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永放光芒——微笑的张宝成(张宝成被指控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永利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宝成被指控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的辩护人

在法庭一开始时,我想请检察官表明其是否认同并支持官员财产公示,如果其认同并支持官员公示财产,请她们在法庭宣个誓表示支持官员公示财产且不会因张宝成要求官员公示财产而对其怀恨在心。因为在辩护人看来,如果不是因为张宝成举牌要求官员公示财产,他今天就不会坐在被告席,而坐在我对面的公诉人却都是官员,在中国司法不独立的体制中还享有行政级别,如果她们不表明其态度,今天的这个案子很可能就是她们挟私报复的产物,她们都应当回避。虽然审判长以没有向公诉人发问和在法庭宣誓的程序帮公诉人挡回了,但我认为公诉人应当主动表明其态度,不需要等辩护人向其发问,况刑诉法解释也规定了控辩双方可以相互发问的(参见刑诉法解释第218条),况且公诉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信息本应主动公开,为何不主动表明其对官员公示财产的态度呢?况于就本案而言如果公诉人不表明态度,就难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审判,别忘了公诉人还有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责,而她们刚才还口口声声说在监督法律实施!对于能否向法庭宣誓的问题,本辩护人认为,虽然共产党是无神论者,但辩护人并没有让公诉人向神宣誓,我是让她们向法庭宣誓,因为法庭是庄严而神圣的,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检察官向自己祖国的法庭宣个誓又有什么不可以呢?我怕她们早已经忘了她们在面对国旗时宣的誓。忘了自己的检察官誓词,不敢向法庭宣誓,那么今天她们对张宝成的指控就是一群贪官或贪官的打手在陷害、报复一个反腐英雄。

接下来,我又必须宣布这个法庭是一个不合法的法庭,我也必须提醒坐在审判席上的三位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注意到:你们正在审理一个海淀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起诉书指控张宝成与许志永等人为共同犯罪,而许志永已经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已经判决,依据刑诉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本案也应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新修订的刑诉法已经取消了上级法院将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从起诉书来看本案的“主要犯罪地”也不在海淀,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也不是海淀公安分局,怎么转来转去由海淀法院来管辖?这显然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条、25条所确立的关于管辖的规定。我们是一个号称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家,我们的法庭一定是要合法的,不合法的法庭是不能审理案件的,一个国家组成一个不合法的法庭来审理一个被告人,那么这个被告人可以不经审判,直接宣布为无罪。我因此请求立即解散合议庭,还张宝成自由、清白。否则,我们就不要自称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连万恶的资本主义都不如。如果今天要执意审判,那么今天所有的语言,无论是张宝成说的,还是辩护人说的,也无论是法官说,还是公诉人说的,就连旁听席上的每一次呼吸都是对执政者的审判,这也必定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奇耻大辱。

尽管本案是一个赤裸裸的陷害案,尽管这是一个不合法的法庭,辩护人还是要说以下几点,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一、从本案的程序混乱来看本案的形成,这是典型的报复陷害案。

1、强行拖离的“传唤”。2013年3月31日,当张宝成与袁冬等人在西单举牌要求官员公示财产,警察到达现场后,没有出示任何证件,以“口头传唤”为名,要将袁冬带到派出所,袁冬以其没有合法手续而予以拒绝。本案中别说张宝成等人没有违法犯罪的行为,就算是有违法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在经口头传唤后,嫌疑人拒绝的,应当依法办理拘传手续后才能将嫌疑人强制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讯问(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4条)。如此强行的拖离,显然不符合法定程序,是对人权的践踏。

2、莫名其妙的拘留。2013年3月31日张宝成等在西单广场被西单大街派出所“传唤”,在将“传唤”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后,于同年4月1日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保卫分局对其进行刑事拘留。而西单大街派出所本隶属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张宝成莫名其妙地被这个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拘留了,而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的管辖权从何而来,不得而知。

3、翻来覆去的罪名。西单大街派出所将张宝成等人“传唤”到派出所的理由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所有的询话也指向了张宝成扰乱了公共场秩序。等到4月1日下午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拘留时,其罪名变成了“非法集会”,所有的讯问也都是说张宝成构成了非法集会罪。而在起诉到法院时,罪名又突然变成了“聚众扰乱公共场秩序罪”。罪名变幻莫测令人眼花瞭乱,并不是因为张宝成的行为产生了法律责任竞合,而是因为这是一起无中生有、罗织罪名的迫害案。

4、不顾一切的拆案。为了最大限度降低本案的社会影响,也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公、检、法一条龙流水作业,将张宝成与许志永、丁家、赵常青等人分案审理,并分为不同级的法院审理,严重违反了“同案同级”的程序规定,同案不同级必将严重破坏司法独立原则,使公正司法成为空谈。中国在十年文革浩劫中法制荡然无存,结束文革后,慢慢走上了法治的轨道,但在这个轨道上走的如此艰难与缓慢。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法治本应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但我国目前还不是,现在法治在当下中国还不过是一件华丽的外衣,就这样你连这件外衣也脱下了。记得有人告诫那些想一脱成名的女演员时说“不是每一位女演员都可以象舒琪那样能把脱下的衣服再一件一件穿上”,对于执政者而言也一样,脱下法治的外衣的确十分容易,但脱衣易,再穿难,且脱且珍惜。

二、不敢公之于众的视频,充分证明这是一起“莫须有”的指控。本案中所有的证据,都证明没有任何的秩序受到一丁点的影响,不可能构成犯罪。现在本辩护人省略其他证据,只讲一下现场的视频,因为视听资料这种证据最实际也最客观,能完整地反映出事件的真实情况。我将按起诉书指控张宝成的三个不同场景来讲这些现场的视频。在这之前,我必须要说说当我2014年4月7日(星期一,但这一天还在放着清明小长假)看到本案的视频后,我忽然明白了法院为什么不让所有的辩护人去复制这些视频,而且死活不肯!因为这些视频可以充分证明根本没有任何人因张宝成等人的举牌反腐行为而受到影响!只要公布这些视频,人人都会知道张宝成无罪!

我们先看1月27日的朝阳公园的录像,在这录像里我们只看到有几个便衣追着袁冬,并粗暴地抢袁冬手中的条幅。很快,他们便抢劫成功,袁冬靠在护栏上喘气并与便衣理论。在此期间,车畅通无阻,人行色匆匆,偶尔有个群众停下来驻足观看一下,也只有三、五个人,看一眼也就离开了。其中最有意思的要算一个天真无邪的小孩在便衣围抢袁冬时拿着相机想要拍照,好象最终也没有拍,我看他跳着往里张望,可能是因为看不到袁冬,所以就没有拍了。我想让大家再看看我的当事人张宝成在这时做了什么,他起先在马路对面拍了几张照片,在便衣围抢袁冬时,他在旁边拍了几张照,仅此而已。拍完照片,他便独自离开了,仅此而已。但因为他拍的照片有便衣围抢公民财产的内容,他拍的照片有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内容,他便出现在今天的被告席上,也仅此而已。

2月23日中关村广场,公诉人并没有把2月23日的视频录像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但辩护人所观看到的录像充分证明了当时的秩序井然,并没有人因此而受到任何的影响。3月24日,公诉人举证了一个视频,该视频时长22分01秒,从画面上看视频开始的时间是16点47分48秒,视频开始后大约二十几秒,有几个人到人行道上准备举牌,但很快就有人冲上来围抢条幅,举牌和围抢的时间持续不过几十秒,大概在16点48分56秒,画面显示举牌的人已经散去。在这几十秒的时间,车没有受影响,行人也没有受任何的影响。在这之后的二十一钟里,人依然川流不息,车照旧疾驰而去,偶尔有姑娘小伙在门前拍照留影,也有小伙手牵手牵手蹦蹦跳跳,一派和谐、喜乐的太平盛世景象。但仅仅就这几十秒,张宝成被指控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几十秒的扰乱秩序与雷震富、赵红霞在十二秒的时间里产生的爱情,一样让人不可思议,我无从考证后者是否有真爱,但对于前者我敢百分之一分的肯定,如果乱只会是乱了贪官的心。

3月31日西单广场的视频资料——本案最关键的部分,案卷显示,这一天贪官们愤怒了,于是3.31专案组成立了。当庭播放的是图书大厦的摄像头,该摄像头编号为camera13,是一个无声音的视频,但该摄像头显然受到人操控,镜头怱近怱远,并左右移动。我们来看看广场上到底发生了什么事。首先可以看到有几个人拉了条幅,条幅的内容是要求中共七常委率先公开财产,拉条幅的是四个人,共拉起了两个条幅。袁冬在那里演讲,宣传官员公示财产的重要性。此时围观的人数从暂停的画面上可以数的出来,大概三十来人。不到几分钟就有警察闻讯赶到,开始收缴条幅,条幅被收了起来,又从画面上来看,警察到场后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粗暴执法引来了更多群众围观,这时人数大概有五六十人左右。接着警察强行拖拉袁冬,走向警车,到警车附近时人数最多,大概有一百人左右。最后袁冬穿上被警察拖掉的鞋后主动上了警车,候欣、张宝成、马新立随后主动上车。在整个过程中,无论是在拉条幅时,还是警察强行拖袁冬上车时,画面上仍可以看到有几个小朋友在人群里溜旱冰、滑滑板,他们在人群中穿梭着、嬉戏着,有两个小女孩一直手拉手、蹦蹦跳跳,或驻足观看,或欢笑而行,有一对恋人坐在台阶上谈情说爱,不断地摇晃着双腿。这是一个没有声音的视频,辩护人还看到了有声音的视频,在那些视频中,当袁冬讲到精彩之处时,台下的群众不断地发出叫好的声音,并表示支持官员财产公示。当警察强行拖离袁冬时,群众发出一片抗议声,并表示让警察要依法执法,袁冬他们没有任何错。可是警察听不进去,或许在他们心里群众的呼声永远微不足道,他们只听领导维护贪官利益的命令,但我想提醒他们的是:人不该眛着良心办假案、做伪证。否则,你行的不义,都将被记录。

本案的其他证据也没有一个能站的住脚,没有一个证人出庭作证,没有一份证词不自相矛盾,没有一份证据公诉人能够提供原件核对。总之,本案中没有一份证据能够证明张宝成构成犯罪,若说能证明什么事实,那只能证明张宝成有功,他的所做所为对得起其良心,对得起国家、民族,他是中华儿女的骄傲。

三、公共场所应是公民自由表达言论、政见的地方,这是公共场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和公共场所的价值之所在,社会对此应有适当的容度张宝成等人在公共场拉横幅要求官员公示财产,本就是公民行使我国宪法第35条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权,言论自由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来行使,这当然也包括到公共的场进行语言、文字的表达。人们在公共场所进行活动、交流、发表意见,本就是公共场所具有的功能,也是公共场所的价值之所在,人们在公共场所进行活动,只要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就不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时,国家在发展过程遇到了严重腐败的问题,每个公民都应投身于这场反腐败的大潮中,使官员保持清廉,使政府以民为本,使国家能够健康良性的发展。反对腐败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作为一个公民的职责之所在,张宝成等人在公共场所拉横幅反腐败,要求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其本身也是在行使宪法第41条规定的批评建议权,执政者本应怀着恭谦的态度听取张宝成的意见,而不是对张宝成等人进行迫害、打压。

时至今日可以说已经到了腐败不除国无宁日的地步了,反腐已经成为国家目前的头等大事,别说今天张宝成等人的行为没有给社会带来任何的不良影响,即使是带了一定的影响,社会以及政府对这种行为也应当予以理解和包容,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是一个良性的社会,只有这样我们的政府才是一个民主的政府,才配称之为人民政府。前不久发生在台湾反服贸运动,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辩护人希望执政者能够看看海对岸的台湾同胞以及台湾执政者国民党是怎么做的。

四、举牌不违法,即使违法也别无他法辩护人也注意到在侦查阶段警察多次提到“诉求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表达”,在辩论阶段公诉人也有类似的表述,但辩护人在此前已经表述,举牌本就不违法,同时本案中张宝成等人行为确实没有给任何人造成不利的影响,他们在举牌中一直保持着克制、理性的态度,尽量避免给他人造成影响,所以他们的行为本身就是一个合法的、理性的行为。在此,我们退一万步来讲,即使该行为违法,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为了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各界人士在网络上呼吁,通过各种方式表达,但这些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范忠信教授2013年元旦时信誓旦旦地说2013年会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否则就爬行一公里,结果范忠信无奈地在杭州的南湖边爬行了一公里,裤子破了,膝盖破了。马新立在2013年3月13日向人大递交《公民建议书》要求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但马新立没有将《公民建议书》递交到人大代表手中,却把自己“递交”给了拘留所里,他为此被拘留了五日。人民代表开大会,而人民却不能向他们递交《公民建议书》,这个国家还有什么其他途径去呼吁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据此,根据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你若要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有罪,必须让该行为者能期待他能不为该犯罪行为而做出其他适当的、合法的行为,否则就不能定罪处罚。如果你人为堵死了所有路,把人往死路上逼,然后告诉他这是犯罪行为,那么这个社会迟早要溃乱崩塌。

五、张宝成等人的动机是建立真正有效的反腐制度,其主观上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故意我想反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眼前之中国是没有太多争议的,在中国隔三岔五地就能看到一只“大老虎”,被拍下的“苍蝇”更是遍地可见,但没有见腐败有根本的好转,相反却越反越腐,贪官越来越多,贪官越来越大,这是为何?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从制度上入手,可以说不建立一个有效的反腐制度就不可能真正的防止腐败。习近平上任伊始就说“要苍蝇、老虎一起打”,但何为苍蝇何为老虎?恐怕大多数人还尚不明白,然而张宝成等人明白了,他们认为只有制度才是老虎,其他一个个贪官只是寄生于这个制度上的苍蝇,无论他贪多少无论他官多大,他始终是这个制度上的一个寄生虫,所以只有从制度入手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贪腐。他们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才走上街头,宣传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如果他们上街不是为了宣传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而是想要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他们就不会选择三五个人在较空旷的广场进行举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方式方法太多了,他们完全可以选择其他的方法来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选择理性、克制的举牌行为,证明他们根本愿望是让中国走上制度化反腐的道路。

综上所述,本案无论从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来讲,张宝成都不构成犯罪,但在法庭上公诉人不断地攻击辩护人,让辩护人对张宝成负责,我想我是得对张宝成负责,但公诉人更应对张宝成负责,对你们胸前的国徽负责。今天公诉人如此荒唐的指控张宝成,对谁负了责?我想历史必将记住这一天,历史也将会记住这个有义的人——张宝成,在我的眼里他不是被告人,他是一个反腐败的英雄,他今天是为了这个国家这个民族而坐牢,他每一举手投足都充满着自信。从接受委托到审判,我见过张宝成两次,一次在看守所,他笑呵呵的,一次在法庭上,他笑呵呵的,他的笑充满了对正义的渴望、闪耀着光芒。我们有理由相信终有一天正义的光辉必将照耀中国大地,彼时,人们走在由自由和爱铺就的康庄大道;彼时,腐败的官员坐不上主席台;彼时,张宝成的功绩将为世人所传颂。

今天别说审判张宝成不能威嚇社会大众,就是将张宝成当庭被枪毙,也无法遏制人们对自由、民主、法治的渴望,无法消除人们对腐败的愤恨,如果今天听不到民众的呼声,明天必将在绝望中听到自己的哭声。

张宝成的辩护人: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葛永喜律师

二0一四年四月十二日

本文发布在 公民文献.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