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以来,我国司法界发生了一些颇为不平凡的系列案件,同时衍生了一些与“依法治国”不协调的公权力行为;有的公权机关暗箱操作、违规出台一些与上位法严重冲突的部门规章,引起了国内外法律界的巨大反响和激烈讨论,引发一些颇有担当的律师、公民、学者纷纷提出立法建议,要求整肃违反“依法治国”大政方针的行为并纠正不当立法的行为。较典型的有168名律师联名上书要求撤销司法部违宪违法新规的壮举,此举颇有当年康有为等人“公车上书”的风骨。然而,有关部门一看到有律师、公民等提出立法建议,即高度紧张,纷纷出面阻止或者变相阻止——如下图所示——引起了急公好义的人们的愤慨。
那么,公民联名上书建议立法的合法性表现在哪里?公民通过网络联署的方式向有关部门表达意愿并行使立法建议权合不合法?那些试图阻止公民立法建议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违法犯罪?涉嫌构成什么犯罪?下文即展开论述。
一、公民拥有立法建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法律条文的规定是非常具体明确的,再做进一步的解释就显得太矫情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在很多教科书、很多文件、很多法律规定、很多场合、在每一个接受过几天教育的人的头脑里都印记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至理名言。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立法活动,使法律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各种途径”应当包括在网上呼吁立法、一个人单独提出或者不特定多数人一起提出立法建议——只要法律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公民可以采取一切其认为最有效、最方便的途径提出立法建议。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也许还有其他法律规定了公民的立法建议权,这里无法一一罗列。但从以上相关规定来看,从宪法到行政法规,已经构建了一个完整的公民立法监督和建议体制。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无视这样的法律规定而出面阻止公民行使立法监督建议权,实在令人惊诧。
二、网络联署不是违法行为
《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里所指“各种途径和形式”当然包括了网络联署的途径和形式。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公民网络联署,而且网络联署是公民言论、集会、结社自由的延伸,是网络时代公民权利实现的新方式。新《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试图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禁止律师网络联署进而限制甚至剥夺律师言论、集会、结社的自由,是严重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是典型的僭越立法的恶法,所以招致了很多人的反对。《立法法》第五条对“公民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的宪法规定和宪法精神做了进一步的阐释和规定。
一人单独建议立法和网上多人联署建议立法,在法律上没有本质性的区别,非但无害,反而有利。首先,网络联署便于汇集和体现更多的民意,而建立在更多民意基础上的统治则更具有合法性,网络联署无形中为统治提供了更多的合法性;其次,分别提议所耗费的社会资源要比网络联署多得多,网络联署可以由善于写作的人起草建议书,众多有共同立法建议的人在上面联署即可,这样可以省去了众人的殚精竭虑,省下不少时间和社会资源;最后,网络联署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网络联署无需所有联署的人聚集在一起,无需联署人亲笔签字,只要其在网上声明同意联署即可,这样可以减轻因众人聚集而导致的社会治安的压力,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另外,网络联署与传统的集会和结社有着本质性的区别,传统的公民集会和结社是不特定多数人为了表达共同的意愿或者实现共同的理想而聚集在一起,而网络联署的聚集仅是一种虚拟的聚集,有共同立法建议的人们并没有真正的聚集在一起,他们分散在各地,各人在联署的同时做着各自的事情;网上联署的人们相互之间并不认识,也没有联系,只是因为本次立法建议有共同的看法,愿意在同一份立法建议书上联署而已。所以,网络联署所显现的集会和结社的性质是非常有限的,想引用集会、结社的法律制度来拘束是没有法理基础和正当性基础的。
基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治原则,网络联署应是公民的自由,在网络联署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没有产生任何实质性危害后果时,政府无权干涉。
三、阻止公民监督立法涉嫌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很清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当然包括推翻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推翻的行为包括直接摧毁公检法司监狱系统的设施设备和建筑物,以及危害从事以上职业的工作人员;也包括不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行为,阻止法律实施的行为,阻止公民、其他专业人员行使法律确认、赋予的权利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否定、意图不让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得到贯彻执行,以达到社会主义不能实现的目的。这些行为都是广义上的“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广义上的“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情形是通过其他罪名来处罚的,但归根到底都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否定,都涉嫌颠覆国家政权。
因此,奉劝那些阻止公民提出立法建议的相关人员,阻止行为已经涉嫌对公民监督建议制度的否定、已经涉嫌对法律实施的阻挠、已经涉嫌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否定、已经涉嫌对党的领导地位的否定,所以已经涉嫌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对于已经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相关人员,应当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转自:正义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