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9律师谢阳的妻子陈桂秋的控告状
控告人:陈桂秋,被捕律师谢阳的妻子,电话:13307488887
蔺其磊,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电话:13366227598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长沙市检察院公诉二处李治明检察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长沙市看守所所长尹志良
控告事项:
1. 请依法追究上述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 请依法责令上述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向控告人赔礼道歉,并停止刁难控告人所聘律师们会见的行为;
3. 请依法责令相关机关、部门人员安排控告人所聘律师们会见谢阳律师和安排控告人所聘律师们复制谢阳律师一案的卷宗。
事实和理由:
一、谢阳案件第一次(8月8日)移送长沙市检察院时的情况
2016年8月8日,控告人到长沙市检察院见到谢阳一案的承办人李治明检察官,递交了辩护手续,要求阅卷。但李治明仅仅让案管中心给了一份“起诉意见书”,就推脱阅卷随后安排,并且说还要审查辩护人的资格等。我们随即赶到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谢阳,该所工作人员联系到李治明后,要律师48小时等候通知会见。到期我们再次要求会见时,竟被告知:检察院的李治明正在提审,无法安排会见。且李治明连续多日都提审谢阳,串通一气的看守所就以此为由拒绝律师会见,作为一个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官李治明,如此肆意违法侵犯律师执业权益的行为,实为罕见。直到8月17日长沙市第二看守所告知谢阳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了。
二、谢阳案件第二次(9月17日)移送长沙市检察院时的情况
2016年9月18日8:50,控告人和张重实律师到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谢阳律师,被告知电脑系统显示要48小时安排会见。法律规定的48小时最后的工作时间已经到了,被告知检察官李治明从上午至今都在提审谢阳律师,无法安排。直到今日依然无法安排会见。
到2016年9月20日,控告人和张重实律师在长沙市检察院案管中心预约谢阳律师案件阅卷,规定的三日內安排阅卷到期,长沙市检察院案管中心一任姓工作人员告知:一直联系不上承办检察官李治明,卷宗在承办人处。问:联系不上承办人就无法阅卷,法律规定的三日安排岂不是一句空话,其他案件有过这样的情况吗?该女说:没有过,以前到时有电子版的卷宗,律师来了直接给光盘就行了,但谢阳律师案件的卷宗只有线下(大意是书面的卷宗),没有电子版。所以联系不上承办人,我们也没法让你们阅卷。
直至今日(2016年9月26日),控告人和张重实律师要求会见谢阳、要求阅卷的依法请求,都因李治明检察官的每日提审而遭到残酷侵权。
在第一次(8月8日)移送检察院退补后再次移送长沙市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17人),谢阳律师的两个辩护人非但不能会见到谢阳律师,就连卷宗都无法复制,长沙市检察院开创了“李治明式工作法”肆意违法且明目侵犯律师执业权益的先河,但他们如此这样做法起码让辩护人得出一个结论:虽然加上指定监视居住一共关押了谢阳律师一年多之久,仍然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谢阳律师有罪。
作为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官李治明如此“辛勤”地一而再的以貌似合法的行为,来肆意侵犯律师的合法执业权益,不但是公然对抗国家最高司法机关联合做出的保障律师执业权益规定的违法行为,更是极为罕见的摸黑检察机关形象玷污检察官职业素养的无赖行为,在“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日益深入的今天,难道李治明的如此不堪行为真的能大行其道吗,他的底气从何而来?
综上,长沙市检察院不依法安排控告人聘请的辩护律师会见谢阳,不依法安排律师复印卷宗。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力,滥用职权,侵犯律师的合法执业权益,实质是对谢阳辩护权的粗暴践踏,让他一年多来无法真正得到律师的辩护,以致陷入可能“被构陷”的危险境地。这极大的损害了公安部门的形象;更为恶劣的是,作为法定法律监督机关工作人员的检察官竟是该起侵犯律师执业权益行为的主导者,不仅极大地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也颠覆了检察机关在控告人心目中的形象。故,控告人特依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请贵处及时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查处结果、以彰显法律尊严为盼。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陈桂秋、蔺其磊 2016年9月28日