自爱。
在民主法治、司法独立的国家里,社会公众对法官有监督和评鉴,法官对此非常看重和在乎。台湾有一个粗暴法官被揭露之后,他惶恐万端,甚至当场要下跪……
看看不走邪路的国家的法庭和法官,法官公然地违法、公然地侵害当事人的权益,不会付出任何代价,不会有任何监督,不受任何制约。且很多很多法庭法官顶多是个傀儡,真正在背后操纵案件的人在监控室里面看监控,用电脑、耳机甚至直接传纸条在指挥……诸多记忆中的镜头不堪回首。
在这种司法体制之下,法官违法了,律师予以指出,要求回避,进行控告等等,得到的会是什么结果,看看李金星的处罚通知就知道了。
应然和实然
抄几条规定来看看:
1990年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16.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a)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c)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它制裁。
17.律师如因履行其职责而其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得到当局给予充分的保障。
中国《宪法》第125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14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
但实际上国朝辩护律师是什么样的待遇呢?
司法局领导:“……好好配合,别多说,也不能不说话,总之整个庭审走下来……”
律协:“……干点挣钱的不行吗?这种事情搞了有啥好处,多挣点钱不比啥好……”
律所主任:“这个案子不能干,退了……从今天开始你不能办案,赶快转所吧。”
国保:“……不为你自己考虑,也要替你家里老婆孩子考虑考虑……”
检察官:“建议法官对辩护人进行处罚……”
法官:“……法庭禁止你发言,本庭将出具司法建议对你进行处罚……王队长,把某某律师弄出去……”
当然,还有比较绝的,公权系统大客车拉一车中年妇女围攻律师,揪头发、扇耳光、丢砖头、挠脸、大骂……李金星、刘卫国、赵永林、江天勇都受到过这待遇,几十位中老年妇女围攻,公安局领导在后面小轿车里面指挥……
还有就是被害人家属,李金星胳膊上有个伤疤,是被害人家属用刀捅的。
没有独立的法庭和法官,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法院,律师所面对的是连锁店的公权机关,在这样的法庭上法官会成为检察官的助手而直接成为辩护律师的对立面,而也就是在这样的司法体制之下,法官又有了对律师的伤害权,这就是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一种结构。这种结构之下,李金星你哪里跑?!
还要往后说一点,法官对律师的合法伤害权有司法局来实施,司法局收到的是司法建议,但建议一般是不用调查而直接执行。或曰下一步的听证、诉讼、一审、二审,问问程海律师吧,他的听证会竟然成了一个陷阱,一次性抓捕了9位去旁听听证的律师和几十位公民。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搜索笔者另一篇文章《95听证陷阱略记》以资参考。
国朝辩护律师(官派律师、驭用律师、勾兑律师、跪派律师除外)特别是人权律师在现行制度和体制之下有生而俱来的罪性,只要你真正地去辩护,你居然当真地去辩护,你居然敢,你居然敢!
在不公不义制度的夹缝中,刑辩律师、人权律师在苟活着。这不仅仅是律师的苦痛,这是国家和民族的悲哀。
金星这个人
李某星(某判决书上的称呼)被吊照的事情出来以后,陆续有很多人出来呼吁,为其喊冤,何兵老师、徐昕老师、周泽律师还有一大堆数不过来的同仁和公民都在从各种渠道发声,刀下留人,枪口抬高一寸,只要活子龙不要死赵云……
他的故事说来话长,本来准备为他律师生涯盖棺定论时要说的,现在掐头去尾吧。还有,我前几日一篇文章反对律师界中造神,对于李金星也是如此。这是一个非常非常不坏的人,一位非常非常不坏的辩护律师。这样说似乎有点别扭。
李某星,山东章丘人。章丘的大葱又白又直,李某星和他家的大葱差不多,又白又直。妻子眼里他是个好丈夫,我亲眼所见,赶集买菜、炖肉煲汤都是好手;在他儿子眼里是个好呆滴,在我儿子眼里是个好大爷,小儿子拉粑粑、大儿子打屁股他都做的得心应手;朋友眼里他是个好兄长,古道热肠,真诚率直,不装大,不造作;律师同仁眼里他是个好搭档,技高一筹而又谦虚下人;律师受难者和家属眼里他急公好义,轻财重情……更重要的是在当事人和家属眼里,他是救命的希望,他是一家一家一家人的希望;近几年几乎所有翻案洗冤的冤案他几乎都有参与,甚至他是谋主,但他有不争名利,功成不居……
我还记得他数度向我诉苦“建刚,我心累,心累,受不了了。”当时眼有血丝,面呈菜色,头发凌乱。我记得近两年他生过两次病,一次是累的,几个月咳嗽不愈,天天吃中药,出差背着中药。还有一次是从建三江回来,“建刚,我受了大寒了,受内伤了……”行文至此,思及昔日场景,笔者真的难抑内心悲伤,不觉泪水滑落。平常在一起嘻嘻哈哈习惯了,回想起这过去的一幕幕,竟心悲不已……
说来话多了,就此打住。总之,不造神,这是个很不坏很不坏的坏蛋。
一场错过的盛会
据说山东司法厅、济南司法局当初是要吊销李某星律师证的,李某星说对这件事要穷尽一切程序。现在高抬腿轻落足,披头一刀改成了披头一棍。
怎么样才是穷尽一切程序呢?我有过一点设想。
吊销律师证是要听证的,听证是可以委托代理人的,听证也是可以要求证人出庭的;听证以后如果处罚成真是可以起诉的,不服一审判决也是可以上诉的,不服二审结果也是可以申诉的。
凭李某星在律师界中的交游,恐怕难有出其右者。听证,可以委托两位高知名度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张磊、陈进学、陈以轩三位昔日一个法庭的律师出庭作证,然后再聘请100名律师作为专案法律顾问;一审更换两位代理人,再加100律师作为专案法律顾问;二审再次更换代理人,再度追加100律师作为专案法律顾问……300人的法律顾问和6位代理人以及3位证人,相信每人对本案都能有自己的见解和分析,相信相应的文章能出几本书……
这将是一次律师的盛会,全当律师同仁在他离开这个职业是来给他辞行告别吧。他聘请律师是不用花钱的,能来参加告别盛会总是好的。
会有300人参加吗?这个问题由李某星来回答,我能想象李某星读文至此嘴角的鄙夷和不屑,“300人,小瞧我了……”
遥想这次盛会,这将是空前的。能想象吗,北至黑龙江,南至海南岛,东至青岛、大连、西至云南、新疆、贵州,五湖四海过百位的律师齐聚泉城济南,开一次庭然后聚一次会,推杯换盏、觥筹交错……非斯人无以成斯会,有斯会更足以彰斯人。可惜了的,这盛会半道打折扣了,这是一场律师错过了的盛会,难再有了。
可惜了的!
建刚草草 2016年12月4日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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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刚律师:一场律师错过的盛会
李金星被威胁吊照的事情早有耳闻,本来打算给他的律师生涯写篇祭文的,现在来看,吊照改成了停业一年,可惜了了。
翻翻旧账
为什么要处罚李金星,看看旧账就知道了。
当年新公民案的时候,所有参与辩护的律师无一例外都遭到了来自各个方向的压力,笔者忝列其一,当局再三再四的施压,背后的潜台词就是一句话,不要当真去辩护,上去配合,走个过程,然后结束。回想当年,律师会见受限制,受威胁,受暴力;阅卷受限制,入法庭被搜身,发言受限制,受打压、受威胁……程海律师被停业一年,隋牧青律师被罚款,我被当庭威胁,要采取措施,但当事人不配合,才没有轮到我被停业而已……
李金星所参与的郭飞雄(杨茂东)案件和北京新公民案件都是同一批案件,只是时间晚一些而已,地点不在北京,而是在广州。在北京的开庭的程海、隋牧青的处罚都过去了,金星的处罚才开始,相对来说,这已经是很晚的了。但这是前后相续的同一回事,对李金星的处罚本质是专制体制对人权律师的报复与霸陵,是对法治的破坏,是对司法制度的背弃,是对现行诉讼制度公开的践踏。
只是,那个时候的新公民案件还可以自己家属聘请律师,当然对于敢于出来的律师可以施压恐吓,对仍不识相的律师秋后算账,程海、隋牧青等人都算过了,现在开始清算李金星。回想还是那个时候好啊,最起码当时的被告人许志永、丁家喜、张宝成、李蔚、袁冬、马新立、郭飞雄、孙德胜、刘萍等等人,还能有自己家属聘请的律师,而现在来看今日的“709案”,对于人权律师的用司法作为工具的镇压,公检法一家包办,连律师都包办官派了。当时还没有无耻到今天的地步。
还有一点,当年参与新公民案件辩护的律师,王全璋、谢阳、王宇、隋牧青等人,在今天的“709案”中,他们成了嫌疑人、被告人,成了官派律师的客户。
回看当日庭审
话说回头,且看济南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对李金星处罚的事实和依据 :
“违法事实:在开庭审理期间,李金星律师存在擅自发言、打断法官发言、纠缠法庭、言语攻击法官、被法庭警告、被法庭终止发言等违反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实施处罚的依据和理由:李金星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40条第8项的规定,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属于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有关事实,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查阅张磊律师《郭飞雄、孙德胜案宣判记》,这是当日法庭庭审实况的记录,为说明事实,摘录几句:
“法官郑昕:杨茂东、孙德胜被指控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一案,经法院审理,认为不构成该罪,而是构成寻衅滋事,现在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1条之规定听取辩护人意见。
“李金星:严重抗议法院的这一做法!另外,我们需要时间准备辩护。
“郑昕法官:你们是专业的辩护律师,已经查阅过案卷,也参与了上一次庭审,你们应当有能力发表辩护意见。
“张磊:有没有能力是另外一回事,你依法应该给与我们准备辩护的时间。
“郑昕法官:你们有没有辩护意见?没有的话由当事人发表。
“李金星:审判长我要求你回避,因为你的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构成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你已经不能公正审理本案,你应当回避。
“郑昕法官:回避已经说过了,不得再提回避。
“李金星:你现在的行为使你出现了新的回避事由,要求你回避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我现在要求你回避。
“郑昕法官:李金星律师,我现在终止你的发言。
…………”
简单的说就是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突袭改变罪名,而不给律师时间准备为这个新的罪名辩护,律师要求回避,法官说禁止你发言。禁止,禁止,禁止……
对于有关回避和律师准备诉讼时间的法律规定我不再援引,但是道理需要讲得明白。刑事诉讼中律师又两次阅卷的机会,①案件侦查完毕,有公安机关将案卷和起诉意见书报送检察院,这个时候检察院应该通知辩护人阅卷;②检察院审查以后认为应当起诉,草拟好起诉书以后连同案卷一同移送法院起诉,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阅卷,并将起诉书送达辩护人。然后留出辩护人准备诉讼的时间,然后才是开庭审理。在法院阅卷的时候律师拿到的起诉书是就确定事实和确定罪名的指控,律师对于案件的准备当然是针对特定罪名的辩护,任何一个法庭都不应该存在当律师走上法庭的时候才知道被指控的罪名这种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法庭更改罪名的情形,依据保护当事人权益、保障辩护权利的原则,显然需要给辩护人和当事人足够的准备时间。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是就既定事实和既定罪名的审理,是一种光明正大的行为,而绝不能存在宵小之辈偷袭的见不得人的做法,这样没了公平正义,有的是对诉权的剥夺和侵害。
或曰我上面只是说的法理分析,法律对此如何规定的呢?请看法律原文: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1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如何叫做“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给予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对于新罪名足够的准备辩护时间仅仅是条件之一而已。
看到这里,法官和李金星两造之间到底是谁在违法呢?不难得出结论。
谁管法官?
民主法治、司法独立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必备条件,是普世价值,是世界潮流。在一个民主法治、司法独立的国家里,由哪位法官和陪审团成员来审理自己的案件,有些国家是当事人说了算,叫做无因回避,个别案件这种回避的权利甚至达到20次之多。
在民主法治、司法独立的国家里,法官是中立的,法官不参加任何政党,法官不听从任何人对案件的请托和指令,当然更主要的是没有人敢对法官下命令。
在民主法治、司法独立的国家里,法官是要守法的,虽然在法庭上法官的权力最大,但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范围之内。如果违法滥权,后果很严重,没有几个法官敢于承担这种后果。
在民主法治、司法独立的国家里,法官会尽力的保持公正、独立,他们所忌惮的更主要的不是自己违法,而是对于自己职业的声誉和个人清白的一种坚守,他们在社会中民调的相信度甚至能达到85%以上,法官爱惜自己的声誉胜过任何金钱和职位的诱惑。
在民主法治、司法独立的国家里,法官绝不是可以肆意妄为的,法官违法必然会被追究。当然,他们这些法官不违法并不是因为害怕处罚,而是道德洁癖和洁身自爱。
在民主法治、司法独立的国家里,社会公众对法官有监督和评鉴,法官对此非常看重和在乎。台湾有一个粗暴法官被揭露之后,他惶恐万端,甚至当场要下跪……
看看不走邪路的国家的法庭和法官,法官公然地违法、公然地侵害当事人的权益,不会付出任何代价,不会有任何监督,不受任何制约。且很多很多法庭法官顶多是个傀儡,真正在背后操纵案件的人在监控室里面看监控,用电脑、耳机甚至直接传纸条在指挥……诸多记忆中的镜头不堪回首。
在这种司法体制之下,法官违法了,律师予以指出,要求回避,进行控告等等,得到的会是什么结果,看看李金星的处罚通知就知道了。
应然和实然
抄几条规定来看看:
1990年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16.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a)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c)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它制裁。
17.律师如因履行其职责而其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得到当局给予充分的保障。
中国《宪法》第125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14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
但实际上国朝辩护律师是什么样的待遇呢?
司法局领导:“……好好配合,别多说,也不能不说话,总之整个庭审走下来……”
律协:“……干点挣钱的不行吗?这种事情搞了有啥好处,多挣点钱不比啥好……”
律所主任:“这个案子不能干,退了……从今天开始你不能办案,赶快转所吧。”
国保:“……不为你自己考虑,也要替你家里老婆孩子考虑考虑……”
检察官:“建议法官对辩护人进行处罚……”
法官:“……法庭禁止你发言,本庭将出具司法建议对你进行处罚……王队长,把某某律师弄出去……”
当然,还有比较绝的,公权系统大客车拉一车中年妇女围攻律师,揪头发、扇耳光、丢砖头、挠脸、大骂……李金星、刘卫国、赵永林、江天勇都受到过这待遇,几十位中老年妇女围攻,公安局领导在后面小轿车里面指挥……
还有就是被害人家属,李金星胳膊上有个伤疤,是被害人家属用刀捅的。
没有独立的法庭和法官,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法院,律师所面对的是连锁店的公权机关,在这样的法庭上法官会成为检察官的助手而直接成为辩护律师的对立面,而也就是在这样的司法体制之下,法官又有了对律师的伤害权,这就是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一种结构。这种结构之下,李金星你哪里跑?!
还要往后说一点,法官对律师的合法伤害权有司法局来实施,司法局收到的是司法建议,但建议一般是不用调查而直接执行。或曰下一步的听证、诉讼、一审、二审,问问程海律师吧,他的听证会竟然成了一个陷阱,一次性抓捕了9位去旁听听证的律师和几十位公民。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搜索笔者另一篇文章《95听证陷阱略记》以资参考。
国朝辩护律师(官派律师、驭用律师、勾兑律师、跪派律师除外)特别是人权律师在现行制度和体制之下有生而俱来的罪性,只要你真正地去辩护,你居然当真地去辩护,你居然敢,你居然敢!
在不公不义制度的夹缝中,刑辩律师、人权律师在苟活着。这不仅仅是律师的苦痛,这是国家和民族的悲哀。
金星这个人
李某星(某判决书上的称呼)被吊照的事情出来以后,陆续有很多人出来呼吁,为其喊冤,何兵老师、徐昕老师、周泽律师还有一大堆数不过来的同仁和公民都在从各种渠道发声,刀下留人,枪口抬高一寸,只要活子龙不要死赵云……
他的故事说来话长,本来准备为他律师生涯盖棺定论时要说的,现在掐头去尾吧。还有,我前几日一篇文章反对律师界中造神,对于李金星也是如此。这是一个非常非常不坏的人,一位非常非常不坏的辩护律师。这样说似乎有点别扭。
李某星,山东章丘人。章丘的大葱又白又直,李某星和他家的大葱差不多,又白又直。妻子眼里他是个好丈夫,我亲眼所见,赶集买菜、炖肉煲汤都是好手;在他儿子眼里是个好呆滴,在我儿子眼里是个好大爷,小儿子拉粑粑、大儿子打屁股他都做的得心应手;朋友眼里他是个好兄长,古道热肠,真诚率直,不装大,不造作;律师同仁眼里他是个好搭档,技高一筹而又谦虚下人;律师受难者和家属眼里他急公好义,轻财重情……更重要的是在当事人和家属眼里,他是救命的希望,他是一家一家一家人的希望;近几年几乎所有翻案洗冤的冤案他几乎都有参与,甚至他是谋主,但他有不争名利,功成不居……
我还记得他数度向我诉苦“建刚,我心累,心累,受不了了。”当时眼有血丝,面呈菜色,头发凌乱。我记得近两年他生过两次病,一次是累的,几个月咳嗽不愈,天天吃中药,出差背着中药。还有一次是从建三江回来,“建刚,我受了大寒了,受内伤了……”行文至此,思及昔日场景,笔者真的难抑内心悲伤,不觉泪水滑落。平常在一起嘻嘻哈哈习惯了,回想起这过去的一幕幕,竟心悲不已……
说来话多了,就此打住。总之,不造神,这是个很不坏很不坏的坏蛋。
一场错过的盛会
据说山东司法厅、济南司法局当初是要吊销李某星律师证的,李某星说对这件事要穷尽一切程序。现在高抬腿轻落足,披头一刀改成了披头一棍。
怎么样才是穷尽一切程序呢?我有过一点设想。
吊销律师证是要听证的,听证是可以委托代理人的,听证也是可以要求证人出庭的;听证以后如果处罚成真是可以起诉的,不服一审判决也是可以上诉的,不服二审结果也是可以申诉的。
凭李某星在律师界中的交游,恐怕难有出其右者。听证,可以委托两位高知名度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张磊、陈进学、陈以轩三位昔日一个法庭的律师出庭作证,然后再聘请100名律师作为专案法律顾问;一审更换两位代理人,再加100律师作为专案法律顾问;二审再次更换代理人,再度追加100律师作为专案法律顾问……300人的法律顾问和6位代理人以及3位证人,相信每人对本案都能有自己的见解和分析,相信相应的文章能出几本书……
这将是一次律师的盛会,全当律师同仁在他离开这个职业是来给他辞行告别吧。他聘请律师是不用花钱的,能来参加告别盛会总是好的。
会有300人参加吗?这个问题由李某星来回答,我能想象李某星读文至此嘴角的鄙夷和不屑,“300人,小瞧我了……”
遥想这次盛会,这将是空前的。能想象吗,北至黑龙江,南至海南岛,东至青岛、大连、西至云南、新疆、贵州,五湖四海过百位的律师齐聚泉城济南,开一次庭然后聚一次会,推杯换盏、觥筹交错……非斯人无以成斯会,有斯会更足以彰斯人。可惜了的,这盛会半道打折扣了,这是一场律师错过了的盛会,难再有了。
可惜了的!
建刚草草
2016年12月4日凌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